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十四五”时期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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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李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2.小宇申请司法救助案

3.刘某林申请司法救助案

4.雷某祝申请司法救助案

案例一

李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男,43岁,父亲早年去世,母亲失踪,妻子高某系来四川省彭州市务工的哈尼族人,儿子现为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其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家庭生活陷入困难。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判决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因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某未能得到赔偿。

救助过程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经调查核实,李某某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联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开展司法救助。此外,还联合四川省彭州市某街道综合治理中心为李某某家庭发起募捐,对接当地水果批发市场行业协会为李某某妻子高某提供工作岗位,对接教育、民政部门将李某某儿子纳入未成年人关爱帮扶对象,多措并举为李某某一家提供切实有效的帮扶。李某某妻子高某向人民法院送锦旗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济困职能、彰显司法温度与为民解忧的典型案例。一方面,人民法院针对救助对象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极度困难的现实情况,依法给予司法救助金以缓解燃眉之急。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积极构建“一次性救助+持续性帮扶+常态化回访”全链条救助模式,持续跟进深化救助,对接基层治理力量、联合行业协会搭建就业平台,为救助对象家庭找到可持续收入来源,切实让困难群众的生活从“暂时缓解”转向“卸下重担”。本案为司法救助与长效帮扶深度融合提供了可复制的范本。

案例二

小宇申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宇(化名)系乌蒙山区四川省叙永县偏远小镇的学生,玩耍时发生意外事故,被同伴小鑫(化名)手持竹杆刺伤导致右眼丧失视觉功能,经鉴定为盲目五级、八级伤残。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小鑫监护人赔偿小宇经济损失,但小鑫家庭经济也十分困难,赔偿能力有限,导致小宇仅收到少部分赔偿金。

救助过程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核实,小宇本就患有抑郁症,眼睛受伤后抑郁症更加严重,休学在家急需治疗。小宇母亲患有甲亢,需长期服药治疗,且因照顾、陪护小宇无法工作,全家仅靠小宇父亲外出务工的微薄收入维持生计,家庭生活面临实际困难。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开启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为小宇申请司法救助金,协调专业心理服务机构为小宇定制心理疏导方案,并创新监管模式,与小宇母亲签订资金使用保证书,聘任当地妇联主任作为司法救助金观护员,确保司法救助金专项用于小宇治疗、生活和成长教育,帮助小宇尽快康复。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聚焦涉诉困难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将司法救助与人文关怀、精准监管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对儿童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全社会都要有仁爱之心、关爱之情,共同努力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人民法院主动发现救助线索,快速启动救助程序并审核办结,精准纾解偏远山区困难家庭急难愁盼,让司法救助金成为因案致困未成年人的“雪中炭”。同时创新司法救助金监管模式,签订资金使用保证书、聘任妇联主任为观护员,形成“法院+社会+监护人”三方联动格局,确保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从“一救了之”转向长效保障。此外,人民法院还协调专业机构为小宇定制心理疏导方案,实现“经济救助+心理救助”双重救助,联动社会力量构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本案采取主动作为与多元帮扶相结合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模式,为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三

刘某林申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刘某林,女,49岁,受到暴力侵害致重伤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日常生活需要人照顾。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刑罚并判决赔偿刘某林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的赔偿金已用于刘某林的医疗费,因被告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林未能获得剩余大部分赔偿金。

救助过程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了解到,刘某林丈夫收入较低,刘某林已被当地政府纳入低保人员范围,每月领取低保金和残疾护理津贴、残疾补助金,但需要日常护理且后续还需治疗费用,其家庭收入及政府补助远不能解决其面临的困境。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联动救助,尽最大能力解决刘某林的困难。

【典型意义】本案系上下级法院对因刑事犯罪遭受严重人身损害、赔偿金未能执行到位且生活陷入急困的残疾妇女联动救助的典型案例。残疾人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需要格外关心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对残疾人依法开展司法救助,是保障弱者生存发展权、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必然要求。残疾妇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因犯罪行为遭受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后,往往面临更大生活困境。在民政部门落实民政保障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人民法院根据救助申请人因案致残后的生活情况、持续医疗康复需求、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及家庭经济来源等具体困难,积极启动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帮助救助申请人走出生活困境,彰显对残疾妇女困难群体的人文关怀,取得“解民忧、纾民困”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四

雷某祝申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雷某祝,女,58岁,在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雷某祝经济损失。因被告赔付能力有限,人民法院仅执行到少部分赔偿金。

救助过程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了解到,雷某祝丈夫年龄较大,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二人育有一子14岁,系壹级智力残疾,另有一女已于2012年去世。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二年,雷某祝家中因电路老化发生火灾,导致其房屋焚毁殆尽。因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金无法执行到位,雷某祝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层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联动救助,共同向雷某祝发放司法救助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及时掌握司法救助线索,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联动救助,缓解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典型案例。雷某祝一家三口中有两人是残疾人,交通事故发生后,家中房屋又被烧毁,生活陷入极度困难。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雷某祝的家庭情况后决定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但因司法救助资金有限,难以有效缓解雷某祝家庭困难。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遂迅速层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联动救助,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救助力度、倾斜救助资金,有效缓解雷某祝生活困难,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通过救急、救难、救困全方位救助保障,撑起法治保护伞,让困难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温度。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