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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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只是夫妻内部约定,房产没过户就不能对抗外人,只要前配偶欠债,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一定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离婚时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属于哪种情形的,可以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郑某诉宜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某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明确:
对于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是因房屋设有按揭贷款抵押等权利负担,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导致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相符,从而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如果婚姻关系解除时点早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形成时间,且当事人不存在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实际权利人以离婚时已约定房产归属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1. 离婚房产分割权益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
离婚协议对房产的分割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清算与处置,并非事后恶意转移财产。女方基于离婚分割取得的房屋权益,形成时间早于男方后续产生的个人负债的,属于在先形成的合法物权期待权,法律效力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
2. 已实际占有、履行对价,权利具有公示外观
离婚后女方长期实际管控、居住案涉房屋,持续偿还房屋贷款,实际承担房屋全部成本,已经完整履行对应对价,形成稳定的事实占有状态。该权利状态真实、公开,具备物权化保护特征,值得司法优先保护。
3. 未过户属于客观原因,案外人无过错
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因项目权属登记不完善等客观外部因素导致,并非女方怠于过户、不愿缴税、拖延办证等自身过错造成。女方已经积极行使权利,不存在权利懈怠情形,符合无过错保护要件。
4. 排除执行需严格审查四要件,禁止一刀切
法院明确,不能简单以“登记为准”否定离婚财产分割效力,应当结合权利形成时间、占有状态、对价履行、未过户原因综合判断,满足四要件即可依法阻却强制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离婚分割房产后,权利人务必留存离婚协议、还贷流水、物业费、装修记录等占有及履约证据;具备过户条件时第一时间办理变更登记,杜绝拖延。若房屋被查封,可依据本案裁判规则,举证权利形成在先、无过错未过户、实际占有履约,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依法保住房产。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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