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并发布两个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例当事人获单位支持脱产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并享受工资福利却违约离职,法院认定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例。
案例载明,魏某在某医院工作期间,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在某大学进修呼吸病学取得结业证、2015年3月至5月在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纤支镜专业进修学习。进修期间,某医院为魏某垫付培训费(含差旅费)。2016年5月23日,某医院与魏某就其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签订《某医院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习合同书》,约定读研期间医院照发工资福利,魏某毕业后返岗工作。合同约定,服务期未满辞职须全额赔偿学费和工资,并5倍赔偿绩效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2016年9月,魏某入学读研后未再回院工作,医院持续为其支付工资、奖金并缴纳五险一金。2017年9月,魏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提前解除人事聘用合同。某医院、魏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魏某诉请某医院赔偿延迟办理解聘手续导致的损失等。某医院诉请魏某赔偿发放奖金的5倍,返还工资、五险一金等。
审理法院认为,魏某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魏某提前要求解除合同导致某医院愿望落空、造成损失,不利于单位的有序发展,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合同约定的赔偿5倍奖金的数额过高,基于兼顾事业单位有序发展和人才合理流动的考量,审理法院酌情将奖金的赔偿倍数调整为3倍,魏某无偿取得的其他费用及五险一金应当全额返还。
极目新闻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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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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