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饲养蜥蜴、蜘蛛、蛇类等“异宠”逐渐受到部分宠物爱好者的青睐。不过,在居民小区内饲养这类特殊宠物,是否会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安宁?

日前,宁波镇海法院办理了一宗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起因是当事人在住宅中饲养了数量较多的宠物蛇。经法院裁定,被告被要求将宠物蛇清出房屋,并且不得再使用该房屋进行宠物蛇的养殖、仓储和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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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饲养的蛇。通讯员提供

原告严某、陈某等人与被告王某是同一小区的邻居。2024年初开始,被告王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内饲养了包括玉米蛇在内的70多条宠物蛇,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展示和销售。

随着宠物蛇数量的不断增加,王某家中开始经常飘出异味。蛇类可能逃脱的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公共卫生与防疫问题,引起了小区全体居民的普遍恐慌和强烈不满。

原告严某、陈某等人指出,被告王某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用于玉米蛇的繁殖、仓储及线上销售,实质上已构成经营活动,违反了“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同时,其饲养大量宠物蛇的行为引起小区居民的普遍恐慌,严重干扰了大家的正常生活安宁

被告王某则辩称,饲养宠物蛇属于个人自由,且所养蛇类并无毒性,并未对他人造成实际影响。

在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原告严某、陈某等13名小区居民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立即清除其屋内饲养的宠物蛇,并不得继续将该房屋用于宠物蛇的养殖和销售活动。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在居民小区内饲养宠物,应优先保证人居环境的和谐安宁。被告在住宅小区饲养大量宠物蛇,已明显突破普通家养宠物的合理边界,也超出了普通居民的普遍心理承受范围。

与此同时,被告在涉案房屋内饲养宠物蛇,并借助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信息、完成交易,其行为性质已不再属于一般家庭宠物饲养,而是实质上将住宅用作经营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若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除了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其行为已得到包括原告在内的相关业主同意,因此其“住改商”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诉讼过程中,鉴于被告的行为具有现实性、持续性和紧迫性,法院对被告先行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在判决前即责令被告在十五日内清退住宅内的全部宠物蛇,并不得再将该房屋用于养殖、仓储和销售宠物蛇。

在法院的释法说理下,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对邻里关系的损害,主动履行了行为保全裁定,将所饲养的宠物蛇全部清离。原告严某、陈某等人鉴于危害状态已消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饲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该自由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边界。相较于猫、狗等常见宠物,蛇、蜥蜴等“异宠”更易引发普遍的恐惧心理,其饲养条件也可能涉及特殊的温控、卫生及安全要求。一旦因饲养行为产生异味、噪音、逃逸风险或公共卫生隐患,对相邻方的安宁、安全造成现实侵扰,即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

(来源: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