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长山贪污、受贿案近日一审宣判。赵长山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
贪污和受贿,到底有什么区别?
很多读者可能有疑问:都是职务犯罪,为什么不择一重罪处罚,而要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这里涉及两罪本质的区别。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行为本质是“监守自盗”——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而受贿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为本质是“权钱交易”——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简单说:贪污是“把公家的钱装进自己口袋”,受贿是“用手中的权力换钱”。两罪的犯罪对象、行为方式和侵犯的法益均不同,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19年是怎么算出来的?
在数罪并罚的具体操作上,法院对贪污罪判处十年、受贿罪判处十三年。根据刑法规定,数罪并罚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的幅度内决定执行刑期。
也就是说,最低不能低于十三年(两罪中最高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三年(两罪总和刑期)。最终决定执行十九年,体现了“限制加重”的原则——既对两种不同的职务犯罪分别评价,又在总和刑期的基础上适当从轻。
几个值得关注的实务要点
第一,贪污与受贿的罪名界分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在国企领导人职务犯罪案件中,每一笔指控的行为性质究竟是“侵吞本单位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直接关系到罪名的成立与量刑的轻重。
第二,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存在辩护空间。虽然数罪并罚有法定规则,但法官在法定幅度内仍有裁量权。
第三,罚金刑不可忽视。赵长山被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在职务犯罪辩护中,罚金刑的轻重同样影响当事人的实际利益。
第四,国企“一把手”面临双重刑事风险。赵长山案再次警示,国企主要负责人同时面临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双重刑事风险。
(本文案例事实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内容整理)
(本文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提供专业支持。郑斌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980161,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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