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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的朋友们,近日,小编从海淀区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此前,在海淀区青龙桥街道大有庄100号院南院东门内30米处污水井内发生一起窒息事故。一名作业人员违规下井作业,另一名作业人员冒险施救,导致2名作业人员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90万元。一起来看具体情况!

公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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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011-1 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8 月 6 日 20 时 30 分左右,在海淀区青龙桥街道大有庄 100 号院南院东门内 30 米处污水井内发生一起窒息事故。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雇佣两名作业人员对项目部区域内污水井进行清掏疏通作业过程中,一名作业人员违规下井作业,另一名作业人员冒险施救,导致 2 名作业人员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390 万元。

事故发生后,海淀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并调查认定大有庄 100 号院南院“8·6”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25 年 10 月 24 日,我局收到海淀区政府关于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遂依法对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污水井清掏疏通作业工作的组织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根据污水井疏通的作业特点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致使作业人员在未检测、未通风的情况下违规下井作业;发生事故后未按预案组织科学救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致使现场人员冒险施救,导致人员伤亡扩大。以上事实有《大有庄 100 号院南院“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2026 年 1 月 8 日,经局领导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 95 裁量阶次 C 的规定,决定给予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海淀区区级国库,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确有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在 15 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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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两名作业人员生命为代价,敲响了安全管理的警钟。涉及危险作业的人员和单位,必须绷紧安全之弦,方能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大家对于此事怎么看呢?

本文由海淀生活攻略编辑整理、转载须注明出处

来源:海淀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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