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丽江市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提高实施细则起草的科学性、公开性与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特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明确了征集时间、方式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详情如下↓↓↓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提高《丽江市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实施细则》起草的科学性、公开性与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至2026年3月28日,共30日。
二、征集方式
有关“实施细则”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发送。
三、联系方式
起草单位: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通信地址: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聚鑫路4号
邮政编码:674100
联系人:蜂学文
电话传真:0888-5150998;邮箱:yngjjlj@163.com
附件:《丽江市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的综合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丽江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中心在确保资金合理流动性前提下,可用于在各受托银行转存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期存款的资金。
第四条 大额资金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等原则,在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的基础上,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实施。
第五条 大额资金存放管理属于中心运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纳入中心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民主管理、规范运作。大额资金存放的具体日常管理和运作,由中心财务计划科牵头和负责,相关科室应根据职能和需要给予积极配合。中心财务计划科应科学预测现金流量,制定大额资金存放方案,提出选择存放银行方式、存储规模、频次、存放银行数量、额度和期限等情况建议;然后按照《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定的程序,由中心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存放银行选择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大额资金存放应充分考虑确保职工日常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需要的备付金,留存用于计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管理费、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等各项费用的阶段性资金,避免因运作资金不足造成流动性偿付风险。
第七条 大额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分为集体决策和竞争性选择。集体决策,是指中心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是指在符合条件的报名银行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定期存款银行。
第八条 大额资金存放银行应为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包括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各项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 中心选择大额资金存放银行,应当以参与银行的自愿参与为原则。采用集体决策选择存款银行的,中心应当要求银行在中心函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向中心书面明确是否同意作为备选银行。采用竞争性选择方式选择存款银行的,中心应当要求银行在中心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向中心申报。
第十条 中心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或报名银行进行综合评分,并将评分结果作为比选大额资金存款银行的根据。评分过程中,评选委员会或评分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分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选委员会或评分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分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选委员会成员或评分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应当由评选委员会或评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选委员会或评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分结果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选委员会或评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分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分结果。
第二节 集体决策方式的采用与流程
第十一条 中心开展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应当采用集体决策的方式在受托银行中选择确定。
第十二条 采用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存款银行,应按下列流程依次进行:(一)选取备选银行。中心财务计划科在《丽江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最近一次综合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银行选取不少于3家银行作为备选银行,并向备选银行发函,要求备选银行提供主要包括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的资料。(二)成立评分小组。由中心财务计划科牵头,组成5人或5人以上单数成员的评分小组。(三)对备选银行综合评分。按照本细则规定,对提供资料的备选银行进行综合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中心。(四)集体决策。中心根据评分小组评分结果,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择优选取得分排名靠前的备选银行作为入选银行,向入选银行发出入选通知书。中心集体研究确定入选银行时,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应当反映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五)公告。在中心内部显著位置公告入选银行,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采用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的过程中,对中心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评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严格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第三节 竞争性选择的采用与流程
第十四条 中心开展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选择方式在受委托银行中选择确定。定期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期存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经中心集体决策后,可以在原存放银行续存,累计续存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续存期限到期后需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重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
第十五条 中心采用竞争性选择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开展大额资金定期存款的,经中心集体研究后,由中心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评分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选择方式选择确定定期存在银行,应当按下列流程依次推进:
(一)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中心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中心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择优选择存放银行数量、存放银行资格有效期等事项。
(二)审查报名银行资格。中心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报名参加的银行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本期报名银行。
(三)成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中心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5人或5人以上单数成员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成员名单应当保密。参与评审的成员应当熟悉财务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中心内设监督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对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对报名银行综合评分。在竞争性选择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评选委员会按照本细则和竞争性选择文件规定,对报名银行进行综合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中心。
(五)确定入选银行。中心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择优选取得分排名靠前的报名银行作为存放银行,向入选银行发出入选通知书。
(六)公告评选结果。向入选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的同时,在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中心微信公众号将评选结果对外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中心发布的竞争性选择公告应当明确报名银行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不得相互串通响应,不得排挤其他参与竞争性选择的银行的公平竞争,损害中心或者其他参与竞争性选择的银行的合法权益。
(二)报名银行不得与中心串通响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禁止报名银行以向中心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入选。
(四)不得超出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参与竞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入选。
第十九条 报名银行数量应大于拟选择存放银行数量2家及以上,否则不得组织开展综合评分,应当重新组织选择。
第二十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本细则和竞争性选择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响应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报名银行,不得收受报名银行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中心征询确定入选银行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参与竞争性选择的银行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报名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应当予以否决:
(一)响应文件未经报名银行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报名银行不符合国家或者竞争性选择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选择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四)报名银行有串通响应、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选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名银行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报名银行。报名银行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选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报名银行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报名银行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中心应当按照《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理控制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及金额。
第三章 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构成。综合评分法的制定与实施,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审慎的原则,力求全面、准确、可比地评价备选或报名银行的综合能力与贡献,以便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二十五条 评分指标由银行经营状况、利率水平、服务水平、综合能力和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5项组成。
(一)经营状况指标是指能够反映备选或报名银行的资产质量、营运能力、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状况的各项指标,包括净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年末存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等。其中:净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指标值按全行数据计算得出,不良贷款率、年末存款余额和年末贷款余额指标值按丽江辖区数据计算得出。
(二)利率水平指标是指报名银行承诺的、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及存款自律要求的定期存款利率。
(三)服务水平指标指反映报名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的指标。包括提供支付结算、对账、银行账户管理、代理财政业务和丽江营业网点数等
(四)综合能力指标指能反映备选或报名银行经营稳健性水平和执行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效果的指标,包括经营稳健性评估指标和契合性评估指标。
(五)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指标指反映备选或报名银行支持丽江市经济发展情况指标,包括缴纳税收丽江留成收入及同比增长率、年末小微企业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本行总贷款比例、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率、社会保障卡覆盖情况、银行机构层级设置等。报名银行具体指标的采集,由报名银行按报送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数据报送,报名银行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对报名银行报送的数据,中心可向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 评分标准应当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具体由中心根据本细则规定并结合拟定期存款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具体量化和设置。其中,关涉经营状况的指标分值占比(即权重)不得低于全部分值的40%。具体量化后的评分标准、各项指标所占权重及计分公式,应当在竞争性选择的采购文件予以具体明示,并作为竞争性选择进行综合评分的依据。
第四章 风险防控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入选银行确定后,中心与入选银行应当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签订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入选银行没有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的,视为该入选银行放弃入选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中心选择存款银行时,应当要求存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中心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中心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九条 存款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在以后三年内参与大额资金存放的资格。
(一)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资金存放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三)将资金存放与中心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四)未按照存款协议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未按承诺存款报价利率办理存款且拒不改正的。
(六)监管评级降低、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经营状况恶化的。
(七)不能按规定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公积金中心账户的。
(八)存在其他危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三十条 中心发现存款银行具有第二十九条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发现后与存款银行解除存款合同,要求存款银行将存款转入中心指定的其它银行账户内。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江监管分局发现存放银行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重大违法违约事件、内控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等情况,告知中心的,中心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及时收回资金。
第三十二条 定期存款存放期间,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或统一要求归集资金,需要收回定期存款筹集资金时,中心应当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对存款银行不予任何补偿。存款银行如撤销在丽江辖区内设立的机构,撤销机构前定期存款资金须退回中心指定的其它银行账户,并按承诺的利率计算和支付利息。中心有权对存款银行参与竞争存放工作、定期存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检查,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未履行职责的,中心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取消存放资格等。
第三十三条 中心定期存款资金转出和转入等,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接口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心应当自觉接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中心大额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自觉接受丽江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额资金存放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存放的大额资金,按中心与存款银行之间签订的存款协议约定执行,存款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按本细则规定采用集体决策或竞争性选择方式重新选择存款银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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