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早已成为大众日常消费方式

有的网友稍有疏忽

填错一位手机号或漏写详细门牌号

就可能导致包裹被他人冒领

一旦遭遇这种情况

消费者能否要求商家重新发货?

产生的损失又该由谁买单?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网购收货信息填写错误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依法驳回了消费者

要求商家重新交付商品的诉讼请求

基 本 案 情

2024年11月,沈某在某公司官网下单购买了一副耳机,支付货款1399元。下单时,沈某填写的收货地址为某市某小区5栋,指定收货人为刘某,预留的收货联系电话尾号为286。

订单生成后,某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发货。因收货地址未标注具体门牌号,快递员无法直接送货上门,便通过订单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收件人。

通话中,该号码机主自称刘某,要求快递员将包裹放入小区快递柜。快递员核对地址、姓名与订单信息一致后,按对方要求将商品投放进快递柜。后该包裹被人从快递柜中取出,物流系统显示配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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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涉案取货短信。

后沈某登录某公司官网查询订单状态,显示商品已送达,但指定收货人刘某并未收到这副耳机。经核对,沈某发现自己下单时预留的收货电话号码填写有误,正确尾号应为386,两个号码仅一位数字之差。

发现包裹被他人取走后,沈某曾报警处理,但因取件监控画面模糊,无法确认取件人身份。在与某公司协商重新交付商品未果后,沈某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耳机一副,并由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 院 审 理

庭审中,某公司表示,已严格按照订单信息履约发货,快递员电话核实信息后按要求放入快递柜,配送流程合规,按流程完成交付义务。收货地址、电话均由消费者自行填写,填写失误的过错在沈某,不应由商家承担补货责任。

东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沈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在线商店下单购买涉案耳机并支付货款,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沈某负有依约支付货款的义务,某公司负有依约交付货物的义务。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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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收货地址、联系电话均为沈某自主填报,因其未填写详细门牌号,导致无法上门配送。快递员拨通预留电话、核对基础信息无误后,按对方要求存放快递柜,配送流程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快递柜需凭预留手机号收取的取件码开箱,包裹被成功取走,应当认定商家已全面履行交付义务。

此次包裹被冒领,根源是沈某自身疏忽,填写地址不完整、预留手机号有误,由此产生的货物丢失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东城区法院依法驳回沈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负担。沈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提 醒

该案承办法官孙玲杉提醒,随着网络购物的持续普及,因收货信息填写错误、配送方式约定不明等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消费者作为订单信息的填报方,在网购下单时,务必仔细核对并准确填写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以避免商品丢失、权益受损。若发现信息填写错误,应第一时间与商家、快递公司联系更正,切勿因疏忽大意埋下风险隐患。

电商经营者可在下单页面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商品交付与风险转移规则,明确不同签收方式的法律责任;完善下单信息核对提醒,引导消费者准确填写地址、电话。同时商家向快递交寄时,要认真核对收货信息,规避货物丢失风险;若与消费者对快递、交付时间有特殊约定,须按约履约,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快递公司作为货物承运人,配送货物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承运合同约定,规范送达消费者,如擅自将快递放置代收点、家门口等非指定地点,由此导致快递丢失的,可能需向电商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向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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