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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北京四中院审结四起委托走私犯罪团伙运输海外奢侈品入境案件,涉案货主均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为了贴补家用,做起了海外代购生意。通过正规渠道将货物运送入境需要缴纳相应的关税,如此会导致海外代购所具有的低价优势不复存在,其所能获得的代购利润也会被压缩。正为此事犯愁的刘某偶然得知某物流公司可以低价从香港将货物转运至内地,每件货物仅收取几十到几百元不等的“带工费”。虽明知偷逃关税违法,但在走私带来的高额收益面前,刘某还是选择与该物流公司合作,通过“水客”将货物运送入境。另外三起案件也是以相同的手法将其在境外购买的奢侈品走私入境。

走私刑事辩护李小梅律师:

一、何走私?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走私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二是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简单来说就是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偷逃税款(涉税走私)或违反了国家有关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非涉税走私)的结果。

二、代购≠走私

代购,顾名思义,其意为代为购买,实际上这里面也包括为自己购买和为他人购买,因此,代购这一词并不等于走私。要判断代购这一行为是否是走私,要结合《海关法》等关于走私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也就是需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具有偷逃税款或违反国家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

一般来说,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会结合客观证据进行判断,例如之前是否有行政处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内容等等。如果行为人之前有过因相似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后再次被查获的,可能就会被认为主观上是故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代购存在多次、反复的特征,办案机关在认定涉案数量时是累积计算的,不要存在认为每一次的数量不多、金额不大就没有问题的这种错误认识。

注: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张青青

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专注海关法律服务走私刑事辩护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