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微南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南涧县农业农村局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的告知书

全县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产品收购主体、畜禽定点屠宰场、各类农产品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餐饮服务单位:

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均需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合格证开具主体及要求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不得收购。

(三)农户。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网络销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在网络平台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相关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合格证查验相关要求

(一)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它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重新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

(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相关制度,按规定落实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要求。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明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

四、法律责任告知

(一)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开具、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收购、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留存合格证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批评教育;逾期拒不整改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将违法信息记入农产品生产经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约束。

(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留存进货凭证和合格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及其它质量安全相关问题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南涧县农业农村部门:0872-8521462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

农产品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详细步骤:https://c.xiumius.cn/board/v5/7CspO/677062047?share_depth=2

南涧县农业农村局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

见习编辑 周晓

责编 左先勋

审核 杨训波

终审 白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