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安远律师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明知赌博网站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 20 万元以上或收取服务费 1 万元以上,以开设赌场罪共犯定罪处罚。在 “兑银子商”类虚拟货币资金结算类案件中,审计报告是认定赌资规模、违法所得、是否达到 “情节严重” 量刑标准的核心证据。
办理的通过为赌博网站在场外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案件,其中不乏使用泰达币或赌博平台自己开发的虚拟货币,但万变不离其宗,为赌博网站提供帮助的性质没有改变。在我们司法实务中发现侦查机关在取证阶段存在大量以普通审计报告替代司法会计鉴定、统计口径虚高、程序违法等问题,作为办理该案件的辩护人需分层质证,击穿控方数额认定基础。
一、审查审计主体与委托程序
刑事涉案资金认定属于司法鉴定范畴,普通财税审计机构不具备司法会计执业资质,将普通财税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定案证据早已广受诟病,此为质证第一道关口。我们作为辩护人拿到审计报告后第一先要核查审计机构的经营范围,若未取得司法会计鉴定资质、超范围开展涉案资金审计,报告直接丧失证据效力;二是核验签字审计人员的资质,需两名持证、年检有效审计人员现场执业,杜绝挂靠代签、人员离职失效情形;三是审查回避规则,审计人员与当事人、案件利害关系人存在关联未回避,程序严重违法。
委托流程同样决定合法性:鉴定必须由侦查机关出具《鉴定聘请书》,单方委托审计无刑事证据资格;办案机关未向被告人告知审计结论、未保障复核、重新鉴定申请权,属于程序瑕疵。该层质证可直接申请法庭整体排除审计报告,无需进入数额实质辩论。
二、核查检材合法性,从而剔除虚高数据
开设赌场罪的审计报告仅能以银行流水、虚拟货币交易记录、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财务资料为检材,严禁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甚至是当事人自己手写的账本作为核算依据。
“兑银子商”类开设赌场案件中常见检材漏洞:其一,电子交易原始介质未封存、无哈希校验、扣押清单缺失,虚拟货币交易流水来源不明;其二,检材片面归集全部往来流水,未区分合法虚拟货币倒卖资金与涉赌资金,未剔除平台赠币、个人正常周转、退还款项;其三,遗漏资金回流、对冲交易记录,将循环转账重复计入赌资。
办理过一起以泰达币作为场外兑换虚拟货币的开设赌场罪案件,审计机构将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开支也全部计算到审计结论中,造成最终审计金额过高,经我们与犯罪嫌疑人核对,向检察机关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剔除与案件无关的银行流水后,最终将涉案金额降低,取得了帮助犯罪嫌疑人降低涉案金额,从轻处罚的良好辩护效果。
之所以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开设赌场罪会出现虚高流水资金的情况,是这类交易的特点所决定的。此类资金兑换业务发生在网络空间,兑银子商与赌博人员之间不认识,因为在侦查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的流水时,也无法区分哪些人员是参赌人员哪些是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另外,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特点造成无法识别参与兑换的人员,这无疑增加了甄别难度。
三、核减涉案赌资与获利
刑事案件资金流水必须逐笔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对,我们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经常会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尤其是在核对审计流水时要看仔细,有任何与案件无关的内容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
针对虚拟货币兑换结算案件,重点核查三项计算漏洞:第一,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参赌人员买卖虚拟货币形成的闭环流水、同一账户多笔对冲资金不得累加为赌资。有些案件中,参赌人员购买了虚拟货币后,出现退货的情况,这“一进一出”虚高了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流水金额;第二,违法所得核算未扣除经营成本、平台正常补贴、已主动退缴金额,仅简单汇总交易差价。有些赌博网站会根据犯罪嫌疑人充值情况给与福利,福利的内容就是再额外赠送虚拟货币,因犯罪嫌疑人长年累月从事场外资金支付阶段业务,多年赠送的虚拟货币数量会加大审计结论中的资金数值;第三,混淆 “帮助参赌人员变现” 与 “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将普通 C2C 兑换流水全部计入涉赌结算金额。
结合 “兑银子商” 定罪要件,审计无法穿透资金链路证明款项最终回流赌博网站,仅统计交易总额,不能满足 “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 20 万元” 的入罪标准,对应数额应当全额核减。
综合以上简单分析,资金结算型开设赌场罪的审计报告并非不可推翻的定案铁证。辩护人应当紧扣 “兑银子商” 共犯成立的要件,以事实为依据,剥离虚高赌资数额,切断审计报告与定罪量刑的关联,实现有效辩护。
作者简介:
安远律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工委副主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核心专注于石家庄及河北地区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尤其在性犯罪案件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环食药知案件的全流程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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