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2日,保定市民反映,在保定市乐凯小学门口墙上发现一则2024年学校采购设施的两则公告。公告由黄色胶带随意粘贴,粘贴痕迹很新,且询价公告和中标公告一起张贴。为何2026年会张贴2024年的公示信息,谁张贴的这些信息?公示日期和公示期都不同,询价信息和中标信息可以一起张贴公示么?市民对此十分疑惑。
笔者发现,询价公告和中标公告均盖有公章,日期在2024年5月。其中询价公告内容称,“经校领导班子协商,我校拟对保定市乐凯小学课桌椅采购项目进行询价,凡具有该项目合法资质的单位,均可持有效证件到我单位报名,凡未经报名审核登记的单位,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询价会议,具体询价日期由学校安排并通知报名单位。”“公告自2024年5月7日—5月13日止。公示期5天。”落款日期为2024年5月7日。
中标公告则称,“保定市乐凯小学课桌椅采购进行招标,经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估,确定保定硕兴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标。”“此公告自2024年5月22日—5月28日止。公示期5天。”落款日期为2024年5月22日。
笔者搜索2024年乐凯小学课桌椅采购方面的信息,并未发现2024年该小学有名称为“保定市乐凯小学课桌椅采购”或“保定硕兴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标的相关采购信息。但却有一个类似项目,中标单位也另有其人。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搜索发现发布于2024年8月20日的“2024年保定市乐凯小学学生钢木课桌椅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显示,项目编号为“HBZXC-ZB-2024-021”,预算金额为“27.600000万元(人民币)”。“于2024年09月04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另外,该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项目成交公告显示,其“中标(成交)金额”为“27.2000000(万元)”,中标供应商为“保定市承博教学科技有限公司”。
事关保定市乐凯小学2024年课桌椅采购一事,为何先后出现两份招标时间、方式、内容、中标公司均不同的公告?据搜索显示,如果张贴的公告上公章是真实的,这属于严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违规,其主要涉及“公告信息不真实”、“内容不一致”以及“未按规定公告”等问题。
如果张贴的公告上公章是真实的,那这样发布的两份公告核心信息(如中标人)自相矛盾,必然有一份是不真实的。这直接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要求。虽然两份公告可能并非发布在同一媒体,但在不同媒体上就同一项目发布实质内容完全不同的公告,也属于“不同媒体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违规情形。公告信息混乱,往往也意味着整个采购流程未依法进行,可能同时违反了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和按规定期限公告的程序性要求。
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财政部门可进行处罚: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公告信息不真实的情形,还可依据相关规定认定采购无效。
那么到底是什么人张贴了这样带有公章的文件呢?如果该行为是采购单位的官方行为,在2026年才看到2024年的采购公告公示,这是极其严重的违规行为,意味着当年的采购流程可能存在重大瑕疵。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将本该在不同时间点发布的公告合并发布,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情形,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属于应当受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进一步将“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列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之一。
在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同时,该行为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如果违规主体是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暂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
无论是谁为了什么目的,在学校门口张贴这样的公告,其行为值得深究。到底该公告是否为真,其公章是否为真?笔者将持续关注。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