作者:□特约撰稿 刘春玲
1月4日,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便集思广益,使法律能够起到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范和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尽责的作用。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自1995年颁布、2012年修正以来,为保障我国人民警察依法履职、规范执法,推动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时代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形势的深刻变化,党和人民对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行人民警察法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有必要予以全面修改完善。
《草案》共8章103条,主要通过“赋予职权—保障职权—规范监督职权”三位一体结构体系,对现行人民警察法进行了全面、系统修改与完善,精准契合创新、主动、规范、协同、精细、务实的新警务理念。本文试着梳理《草案》的主要亮点,并就部分条款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现行人民警察法修订工作的高质量完成提供参考。
主要亮点
指导思想与法律原则更加明确。一是《草案》在总则部分新增第二条,明确人民警察队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党对人民警察队伍绝对领导的指导思想,明确了人民警察队伍的政治属性。同时,该条款指明了警察队伍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目标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二是法律的原则更清晰、明确。《草案》新增的第五条、第六条强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超越职责、滥用职权”;在第二十条引入警务措施适度原则,即警务措施应与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要选择损害最小的措施。这为执法活动设定了更高的法治标准和要求,有助于警察执法理念从“管理”向“治理”“服务”转变。
体系结构科学,职责职权全面清晰。和现行人民警察法相比,《草案》法条数量扩充近一倍,内容更丰富。例如,第二章“职责和职权”部分,针对现行法对人民警察职责规定较为概括且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外对其他警种职责授权过于原则的问题,《草案》分节详细列举了五类人民警察的具体职责,并相应规定了各自的职权。这种分类、细化规定,使各类人民警察的权责目标更清晰,有利于促进不同警种规范执法和专业能力提升。
组织管理与警务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在组织管理方面,《草案》专设第三章细化警务管理体制、录用条件、任免交流、管理制度等内容。确立警力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有助于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建立政治工作制度,强化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明确不得录用的具体情形,将“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纳入禁止范围,提升了队伍入口要求。在保障方面,《草案》第四章“警务和职业保障”体系更健全,除完善经费、装备等传统保障外,强化对警察依法履职的保护,如明确对暴力袭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等行为要求及时澄清并追责;对警察及其近亲属面临危险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同时,细化职业保障,如规定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补休、补助制度,建立职业健康保护制度,完善退休待遇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对警察职业风险的充分认识和对警察权益的切实关怀,有利于增强职业荣誉感、归属感和队伍稳定性。
执法监督体系与纪律惩戒机制严密。通过“执法监督”“纪律和惩戒”两章构建更立体的监督制约体系。在监督方面,《草案》强调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当事人对未按规定表明身份的警察有权拒绝配合,赋予公民更具体的监督权;建立干预执法办案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抵御不当干预提供制度依据。在惩戒机制方面,《草案》第九十七条详细列举了各类违纪违法行为,与现行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相比更全面,增加了“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言论”等禁止性内容,纪律要求更加严格;明确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滥用职权、失职失责行为“终身追究责任或者问责”,体现问责的严肃性和长效性;新增对人民警察机关未履行保障责任或超越法定职责行使职权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规定,将监督对象扩展到决策和管理层。
时代特色和问题导向鲜明。《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在网络与数据安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控等新领域的安全管理职责,适应科技社会发展需求;细化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的监管、矫治等具体职权,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平台应随时受理对警察现时发生的违纪违法或失职渎职行为的投诉,拓宽了监督渠道等。
优化建议
虽然《草案》体系完备、亮点纷呈,但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规范和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还可以考虑在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优化,以提升立法质量。
表述的规范性与准确性还可以再提升。例如,《草案》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可以考虑调整为“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范和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主要理由如下:一是立法目的的内容表述应直接、具体、明确,且一般要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人民警察法直接、具体、微观的立法目的表述应为先考虑警察“队伍建设”和“依法履行职责”,再有层次地展开为“公民等权益保护”“治安秩序和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二是立法目的表述要尽量简洁、明确。因此,“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的表述建议去掉,因为这是“队伍建设”的应有之义,可以吸纳其中,不需要重复表述。
个别条款位置还可以进行优化。例如,《草案》第二条的“警察队伍指导思想”,可以考虑放在“第三条警察任务和警察范围”之后。因为《草案》及现行人民警察法都没有关于人民警察“定义或性质定位”的条款,而“警察任务和警察范围”条款可以起到一定的替代性作用,所以建议如果是在不增加人民警察定义或性质条款的情况下,可将现行第二条调整为第三条,现行第三条调整为第二条。这是因为一般情况而言应先有“队伍”,后有“队伍建设指导思想”。再如,《草案》第二节“职业保障”一开始就提到“优待”(第六十五条)和“抚恤”(第六十六条),应先有“一般保障”规定,后接“特殊保障”条款,再列“优待”“抚恤”条款。因此,建议将现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调整至本节最后部分。
内容完整性还可进一步加强。例如,可考虑在《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增加人民警察定义或性质的内容,即修改为:“我国人民警察是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再如,可考虑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十条,在《草案》第六十七条“工资制度”和第六十八条“工时制度”之间增加一条“定期增资制度”,具体表述为“第×条人民警察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档次”,以弥补缺漏。
总体而言,《草案》是人民警察法一次立足新时代、面向未来的系统性、创新性修订。它强化党对人民警察队伍的绝对领导,深度融入现代警务法治理念,构建了权责更加清晰的职责体系,完善了组织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严密了执法监督体系与纪律惩戒机制,积极回应了社会治理的新挑战,且为后续配套制度建设预留了空间,体现了立法工作的科学性与前瞻性。期待其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后早日颁布施行,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作者为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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