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咸宁6岁女孩小诺在舞蹈培训机构练习“下腰”导致截瘫。经4年诉讼,2025年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培训机构承担全责,扣除已垫付款项,赔偿小诺164万余元。
近日,小诺母亲刘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诉讼期间,涉事培训机构的经营者多次转移财产,后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再审判决作出后,她曾多次申请执行,但截至目前仍有50余万元赔偿款尚未执行。
机构经营者被判负全责
申请检察监督未被支持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7月,刘女士给女儿小诺在湖北咸宁市通城县爱尚舞培训中心报名,参加舞蹈培训。刘女士介绍,2019年9月21日,当时6岁的小诺在培训中心练习“下腰”动作时摔倒,由于脊髓损伤导致截瘫。
小诺摔倒在地 受访者供图
2021年9月,刘女士将爱尚舞培训中心及其经营者杜某、毛某诉至通城县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小诺父母共同负担40%,杜某、毛某共同负担60%,赔偿97万余元。二审法院判决杜某、毛某共同承担70%责任,赔偿112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5年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民再15号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杜某、毛某承10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73万余元,扣除已垫付86795元,余款164万余元。
针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去年12月,杜某回应红星新闻记者称,其并不认可再审判决,将申请检察监督。
今年4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民再15号判决不符合抗诉条件,该院决定不支持杜某、毛某的监督申请。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为查明小诺损伤后果与舞蹈动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一审法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系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小诺所受伤,评定为一级伤残;其脊髓损伤并截瘫的损害后果与2019年9月21日练习舞蹈动作之间存在完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96%-100%(建议100%)。杜某、毛某认为小诺受伤过程及因果关系未查明的监督理由不能成立。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还认为,经原审查明,爱尚舞培训中心于2017年12月19日经核准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杜某,经营范围为少儿艺术培训,毛某与杜某系夫妻关系,存在共同经营利益,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以杜某、毛某的家庭共同财产承担责任。虽然爱尚舞培训中心在诉讼中注销了工商登记,但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其注销与否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故再审判决杜某、毛某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刑事判决查明:
机构经营者多次转移财产
刘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在起诉杜某、毛某立案当天,便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但被法院驳回。随后,对方从银行取走大额现金并转卖房子,逃避法院强制执行。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24)鄂1222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3日,刘女士将爱尚舞公司起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并提出申请400余万元财产保全,被法院驳回,后杜某、毛某开始转移其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
2021年9月,毛某从其名下银行卡共取现88万元,其中将30万元转存于其亲戚名下卡内、还房贷29万元及用于其他开销。2018年,杜某、毛某按揭贷款购买银山金城处的房产,2021年9月,毛某提前还清房贷后,两人将该房产转移至杜某母亲徐某某名下,并办理房产证。2021年10月,毛某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小轿车过户至其姐姐名下。
2023年6月,杜某在武汉二手车市场贷款83600元,购买一辆宝马X3小型汽车上户在其妹妹名下。同年10月9日,刘女士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1日,通城县法院责令杜某、毛某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并责令二人立即履行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同年12月13日,杜某、毛某将银山金城处的房产,从徐某某名下转移至毛某姐夫名下,以避免被法院强制执行。
案发后,杜某、毛某将咸宁市法院二审判决、裁定的剩余金额97万余元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毛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5年11月,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杜某、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女童母亲:仍有50余万元未执行到位
近日,刘女士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尽管在刑事案发后,杜某、毛某已将原二审判决的剩余97万余元执行完毕。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将二人的责任比例从70%提升至100%,新增的近52万元差额部分仍未执行到位。
刘女士提供的短信通知显示,2025年10月10月,申请执行人小诺与被执行人毛某、杜某财产保全案件已立案受理,通城县人民法院已向毛某、杜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屏
另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执行人毛某、杜某的执行标的为519508元。
记者注意到,由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今年5月26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向毛某、杜某下达限制消费令。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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