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马某某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17.303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由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贵阳农商行白云支行副行长、科技支行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贷款审批等方面为多名请托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现金及财物共计117.3032万元。

判决书显示,马某某的受贿事实共涉及五起:2015年9月,收受贵州某某矿产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现金5万元;2015年至2016年,收受贵州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购车款及美元现金,折合人民币32.3032万元;2019年上半年,收受贵州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王某某、杨唐梅现金50万元;2021年5月,以借为名向贵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吴某某索要20万元;2022年,分两次收受贵州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心齐现金共计10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3年11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其收受王某某、杨唐梅50万元的犯罪事实和组织尚未掌握的非法收受上述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何心齐四人财物的犯罪事实。2024年4月,马某某家属已全额退缴涉案赃款共计117.3032万元。

明明最后只认定117万元,为何还要上缴204万元的违纪违法所得?这其中的问题只有当事人知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判决书显示,因需要处理贵州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的1.58亿元不良贷款,王某某等人以优质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的方式“借新还旧”,2017年下半年找到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路××商场,经过评估“春熙路第一城商场”价值4.03亿元左右属于优质固定资产。王某某等人以1.7亿元的出售价和3900元税费上报给某某银行,但后续实际成交的出售价格在1.4亿元。其中3000万元差价被王某某、杨唐梅等人私分,后经过某某银行会议决定下属白云支行承办此笔贷款业务,由马某某时任某某银行白云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具体负责这笔贷款。2019年上半年贷款审批下来后,因马某某在贷款审批流程中起了很大作用,贷款办理期间王某某让马某某帮忙加快推进贷款的办理,马某某也暗示过需要好处,王某某也暗示贷款审批之后会有所表示,再有马某某知道购买××路××0万差价的事情,担心马某某会乱说,王某某安排杨唐梅准备50万元现金用纸箱装好,王某某带着这个装有50万元的纸箱到白云支行马某某的办公室见面后,马某某收受了王某某用纸箱装的50万元现金。送钱这个事,王某某给杨唐梅等人说过,获得了杨唐梅等人的同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但其受贿数额巨大,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3032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4年8月7日起执行,先行羁押的171日已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