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日报

朋友相聚饮酒后,明知对方酒驾却仍搭乘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身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龙泉驿法院公布一起审结的相关案例,明确认定同乘人因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需自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清晰界定了酒驾同乘的法律责任边界。

聚会饮酒后搭酒驾车辆

伤者遇事故索赔27万

钟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某日二人聚会饮酒后,钟某乘坐刘某车辆前往某地的过程中,与李某醉酒后超速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致钟某股骨、肋骨等多处骨折,历经多年治疗仍留下后遗症。因各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2025年3月5日,钟某将刘某、李某及双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7万余元。

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责任

酒驾同乘者自担10%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责任,不能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该案中,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刘某饮酒仍乘坐其驾驶车辆,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后果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经法院释明后,钟某与刘某对双方内部责任划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三方责任主体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刘某60%、李某30%、钟某10%。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钟某赔偿90218.41元,扣除其此前垫付费用,最终赔偿51018.41元,李某向钟某赔偿45109.20元,剩余损失15036.40元由钟某自行承担。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

“人在饮酒状态下,会出现意识不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驾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承办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驾驶人要守住法律底线,拒绝酒后驾车上路;同饮者要增强安全意识,对酒驾行为及时劝阻,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交通安全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共同责任,希望大家增强风险意识,做保障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记者 张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