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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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破坏司法公信力,更会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与维权诉累。
最高院典型案例《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明确:
对造成他人损失的虚假诉讼案件,受害人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虚假诉讼行为人赔偿责任大小可以根据其过错大小、情节轻重、受害人损失大小等因素作出认定。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妨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构成共同侵权,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简析
虚假诉讼行为人需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全部损失”为原则,涵盖直接财产损失与维权合理支出:
1. 直接财产损失(核心赔偿项目)
这是受害人因虚假诉讼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是赔偿的主要部分,法院会依法全额支持:
债权无法实现的损失:因虚假诉讼导致受害人债权被稀释、财产被优先分配,或债务人财产被转移、查封,造成债权本金、法定利息无法收回的全部金额。例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虚构200万元债权并通过调解书优先受偿,导致真实债权人150万元债权无法实现,该150万元本金及利息即为直接损失;
财产被错误处置的损失:虚假诉讼导致受害人房产、车辆等财产被错误查封、拍卖、抵债的,行为人需赔偿财产实际价值与处置价值的差额,或直接赔偿财产等值金额;
资金占用损失:因财产被查封、冻结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使用资金,或为应对诉讼被迫借款产生的利息损失,按法定利率(如LPR四倍)计算;
税款及其他直接损失:因未及时收回款项导致的税务损失、经营资金断裂造成的合理经营损失等,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果关系。
2. 维权必要支出(法院支持的合理费用)
受害人为应对虚假诉讼、挽回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侵权行为导致的间接损失,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全额或部分支持:
律师费:受害人委托律师参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刑事控告、赔偿诉讼等产生的律师服务费,凭委托合同、发票即可主张;
误工费:受害人因参与诉讼、配合调查导致误工的,按其收入标准和实际误工天数计算(如职工按工资标准、个体工商户按平均收入计算);
交通食宿费:受害人往返法院、鉴定机构、公安机关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凭票据实报销;
鉴定费、公证费:为核实虚假证据(如伪造的合同、借条)申请司法鉴定的费用,为固定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进行公证的费用;
其他合理费用:如诉讼保全费、担保费、翻译费等,需与虚假诉讼维权直接相关且有合法凭证。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单独责任:单方实施虚假诉讼(如单独捏造债权起诉)的,由行为人单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多人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如债务人和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构成共同侵权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要求任一行为人全额赔偿;
补充责任: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与他人通谋参与虚假诉讼的,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共同犯罪。
周军律师提醒,虚假诉讼的维权难度较大、程序复杂,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专业性强,建议受害人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避免因程序不当、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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