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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砂石骨料网)
日前,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围内行政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规划编制、采砂许可证核发等行政审批职责进行系统性厘清,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责任。《通知》将于2026年7月31日起正式实施,原浙水河湖〔2020〕6号文件同时废止。
《通知》划定了上级监管红线:凡涉及省级河道的采砂规划,在批准前必须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市级河道的,批准前须征得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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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砂规划编制方面,明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河湖砂石资源情况,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对于设区市直管河湖,则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
在采砂许可实操层面,浙江实行分级申领制度。在一般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河湖砂石开采权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若涉及设区市直管河湖,则须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此外,针对河湖范围内的取土、开采地下资源及考古发掘等关联活动,也明确了县级或市级(直管河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会同审批职责。
此次《通知》的出台,或解决了长期以来河湖管理尤其是采砂审批中可能出现的职责交叉或边界模糊问题,通过明确“哪级河湖由哪级管、哪级规划由哪级审”,为浙江砂石行业的规范化、法治化供给提供了清晰的行政指引,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采砂与违规审批风险。
来源:浙江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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