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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网讯 李揽月 记者朱波报道 8月13日下午,天津市统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市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杜国彬介绍《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市统计局法规处处长林小江主持。
杜国彬指出,2025年12月,天津市统计局联合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印发了《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对该《裁量基准》进行简要解读,主要介绍四个方面情况:一是修订背景,二是修订依据,三是起草过程,四是主要内容。
修订背景
2023年10月,天津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24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2024年9月,国家统计局召开全国统计法治工作会,会议要求统筹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因此,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统筹做好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此天津市统计局联合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相应修改。
修订依据
新《裁量基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市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起草过程
天津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结合我市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共同起草了《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并分别征求了各区统计局、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邀请统计领域、政策研究领域资深专家围绕《裁量基准》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论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天津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版《裁量基准》。
主要内容
新《裁量基准》由正文及3个附件共同组成。正文部分包括四章二十条。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裁量原则和步骤。第二章明确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分别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三章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分别对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进行逐一明确。第四章统一界定了一些概念,规定了解释权,明确了实施时间。
附件部分包括《天津市统计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天津市统计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天津市统计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天津市统计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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