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近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切实发挥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聚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
一、郴州市监局查处某烧烤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风干牛肉串案
案情介绍: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北湖区某烧烤店经营的风干牛肉串(自制)在监督抽检中所检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该项目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新鲜牛肉为原料,通过切配、腌制、串串、风干等工艺制作风干牛肉串,进行烹饪/烤制加工成热食后对外销售,其为防止风干牛肉腐败变质,从淘宝网店购入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在制作风干牛肉串腌制工艺中添加,生产经营风干牛肉串共计2423串,涉案货值金额12662元。另查明,当事人采购牛肉时未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证明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相关规定。2026年2月1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62元,罚款25324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腌制牛肉,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体现了对餐饮环节滥用添加剂行为的“零容忍”,警示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销售未经检疫猪肉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4日,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公安、农业农村、畜农中心、城管、市纪委监委等6部门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李某某在江南市场附近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当场查获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47.77公斤。猪肉胴体上未见“动物检疫合格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印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相关证明。经查,自2025年1月起,当事人从新化县等地运送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至冷水江市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25.0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疫检验肉类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4月27日,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人。
典型意义:本案系销售未经检疫猪肉的典型食品安全案件。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猪肉存在重大疫病与健康风险,直接危害群众饮食安全。本案的办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行刑衔接、从严打击,有效震慑私屠滥宰、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同时,强化经营者守法意识,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完善全链条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共利益。
三、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涉嫌经营病死猪肉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3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举报,称从当事人处订购的约5600公斤冰冻猪肉疑似病死猪肉,举报人拒绝收货并举报。经委托检验,株洲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5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样品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核酸呈阳性,本局当即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依法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通过朋友介绍,从“沂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涉案食品5624公斤,采购款共计2575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猪肉经检验,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核酸呈阳性,属于病死猪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行为。根据相关立案追诉标准及司法解释,该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典型意义:本案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规范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当事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跨省购销检验检疫不合格冻猪肉,涉案肉品检出动物疫病病毒,已涉嫌刑事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后,未以罚代刑,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执法导向。该案明确了病害、检疫不合格肉类直接入刑的认定标准,规范了此类案件办案及行刑衔接流程,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直接指导作用,同时有力警示食品经营者严守进货查验义务,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四、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户在鸡爪中添加过氧化氢消毒剂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13日,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后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于2023年2月开始,从广西采购食品原材料“炸爪”,在租赁岳阳楼区吕仙亭街道红船厂26号的房屋开始加工“虎皮鸡爪”,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存放的用于加工“虎皮鸡爪”的工具以及过氧化氢消毒剂,并在当事人租赁在加工地址旁边的冷库内发现已过期用于制作虎皮鸡爪的食品原材料。当事人将腐败变质的原材料通过添加“过氧化氢消毒剂”进行泡煮,掩盖其腐败变质的颜色和气味,并通过微信销售到市区多处菜市场摊位,截至案发共计销售约80吨,共计销售金额134025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多重违法行为,且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当事人使用的过氧化氢为食品用消毒剂,而非食品添加剂,且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且通过掩盖原料腐败变质的方式销售不合格食品,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涉案产品销售范围广、数量巨大,可能对不特定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需依法从严处理,符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五、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等案件
案情介绍: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鲜冻羊排(羊肉)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检测报告后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鲜冻羊排(羊肉)共62.3公斤,货值金额3189.27元,为当事人从湘潭市雨湖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一摊位点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购进。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凭据(商品销售卡)、食品购进登记台账、销售凭据(商品时段销售统计表),但无法提供出被抽检批次鲜冻羊排(羊肉)的检验合格证。至核查时被抽检批次鲜冻羊排(羊肉)已被当事人全部销售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以及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处罚没款合计8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经营者未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未从源头把控食材质量,致使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长期摄入超标兽药损害人体健康。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警示商户严格索证索票、核验产品安全,筑牢食品安全进货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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