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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因为限购,借了别人的名义买房。现在我有了购房资格,对方却不肯过户了。法院会支持我吗?”
这是限购政策实施以来,靳双权律师最常接到的咨询之一。
答案取决于两个核心问题: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借名人现在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在靳双权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王莉2013年因暂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借用前夫周明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近1000万元的房屋。全部款项均由王莉支付,房屋交付后由其长期居住使用。双方口头约定:待王莉取得北京购房资格后,周明应无条件配合过户。
2018年,王莉取得购房资格,多次要求周明配合过户均遭拒绝。王莉起诉后,法院认定:虽然无书面协议,但出资+占有+票据+合理解释四要素齐全,借名关系成立;王莉现已具备购房资格,过户障碍已消除。判决周明配合将房屋过户至王莉名下。
靳双权律师提醒:因限购政策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调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可以判决登记人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取得购房资格后应立即主张权利,拖延主张可能被认定为“放任风险”,影响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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