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
(2026.2.16-2026.2.22)
看点索引
营商环境类
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2、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邮政业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3、2月20日,《现代化首都都市圈空间协同规划(2023—2035年)》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重点从四方面推动现代化首都都市圈建设。
4、2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全链条监管。
5、2月21日,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新闻资讯
1、2月20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报告(2025年)》,显示我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进入规模化普及阶段。
2、2月20日,2025上海科创教育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结果揭晓,推广“10+70”优秀案例先进经验,为科创教育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案例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利用平台倒卖发票牟利的行为应依法惩处。
营商环境类
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2026年底,招标文件检测、智能辅助评标、围串标识别等重点场景在部分省市实现全覆盖应用;2027年底,更多重点场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形成一批模型训练、场景应用、机制保障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有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场景牵引、安全可控的原则,提出了20个重点场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表示,意见通过推动招标投标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改进招标投标范式,提升服务和监管的数智化水平,对于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积极协调解决数据和算力需求,尽快确定应用场景和实施路径,分类推动落实,健全应用保障机制。按照2026年底和2027年底设定的两个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更多重点场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力争取得更多实效。
意见指出,围绕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和管理重点环节,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场景牵引、安全可控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改进招标投标范式,提升服务和监管的数智化水平,为保障公共资源公平高效配置、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供有力支撑。2026年底,招标文件检测、智能辅助评标、围串标识别等重点场景在部分省市实现全覆盖应用;2027年底,更多重点场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形成一批模型训练、场景应用、机制保障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有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202602/content_7058158.htm
2、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邮政业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7号),由国家邮政局提出并归口、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管理的《邮政业安全生产操作规范》(gb 48003-2026)和《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gb 48004-2026)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2027年2月1日正式实施。
《邮政业安全生产操作规范》(gb 48003-2026)规定了邮政业安全生产操作的基本要求,以及收寄、分拣、运输、投递、过机安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生产操作的内容,适用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邮件快件收寄到投递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操作。
《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gb 48004-2026)规定了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的基本要求,以及营业场所、处理场所、运输车辆等安全生产设备配置的具体要求,适用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邮件快件收寄到投递各个环节、场所的安全生产设备配置。
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提升邮政业安全生产治理水平,对保障邮政业安全平稳运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202602/content_7058159.htm
3、2月20日,《现代化首都都市圈空间协同规划(2023—2035年)》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重点从四方面推动现代化首都都市圈建设。
现代化首都都市圈建设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围绕加快构建更加紧密的协同发展格局,与有关方面一道,重点在四个方面下功夫做好工作。
一是在优化首都功能上实现新提升。聚焦全国政治、文化、国际交往、科技创新“四个中心”功能定位,优化中央政务空间布局,进一步增强首都功能。高质量建设北京新的“两翼”,有序推进高校、医院、央企等北京非首都功能向雄安新区疏解。持续完善北京城市副中心的行政办公、产业集聚、公共服务等综合功能,辐射带动一河之隔的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二是在创新发展上塑造新优势。要以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扩围为契机,加快构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创新链产业链。要加快产业集群体系建设,加强联合攻关和补链、强链、延链,健全完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网络安全等产业链。
三是在改革开放上取得新突破。支持在天津滨海新区开展具有牵引作用的综合改革,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等15项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落地落实。要深化科技、金融、旅游等领域扩大开放,在已经实现京雄两地278个事项同城化办理、209项资质资格互认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资质互认等事项范围。
四是在民生保障上展现新作为。针对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等问题,推动京津冀优质学校、医院通过建联盟、结对子等形式拓展多层次合作,共享优质资源。同时,加快构建更加优美宜居的生态环境。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202602/content_7058240.htm
4、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全链条监管。
通知要求,强化生产配额许可管理,严格销售备案管理,加强使用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完善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备案管理,规范副产管控物质管理,并提出建立健全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制度,严格监督执法等。
按照通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强化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聚焦氟化工、销售、制冷空调和泡沫等重点领域,加强园区和行业企业摸排,对管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强化日常监管。充分运用自动监测、多部门信息筛查、大数据分析、现场核查等手段,增强问题线索发现和识别能力,提高监督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性。
通知要求如下。
一、强化生产配额许可管理:(一)对生产(含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即副产,以下同)受控用途(含豁免受控用途)管控物质的单位、生产原料用途管控物质并对外销售的单位,依法实施生产配额许可管理。(二)生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首次申请应提供年度配额申请表、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管控物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文件,以及生产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说明和生产业绩。非首次申请提供年度配额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三)需要进行生产配额调整的生产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当年度生产配额调整申请表。调整后配额减少的单位还需提供年度生产情况说明;通过调整首次获得生产配额的单位应当按照首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严格销售备案管理:(四)对管控物质(包括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混合制冷剂等)销售单位依法实施备案管理。(五)销售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首次申请备案,应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等材料。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备案,并提供备案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加强使用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六)对管控物质使用单位依法实施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七)对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含)以上且核定有基线年(2009—2010年)使用记录的单位,四氯化碳(ctc)实验室分析试剂提纯单位和ctc加工助剂使用单位依法实施配额许可管理。(八)对部分使用单位依法实施备案管理。(九)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从事泡沫喷涂施工,或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的建设或安装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使用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品种、用量、上游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并应在原始资料中进行完整、准确记录。
四、完善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备案管理:(十)对从事含管控物质的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等维修、报废处理,以及从事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实施备案管理。(十一)维修、报废处理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相关设施设备说明等材料。
五、规范副产管控物质管理:(十二)副产ctc的甲烷氯化物生产单位和ctc原料用途年使用量(指装置设计使用量)超过1500吨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十三)副产三氟甲烷(hfc-23)的单位除将hfc-23作为原料用途和受控用途使用外,需采用规定的销毁技术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应按照《一氯二氟甲烷生产设施副产三氟甲烷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技术规范》要求,制定hfc-23监测计划,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监测和计量,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同时,应全面排查hfc-23副产设施动静密封点,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针对压缩机、取样口、灌装口等hfc-23泄漏风险较高的点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hfc-23无组织排放。
六、建立健全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制度:(十四)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加强管控物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申请配额或备案并查询相关信息,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清单见附件)至少3年。(十五)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报送管控物质数据。
七、严格监督执法:(十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强化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聚焦氟化工、销售、制冷空调和泡沫等重点领域,加强园区和行业企业摸排,对管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强化日常监管。充分运用自动监测、多部门信息筛查、大数据分析、现场核查等手段,增强问题线索发现和识别能力,提高监督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性。(十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管控物质监督检查,依法依规重点查处。
八、加强组织实施:(十八)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管控物质管理,认真谋划部署,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监测能力,加强监督,推动绿色替代,强化宣传培训,切实加强全链条监管。(十九)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管控物质削减、淘汰和替代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和监管机制。对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实施备案管理,组织开展数据统计和报送。加强管控物质监管能力和大气在线监测、园区监测、检测实验室建设,提高预警和溯源水平。积极引导和鼓励研发、应用管控物质的替代品与替代技术,推动制冷空调、泡沫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加强管控物质相关政策法规宣贯,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202602/content_7058267.htm
5、2月21日,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称,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单位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及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普仪器设备等科普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对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等科普用品。
二、第一条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
三、第一条第一项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见附件,第二项中的科普用品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四、“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印发。
五、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202602/content_7058278.htm
新闻资讯
1、2月20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报告(2025年)》,显示我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进入规模化普及阶段。
报告指出,当前,我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覆盖广度明显提升,进入规模化普及阶段。截至2025年12月,全国规上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比例达89.6%,数字化设备普及率达到57.7%。
中国信通院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研究所工程师焦贝贝说,在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产业格局深度调整背景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是提升效率、增强韧性和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引擎。
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应用程度持续深化、供给水平明显提升、基础保障不断夯实,整体步伐不断加快。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2月,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已形成梯队分化格局,其中,汽车、船舶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的企业比例最高,分别达94.4%、94.2%和93.9%。
报告指出,我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经历了筑基补短和试点攻关阶段,正迈入规模化普及的“深水区”。有关方面应该聚焦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协同推进场景培育、改造示范和推广应用,不断强化技术、标准、基础设施、安全等支撑,统筹各类政策资源,加快数字技术大规模普及和智能技术探索应用。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202602/content_7058242.htm
2、2月20日,2025上海科创教育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结果揭晓,推广“10+70”优秀案例先进经验,为科创教育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2025上海科创教育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结果揭晓,80项科创教育优秀实践成果榜上有名。
此次评选出的“十佳”优秀案例和70个优秀案例均为2021年以来的实践成果。上海市科创教育指导委员会介绍,此次案例征集活动以“双减赋能·科创育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与创新”为主题,面向本市中小学、校外教育单位、科创教育基地、高校院所、科技场馆、科技企业以及广大教育工作者,囊括科创教育各维度、各环节、各场景的实践探索,力求精准捕捉上海科创教育的鲜活实践与创新成果,为青少年科创教育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十佳”优秀案例在科创教育模式创新、课程体系构建、实践路径探索等方面,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上海科技馆申报的“‘发现上海’:跨学科系列研学课程实践”紧密衔接中小学课程方案与课程标准,整合前沿科技成果,构建起科创教育基地研学活动课程体系,探索出“科技馆/基地+中小学校+高校科研院所”的跨界协同科创课程研发模式;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申报的“上海市青少年科学研究院:未来科技创新英才‘三级跃迁’孵化培养体系”精准破解拔尖创新人才的早期培养瓶颈,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范式;嘉定区教育局申报的“‘三元协同’:区域家校社培育未来创新人才新范式”聚焦协同育人中“职责界定模糊”“资源对接不畅、转化机制不完善”等痛点,构建起以政府主导、集散联动为顶层牵引,以学校筑基、家庭参与、社会赋能为育人根基的科创教育“嘉定方程”;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申报的“‘融创联动·科普铸魂’:科学家精神立体化育人模式的探索”联动多家院校及科技馆,开展系列活动,打造出可复制推广的科学家精神教育“上农样本”;黄浦区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申报的“‘双引擎+共同体’:区域青少年科创教育新生态构建”为破解科创资源分散、实践脱节和协同薄弱等难题,牵头区域内7个科创教育基地,构建起“基地—学校—家庭”协同育人新格局。
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nw4411/20260220/420878797e744860b821f89c7898ca26.html
案例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利用平台倒卖发票牟利的行为应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注册成立浙江沈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等。5月底,沈某某让技术部主管王某某在前期开发的网络货运车货匹配系统的基础上,增加补录运单功能。之后,沈某公司利用该补录运单功能,通过业务员以及业务员发展的代理商,向缺少进项发票的物流、建筑工程类等公司(即受票企业),在收取价税合计金额5.3%以上服务费后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流程为:沈某公司将伪造的货运信息或者受票企业已经自行委托社会车辆运输完成的业务信息,通过补录功能录入网络货运平台,并通过与受票企业签订虚假运输合同、资金回流走账等方式,伪造成沈某公司实际向受票企业提供了承运服务的假象,向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查,自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沈某公司以上述手段向2700余家企业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323份,税额8.27亿余元,其中已抵扣8.23亿元。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沈某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通过线上交易完成的运输,平台可以为货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主可以凭发票依法抵扣税款;但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承担承运人的责任,沈某某利用平台补录功能为线下已经完成运输但缺少进项发票的企业和没有发生实际运输业务但需要进项发票的企业,在收取费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经营网络货运为名,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实。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发展平台经济事关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事关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但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平台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国家在大力推动平台经济创新的同时,高度重视规范发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具体提出,要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被告人沈某某利用公司平台收取服务费,向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被抵扣,将本属于合法的运输平台异化为倒卖发票的犯罪平台,既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又危害国家税收。该案的处理,既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也是对平台经济环境的净化;相关平台企业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自身监管,不可以身试法,更不能将国家鼓励创新发展的平台异化为违法犯罪的“卖票”平台。
以上信息由市台办法律顾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提供。
编辑律师介绍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来源:市台办协调处、@汉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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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治动态(2026.2.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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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治动态(2026.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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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治动态(2026.1.26-2.1)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台胞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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