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美财这个中国最大的套路贷犯罪团伙,涉案金额数百亿,长期横行珠三角,将无数民营企业搞得家破人亡的家族犯罪集团,为何得不到彻底清算?背后的保护伞为何一个未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黑恶势力团伙被终审判刑,当刑事判决明确“追缴全部非法所得”,价值5亿的同安大厦却依然无法回到合法主人手中。这不是司法个案的偶然失序,而是中国法治在刑民交叉领域长期积累的制度性困境的一次集中暴露。

深圳市宽雄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雄公司”)旗下的同安大厦,被钟美财“套路贷”团伙强行占有长达十年之久。2021年底,该团伙四名骨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多人因诈骗等罪名被判刑,两名骨干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并被追缴全部非法所得。然而,刑事判决在手,宽雄公司却依然无法收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这不仅是深圳一家企业的悲剧,更是中国法治必须直面的考题。在刑民交叉的司法迷宫中,为何黑金网络仍在运作?为何保护伞纹丝不动?本文将穿透案件表象,直指制度内核,剖析这一困局的深层成因。

01

案件回溯:一纸刑事判决为何无法执行?

同安大厦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红花岭2号,登记项目名称为深圳市宽雄投资有限公司综合楼。几年前,宽雄公司陷入钟美财团伙的“套路贷”陷阱,在对方的威逼下,将办公大楼抵顶给了该团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价值5亿的同安大厦)

2021年底,钟美财团伙迎来法律审判。其配偶等四名骨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中多人因诈骗等罪名被判刑,两名骨干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并被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判决书中明确,冻结该团伙旗下所有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然而,在2022粤03刑初380号判决书中,对同安大厦的归属并没有明确。虽然公诉机关在指控中指出,宽雄公司曾是同安大厦的拥有人,后来将大厦以39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钟美财,并建议没收钟美财实际持有的该大厦,但法院经审查发现,大厦的转让协议等关键书面证据未能调取,转让人和受让人均未到案证实转让事实,其他证人证言也只能证实相关合作事宜,无法证明大厦为钟美财实际持有。

最终,法院依据“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不宜对同安大厦进行处理。

刑事案件中对同安大厦未作处理,宽雄公司转而提起民事诉讼。然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同安大厦案件涉嫌钟美财诈骗刑事犯罪,且刑事案件正在处理中。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中“先刑后民”的原则,为避免民事判决与刑事处理产生冲突,法院裁定驳回宽雄公司的民事诉讼,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一裁定作出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

至此,宽雄公司陷入了刑民交叉的死循环:刑事诉讼因证据不足不对大厦权属作出处理,民事诉讼又因“先刑后民”原则被驳回。一纸刑事判决在手,却无法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02

制度迷思之一:“先刑后民”的异化与程序空转

同安大厦案的核心困境,在于“先刑后民”这一程序规则在实际运行中的异化。

“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这一规则确定当某一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不法与刑事犯罪时,刑事法律关系在处理位序上优先于民事法律关系。

然而,这一规则在实践中产生了严重的制度性后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第一,“先刑后民”隐含“有罪预判”的先验逻辑。 有学者尖锐指出,“先刑后民”作为程序规则,隐含“有罪预判”的先验逻辑,刑事程序推进的程序惯性越强烈,就越难以被纠正。当经济纠纷被以涉嫌经济犯罪之名转入刑事程序后,由于缺乏必要的容错机制,司法机关几乎没有后退之路,不断增强的程序惯性进一步助长有罪倾向,并且随着程序推进越来越难以扭转。

第二,刑事程序的不确定性导致民事救济无限期搁置。 在同安大厦案中,刑事诉讼因证据不足未对大厦权属作出处理,但民事诉讼却因“先刑后民”被驳回。这种“两头堵”的状态,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既无法在刑事程序中实现,也无法进入民事实体审理。部分刑事案件久侦不破、久审不决,使得民事权利人因刑事诉讼程序未完结而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

第三,“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程序选择随意。 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认定成为决定程序适用顺序与范围的关键。但实践中,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存在分歧:部分地区采取“事实本体说”,认为只要行为发生的事实基础一致即可认定为“同一事实”;而更精细的判断应当关注行为主体、客体及内容是否同一。这种标准模糊,为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留下了过大空间,也为程序滥用提供了可能。

03

制度迷思之二:证明标准的“双重门”与权利真空

同安大厦案的另一深层困境,在于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的根本性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真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刑事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在同安大厦案中,因大厦的转让协议等关键书面证据未能调取,转让人和受让人均未到案证实转让事实,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不宜对同安大厦进行处理。这严格遵循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保障了司法的严谨性。

民事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民事诉讼对证明规格的要求是“高度盖然性”,即一方证据形成优势即可认定。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相关事实或因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刑事判决所排除,而相同事实在民事审判中或已形成优势证据而被确认。

问题在于: 有罪的刑事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通常对民事诉讼具有预决力,而刑事判决中否定性的事实,则需要依照民事程序和相应标准另行判断。但同安大厦案中,民事诉讼因“先刑后民”被驳回,宽雄公司连“另行判断”的机会都没有。这就形成了一个制度性的悖论:刑事诉讼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民事诉讼又因刑事诉讼存在不予受理,当事人陷入程序黑洞。

有学者指出,应当承认“刑民分判”的立场——即便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民事合同的效力亦不受刑事判断的当然否定。这种“刑民分判”的思路,旨在通过规范协调避免公权对私权的过度挤压,契合法秩序统一性对多元利益保护的平衡需求。

04

制度迷思之三: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的结构性缺失

同安大厦案暴露的更深层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的结构性缺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刑事法律对于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定较为笼统。 我国刑事法律对于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审理第三人提出的权属异议时,缺乏可操作的规范,第三人权利难以有效保障。相较于对定罪、量刑的规定,在涉案财物处置方面,无论是刑事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其规定都略显粗糙。

刑事没收涉及案外第三人时的权利保障缺位。 实践中普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在具体判项中对涉案财物进行实体性处理,但实践中的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刑事没收涉及案外第三人时,既要考虑到打击犯罪、追赃挽损和保安处分等因素,又要考虑第三人权利保障、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之设定,相关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认识分歧,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涉案财物的权利负担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不少涉案财物上设定了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刑事法官往往对此难以判断。如涉案物品为案外第三人的留置物,如果判决没收,第三人的留置权如何实现?又或者判处没收涉案房产时,如何保障“买卖不破租赁”?这些问题给审判实践带来了现实的压力,在判决过程中,法官不可能对此类权利负担视而不见,为避免后续的权利处理难题,实践中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或者一判了之,或者不予处理。

同安大厦案正是这种制度缺陷的典型体现:刑事判决对大厦权属“不予处理”,导致宽雄公司的权利既无法在刑事程序中得到确认,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05

黑金网络与保护伞:为何纹丝不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同安大厦案中,一个更值得深思的问题是:为何钟美财能够长期霸占价值5亿的大厦?为何其“套路贷”网络能运作多年而不被查处?为何保护伞纹丝不动?

以刑逼民”的滥诉生态。 有学者指出,“以刑逼民”在当前刑事司法中不仅存在制度动因,而且有较高的实现可能性。从救济的及时性、可预期性、“成本—收益”以及风险可控性等方面综合来看,“以刑逼民”是当事人长期实践得出的较优策略。由于我国目前并未将“以刑逼民”作为滥诉,几乎不存在“诬告”的刑事风险,也无须承担任何其他制裁,而且可以反复提出。

部门利益的程序性异化。 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冲突,不仅仅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不畅的问题,更深层地反映了不同司法机关之间在责任划分、风险控制和考核体系等方面的制度冲突。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往往基于各自机构的利益逻辑与绩效考量做出对程序走向有实质性影响的决策,由此导致刑事程序对民事程序空间的“挤压”现象日益突出。

“重配合,轻制约”的机关关系。 从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来看,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着检察院、法院的后续处理,检察院、法院对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之名插手经济纠纷”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

如果钟美财“套路贷”团伙背后存在保护伞,使其能够长期霸占同安大厦而不被查处,那么这些保护伞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或包庇纵容?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更深入的调查和更坚决的查处。

06

破局之道:刑民交叉案件的制度重构

面对同安大厦案所暴露的制度困境,法学界和实务界正在探索破局之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第一,确立“刑民并行”为基本原则。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主要有三项程序处理规则: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一般情况下,如果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系同一事实,适用先刑后民规则;如果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是同一事实,无论该事实是否存在关联,则适用刑民并行规则。专家建议,应当严格审查同一事实的范围,对于不属于同一事实的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审理、及时审理,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公正司法。

第二,探索“先民后刑”的适用空间。 先民后刑是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特殊规则,通常适用于事实相对清楚,但法律关系复杂或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的案件,依托民事案件中的权利确认和法律关系判断,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先决条件,以准确认定犯罪。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采用了“先民后刑”的处理原则,强调“对于事实清楚、但法律关系复杂或技术问题难以判断的案件,不妨以民事上的权利确认及法律关系判断作为基础和前置程序,进而以该民事诉讼的裁断作为刑事程序推进的依据,以保证法秩序的统一性”。

第三,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的“对物之诉”机制。 有学者提出,附带性对物之诉能够较好地解决我国的问题。在诉讼效率衡平下设置附带性对物之诉,需要与之匹配的第三人权利设置。人民法院应当保障第三人异议的信息获取权,参与质证、进行辩论、提出证据的权利,以及独立请求权与上诉权。

第四,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对刑事诉讼中不当立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不仅可以在立案侦查阶段要求将不应予以刑事立案的民商事纠纷撤销案件,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发现的错误立案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应当将非以维权为目的的“以刑逼民”纳入滥诉之范畴,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的监督机制。

第五,细化“同一事实”的认定规则。 所谓“核心事实同一性”,是指判断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与民事案件争议焦点是否基于同一组核心行为与法律关系。只有当刑事指控与民事争议集中于同一行为基础,才可认为其具备“核心事实同一性”,由此确定是否中止审理、是否必须等待刑事程序的结果,防止“过度中止”侵蚀民事审判效率。

同安大厦案,不仅是一个企业的悲剧,更是中国法治必须直面的考题。在刑民交叉的司法迷宫中,如何确保刑事判决的权威不被消解,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如何斩断黑金网络背后的保护伞,这些都是我们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于晓荷律师指出,宽雄公司权益长期悬而未决,反映出当前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在效率与公正平衡方面存在不足。相关部门应进一步优化此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加强刑民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在保障程序合法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及时为当事人厘清权益归属。

同安大厦的十年困境何时迎来司法之光?但对于更多的类似案件,我们需要的是制度的完善,而不仅仅是个案的结果。只有当刑民交叉案件的“死循环”被真正打破,当“以刑逼民”的滥诉生态被有效遏制,当涉案财物处置的权利保障机制得以健全,中国的法治才能迈上新的台阶。

而这,需要立法者、司法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