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裁判要旨】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平台主播打赏回流型洗钱案,确立了网络直播洗钱犯罪中主观明知的综合认定标准和"两步走"推定规则。它警示直播行业从业者,直播打赏并非法外之地,主播对异常打赏资金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明知或应知资金来源于上游犯罪仍参与返现回流,将构成洗钱罪。同时,本案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打击新型金融犯罪时,既坚持从严惩处的立场,又贯彻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对于规范直播行业秩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
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洗钱罪,核心在于对“主观明知”的认定采用了推定规则。
其一,洗钱罪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 法院明确,“应当知道”是指结合查证的主客观特征,可以证明被告人知悉、了解其所掩饰、隐瞒的是洗钱罪规定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认定主观认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身份背景、职业经历、认知能力及其所接触、接收的信息,与上游犯罪嫌疑人的交往程度,接触、接收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以及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
其二,推定李某“应当知道”的六项基础事实。 法院从六个维度推定李某对上游犯罪及其资金性质具有主观明知:(1)李某与于某关系极为密切,多次共同出游,多次出入某实业公司参观,该公司楼层张贴印有业务内容的宣传材料;(2)李某系头部主播且名下拥有多家公司,具备运营公司的财务知识,应当对于某打赏的异常性有所警觉——于某作为打赏金额最多的人,打赏频率和金额远超正常程度;(3)于某曾介绍其以前领取固定工资,却突然拥有大量资金并巨额打赏,这种不合理性对具有较强观察力和创业经验的李某而言应能察觉;(4)李某曾向于某个人借款,于某却通过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李某向于某个人账户还款,说明其知晓于某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同,打赏资金应来自公司;(5)李某供述曾在直播间告知粉丝于某是做小额贷款及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说明其对于某资金来源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金融诈骗犯罪具有一定认知;(6)李某作为平台主播应知道存在黑灰产业“大哥”通过打赏主播清洗资金的情况,庭审时表示从不知晓也从未查询,明显不合常理。
其三,对上游犯罪的认识和对资金关联性的认识须同时具备。 法官后语进一步阐明,网络直播洗钱罪的“明知”认定分两步:一是主播是否明知上游犯罪的情况(具有七类上游犯罪的概括性认识即可);二是主播是否明知经手资金与七类上游犯罪之间存在关联性。本案通过主播在平台的地位、开设公司的职业经历、打赏频次及金额异常程度、密切往来程度、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基础事实,在被告人及辩护人无证据证明主播确实不知道的情况下,推定主播应当对上游犯罪及资金关联性有所认识。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2024)沪01刑终859号刑事判决书
2.罪名:洗钱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于菜(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设立上海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采用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非法集资人民币1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本金7亿余元。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作为某网络传媒公司运营某直播平台的金牌主播,明知于某充值至某直播平台打赏或银行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系经营某实业公司非法集资所得,仍接受于某打赏2900余万元、转账40余万元,并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形式向于某回流资金900余万元。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作为某网络传媒公司某直播平台的金牌主播,明知于某充值至直播平台打赏或银行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的资全系经营某实业公司非法集资所得,仍接受于某打赏1400余万元、转账20万元,并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形式向于某回流资金500余万元。
【案件焦点】
被告人李某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洗钱罪的明知。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主观上认识到是洗钱罪规定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中“应当知道”是指结合查证的主、客观特征,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了解其所掩饰、隐瞒的是洗钱罪规定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认定主观认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身份背景、职业经历、认知能力及其所接触、接收的信息,与上游犯罪嫌疑人的交往程度、了解程度,接触、接收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以及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第一,结合李某与于某的交往程度以及出入某实业公司情况,可以认定李某对于某实业公司的业务内容及于某对其打赏资金来源系法所得具有一定认识。被告人李某与于某关系极为密切,曾多次共同出游,并多次出入某实业公司参观(某实业公司楼层张贴印有公司业务内容的宣传材料)并了解公司业务。
第二,被告人李某系某直播平台头部主播之一,且名下拥有多家公司,说明其具有创立公司的实践经验和运营公司的财务知识,从以下交住细节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应当知道于某的打赏资金来自于违法所得。(1)于其作为对被告人李某打赏金额最多的人,无论是打赏频率还是打赏金额已远远超过正常打赏的程度,故于某的职业以及其打赏资金的来源,显然应引起被告人李某的注意。(2)被告人李某供述于某曾向其介绍之前以领取固定工资生活,却突然拥有大量资金并巨额打赏,作为具有较强观察能力以及创立公司经验的被告人李某应当发现其中不合理之处。(3)被告人李某供述其曾多次向于某个人借款,而于某则是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分别向其转账,之后被告人李某却向于某个人银行账户还款。
作为具有运营公司财务知识的被告人李某,上述操作行为表明其知晓于某个人资金与某实业公司资金混同,于某向其打赏的巨额资金应来自某实业公司。(4)同案犯及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主观上知晓某实业公司资金来自违法所得予以供认。
李某作为平台主播应知道存在黑灰产业“大哥”通过打赏主播清洗资金的情况,庭审时仍表示从不知晓也从未查询某实业公司业务内容及于某打赏资金来源,明显不合常理。第三,被告人李某供述曾在直播间告知粉丝,于某是做小额贷款及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亦说明其对于某打赏资金系来源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一定的主观认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卜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利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关于认定主观明知的裁判意见,在二审期间,李某积极退缴赃款,预缴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李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刑初13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全国首例平台主播接受打赏后扣除平台抽成再返现的洗钱罪案件,对网络直播洗钱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具有开创性示范意义。
其一,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在洗钱罪中的适用。 洗钱罪作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经手资金系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明知。但当行为人拒不认罪时,如何证明主观明知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本案确立了系统的推定路径:以行为人的职业背景、认知能力、与上游犯罪嫌疑人的交往程度、资金流转方式的异常性、同案人指证等客观基础事实为根据,运用经验法则推定主观明知的成立。被告人和辩护人若无法提出合理反证,推定即告成立。
其二,网络直播洗钱犯罪的行为模式和定罪逻辑。 本案揭示了网络直播洗钱的基本模式:上游犯罪行为人将赃款充值打赏主播,主播扣除平台抽成后将资金返现。这种行为模式以“打赏”之名行“回流返现”之实,切断了赃款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改变资金性质和来源,构成洗钱罪。定罪的关键在于证明主播对上游犯罪的认识和对资金关联性的认识,而非仅证明其接受了打赏。
其三,对主播和平台行业的警示意义。 本案对直播行业的合规风险提示具有重要价值:平台主播面对异常的巨额打赏,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责。尤其是头部主播和具有一定商业经验的主播,法律对其认知能力的期待更高。主播若发现打赏人资金来源可疑,应当进行合理审查并及时向平台或有关部门报告,否则可能面临洗钱罪的刑事追诉。直播平台也应建立大额打赏的风险预警和反洗钱审查机制,履行反洗钱义务。
其四,辩护空间与风险防范。 在代理同类案件时,辩护人可围绕“主观明知”的推定进行反向攻防:证明被告人确实无法认知上游犯罪的存在(如缺乏交往记录、打赏无异常特征等);证明资金流转具有合理商业理由;削弱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联。然而本案表明,当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嫌疑人交往密切、打赏金额和频次显著异常、行为人具有相关行业经验时,“不知情”的抗辩难度极大。对于可能涉及此类风险的主播,建议对异常打赏保持警惕,留存与打赏人的沟通记录,在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终止收款并主动向平台和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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