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高丽娜 靳人争 通讯员 王宇声 董文玉

黄河宁,天下平。2022年以来,郑州铁路两级法院立足跨区划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职能定位,聚焦黄河流域中下游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工业集聚、农业面源与城市污染交织叠加的现实特征,科学认定危害后果,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始终保持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共审结涉黄河流域污染环境刑事案件109件。其中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四类典型污染占比90%以上,形成全链条打击、全要素追责、全过程修复、全方位治理的黄河生态司法保护新格局。

近日,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筑牢黄河生态安全司法屏障,使法律条文真正落地为守护绿水青山的制度利器,为环境资源审判树立起专业化、规范化的案例参考,郑州铁路两级法院公布了4起黄河流域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一、 穿透“燃料化掺烧”表面现象,厘清全链条大气污染犯罪归责逻辑。

废甲醇含挥发性有机物,环氧氯丙烷、四氢呋喃热解可生成氰化氢等剧毒气体,无机盐废物焚烧则释放二噁英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非法处置可严重危害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但在2018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徐某某、林某、杨某某等九名被告人为追求非法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构建起覆盖无资质收买、层层加价倒卖、随意混合沉淀、违法转售电厂的黑色产业链,将废弃的甲醇、环氧氯丙烷、四氢呋喃、无机盐废物等共计逾千吨危险化学品,不经合法处置输送至燃煤电厂掺入电力煤中燃烧,造成大气质量损害的危害后果。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并非一般性违规燃用劣质燃料,而是以“燃料化”之名行污染转嫁之实的犯罪行为。上游倒卖者明知案涉物质属危险化学品却转卖他人放任非法处置,中间环节人员无危险化学品经营处理资质非法混合沉淀后转卖电厂,电厂未履行对来源不明、成分复杂、未经预处理的所谓替代燃料的审慎查验与风险评估义务,对可能引发的大气污染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坚持行为违法性、后果严重性、因果关联性三重审查标准,综合考量各环节主观恶性、参与程度、作用大小及实际危害,对九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了刑罚。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裁判,实现了对污染链条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覆盖打击,确立了从非法处置危险化学品到掺烧致大气严重污染再到构成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范式,确立了“以燃料之名行污染之实同样触犯刑法”的裁判标准,为遏制危险化学品非法燃料化灰色操作划出清晰、刚性的法律边界。

二、 锁定“隐蔽性倾倒”关键节点,破解跨区域水体污染犯罪认定难题。

在被告单位甲公司、乙公司及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未尽依法查验义务,与谎称具备化工废液处置资质的吴某某等人达成有偿处置协议,将两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兼具腐蚀性与浸出毒性特征的废液交由吴某某等人处置,吴某某等人将业务非法转包给无资质的满某、肖某某等人,满某、肖某某等人将近2400吨废液用罐车运出公司后,不做任何无害化处理,直接异地倾倒至永城、兰考、原阳等地的污水处理井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了刑罚,肖某某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暴露出水污染犯罪手段隐蔽、地点随机性强、证据易灭失、跨区域协作难等突出特点。为破解取证难、定性难、追责难问题,司法机关一是委托检测机构对倾倒点污水处理井内沉积物、下游水体开展同位素指纹比对,确认污染源与受纳水体成分高度同源;二是调取车载GPS运行轨迹、过磅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准确还原产废、承揽、转运、倾倒全过程时间链与资金流;三是依法追究甲、乙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放任违法处置的共同犯罪责任,体现单位与个人防治污染责任一体落实的司法逻辑。

该案对直接倾倒者、组织策划者、决策放任者均处以刑罚,有效遏制了黄河流域产废、运废、倒废黑色产业链的野蛮生长,同时警示产废企业,委托处置绝非一包了之,必须切实履行审慎选任、全程监督、结果担责的法定义务。

三、直击“作坊式蒸馏”危害本质,确立直排型土壤污染犯罪追责标尺。

被告人韩某某、陈某等人非法蒸馏粗甲醇案,是黄河流域典型的小散乱污型污染土壤犯罪。其在博爱县柏山镇水运村北地农用地旁设立无环保设施化工作坊,将含有机溶剂的80吨粗甲醇直接蒸馏提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酸性冷凝废水、残渣滤液,未经任何防渗、防腐、防流失处理,径直排入裸露土壤。司法鉴定显示,倾倒点0—1.5米深度土壤中总石油烃超标12.6倍、苯系物检出量达23.8mg/kg,且出现明显板结、变色、植被枯死现象,土壤理化性质发生不可逆退化,共计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近7万元。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立足作坊式污染隐蔽性强、累积性高的特点,摒弃“规模小即危害轻”的错误认知,构建起行为、物质、后果三维司法认定体系:一查行为持续性,认定韩某某等人长期在农用地旁非法蒸馏作业,废水残渣未经处理持续渗入土壤,造成慢性侵害;二析物质毒性,依据司法鉴定,确认高浓度酸性废水及苯系物具强腐蚀性与生物毒性,致土壤生态不可逆损害;三评实质后果,根据涉案耕地已现板结、变色、植被枯死,耕作功能严重退化的实际危害后果,综合判定符合污染环境罪后果严重的标准。

该案将非法蒸馏危险废物、废水直排农用地、土壤理化性质不可逆改变完整纳入刑事司法评价体系,确立“污染物造成土壤实质性损害,造成严重污染后果,应依法追诉”的裁判规则,为黄河流域耕地司法保护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判例样本。

四、斩断“加工式处置”利益链条,强化全周期固废污染犯罪司法管控。

被告人茹某某、邢某某非法加工固体废物案,揭开了黄河流域以加工为幌子、行污染之实的新型犯罪面纱。二人以代加工氧化铝为名,购入有色金属冶炼类固体废物30余吨,在无环评审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污染防治设施的厂房内,进行破碎、筛分、酸浸等工序。过程中产生含砷、铅、镉的强酸性废液及含重金属滤渣,实质是以加工为壳、以减量为名、行非法处置之实,最终导致有毒有害物质向大气、土壤、地下水多介质扩散,严重威胁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该加工过程未改变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未消除环境风险、未实现真正资源化利用,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处置行为,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判决精准把握加工与处置的法律边界,明确否定“只要不冠以处置之名即可规避监管”的错误逻辑,对茹某某、邢某某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传递出“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环环皆有责,全程须受控”的司法强音。

该案办理中,推行加工类项目环评前置审查、危废属性动态评估、工艺合规性司法验证审查机制,明确了固体废物加工行为的法律边界,强化了对固体废物从产生、运输、加工到处置的全周期司法管控,促使相关企业摒弃打擦边球思维,从源头上压缩固体废物非法流转处置空间。

大河奔涌,法治护航。郑州铁路两级法院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为契机,持续深耕黄河流域环境司法专业化审判,以如山铁案捍卫黄河安澜,以寸心赤诚守护中原厚土,努力书写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秀美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