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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上市法商研究)
作者:王冕
2026年5月20日,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2025年以来打击经济犯罪20起典型案例,金通灵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欺诈发行证券案位列其中。这也是本次发布的20起典型案例中,唯一由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二分局部局侦办的案例。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二分局局长郎俊义在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公安机关始终对此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从严惩治涉嫌犯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深挖财务造假背后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掏空公司资产的犯罪行为,对参与和配合造假的中介机构及第三方一案双查。
在金通灵案中,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季伟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两名合伙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2年,另有其他多名相关涉案人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造假链条上的每一环都被精准锁定并追责到底。
第一部分:案件时间线
一、造假实施阶段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连续六年对外披露虚假年度报告,其中四年将亏损披露为盈利。其间,金通灵于2019年启动非公开发行项目,2021年1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8亿元,发行文件引用的财务数据均含虚假内容。
二、调查启动与行政处置阶段
2023年6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通灵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22日:深交所发出《关注函》,表示将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2023年12月25日:江苏证监局向金通灵及相关责任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警示函及责令改正措施,认定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决定对金通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万元罚款;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200万元罚款;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60万元罚款。
2024年1月2日:深交所就财务报告虚假记载事项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季伟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对袁学礼给予公开认定五年、对许坤明和冒鑫鹏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董监高的处分。
2024年3月,证监会向公安部移送该案线索,4月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下发查处通知,5月二分局立案侦查,并于12月移送审查起诉。
三、中介机构追责阶段
2024年5月10日:江苏证监局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大华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没收业务收入688.68万元,处以3443.4万元罚款(“没一罚五”),并暂停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2024年5月14日:深交所对大华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范荣、颜利胜、胡志刚给予纪律处分——大华所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文件,范荣、颜利胜三十六个月不受理,胡志刚十二个月不受理。
2026年2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开庭审理并宣判。
四、民事诉讼启动阶段
2024年12月16日:金通灵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1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金通灵、季伟等多名高管以及大华所、华西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2024年12月3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60名权利人特别授权,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
2025年7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就本案提起公诉。
五、刑事追诉阶段
2025年7月17日晚间:金通灵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被告单位金通灵及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追究刑事责任;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6人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单位金通灵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季伟犯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袁学礼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许坤明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冒鑫鹏犯两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六、民事赔偿判决阶段
2025年12月3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先行判决,判决金通灵公司赔偿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4785993.38元(约7.75亿元),并给付律师费25万元;对除金通灵公司以外的其他25名被告(包括董监高及大华所、华西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继续审理,另行裁判。
七、公安部点名通报阶段
2026年5月20日: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2025年以来打击经济犯罪20起典型案例,金通灵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欺诈发行证券案位列其中。这也是本次发布的20起典型案例中,唯一由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二分局(部局级别)侦办的案例,标志其作为财务造假全链条追责标杆案件的定位。
至此形成“行政处罚→中介追责→刑事追诉→民事赔偿→国家级通报”的全链条闭环。
第二部分:基本案情解析
一、造假手法剖析
手法一:伪造工程进度表——玩转EPC项目的“乾坤大挪移”
金通灵及其两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里,EPC总承包项目(即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是大头。这类项目的收入确认,关键要看完工进度(也就是会计准则里说的履约进度)。进度算多了,收入就做多了;进度算少了,收入就做少了。
金通灵的做法是: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和发货单,人为调节完工进度,从而凭空调节收入。
江苏证监局查明,金通灵通过这种方式虚增或虚减了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换句话说,12个项目的财务报表数据都被动过手脚,这已经不是“个别项目有瑕疵”的级别了。
手法二:未发货先确认收入——“空手套白狼”的极致
金通灵的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玩的是另一种套路。这家子公司的操作手法更直接——未发货就先确认收入、销售退回了也不冲减收入。
会计上确认收入有最基本的原则:风险和报酬转移了,才能确认收入。货都没发,商品所有权都还在自己手里,凭什么确认收入?这就好比你去4S店订了一辆车,车还在厂家生产线上,4S店就已经把你这笔“收入”记在账上、把“利润”算出来了,这不是会计处理的“灵活”,而是造假。
写到此,不禁让人想到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五粮液那个事情。
手法三:为什么还要“虚减”利润?——四个字:平滑业绩
值得玩味的是,金通灵不只是“虚增”利润,有时还要“虚减”。2019年,金通灵做了“反向操作”,当年虚减营业收入1.97亿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又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同时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为什么既要虚增、又要虚减?因为三年业绩不能波动太大,否则容易招致问询和质疑。造假的核心逻辑是“让财务数据看起来漂亮”,不是单纯地年年往上虚增。适当下调一两年,再把后面的数值坐实,整个财务曲线看起来更顺滑,这就是所谓的“洗大澡”后“填窟窿”,用一年大亏来消化历史包袱,为后续年份的“增长”留出空间。这种做法在金通灵2019年、2020年的造假手法中体现得淋漓尽致:2019年先“洗大澡”把利润做低,2020年再“填坑”把利润拉高,让投资者以为公司业绩走出了V型反转。
二、造假金额
先看虚增数据:2017年至2022年这六年里,四年虚增利润、两年虚减利润,整体累计虚增利润总额接近8.2亿元。公安部通报的数据显示,虚增利润总额近8.2亿元。
而江苏证监局逐年的数字更值得细品。2017年虚增利润1.46亿元,占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也就是说,公司当年真实情况是亏损的,通过虚增把亏损变成了盈利,而且虚增的部分比真实亏损数额还大,。2021年更夸张:虚增利润7398.71万元,但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高达5774.38%。什么意思?因为真实利润基数太小,哪怕虚增几千万,占比都直接被放大到57倍。
这六年里金通灵有四年的利润都是靠造假编出来的,真实情况应该是亏损。投资者看到的漂亮的报表数字,实际上是季伟等人在办公室里拍脑袋拍出来的。
第三部分:审计的“助攻”
一、审计干了啥?
执行本项目审计的是大华广州分所。
2018年审计中,大华所对大名项目发现了重大异常,但没有结合上年审计的情况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和财务舞弊风险,同时没有实施现场走访程序。连年报审计最基本的现场走访都没做,连一个最简单的回函异常都没去追查。
——这是未“勤勉尽责”的失职。
2019年审计中,在项目组提出对大名项目进行现场走访的情况下,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安排实施现场监盘、走访等审计程序,仍采用不可信的供应商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及财务舞弊风险,,未实施有效的审计措施应对财务舞弊风险。
——一个会计师在发现了审计证据不可靠之后,依然坚持用它作为审计依据。这就不是失职了,有点故意了。
2020年审计中,大华所审计人员亲自去现场访谈客户的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略钢项目,访谈记录显示土建完成60%、安装完成60%。可大华所在最终审定的报表里,直接给土建进度写了个78.30%,安装进度写成了100%。现场的进度和审定的进度完全对不上,访谈得到的第一手信息是被扔到一边?会计师在客户面前“听而不闻”,反而是凭借自己的主观意志“编审定进度”。
——这是自己上手了??
上述审计失败的行为,不仅仅是个别环节的疏漏,而是从风险评估到实质性程序的全链路系统性缺陷。从2017年到2022年,大华所在六年期间在每个审计环节几乎都呈现出同样的“低质量”甚至“无效”执行——缺少内部控制测试,关键监盘程序漏洞百出,年度审计报告却是年年都盖“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章。这不是审计质量不高的问题,这是审计职能的系统性崩坏。
二、审计失败的后果
江苏证监局的定性是“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处罚也是没收大华所审计业务收入688.68万元,处以3443.4万元罚款(没一罚五),罚没金额合计4402.08万元。同时,暂停大华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三位签字注册会计师也被追责:范荣罚款150万元,颜利胜罚款80万元,胡志刚罚款40万元。
同日,深交所对范荣、颜利胜分别作出公开认定10年和5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这是来自交易所的“资格罚”。
但最关键的还是刑事追责。公安机关查办金通灵案时,同步启动了对审计人员的刑事追责程序。大华所广州分所所长范荣和副所长胡志刚,在明知金通灵业务收入成本缺乏依据、与项目组在收入确认方法上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连续多年为金通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最终被认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事务所广州分所判处单位犯罪,分别对范荣、胡志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两年。
这个事实告诉我们,对审计机构而言,“未勤勉尽责”是有多个层次的:第一层是行政罚款,第二层是资格罚,第三层——“明知还签字”,就直接入刑。大华所的范荣和胡志刚,就是第三层定性的实际例证。
其实除了大华所,华西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东吴证券也均因与金通灵保荐督导业务相关的原因接到了罚单。其中,华西证券作为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因尽调不勤勉尽责、发行文件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被江苏证监局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保代刘静芳、张然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职务。
(素材来源:公司公告、IPO合规智库等网络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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