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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社会交往中,逢年过节送张购物卡、消费卡,或者发送电子礼品卡,似乎成了一种常见的“人情往来”。然而,当这种行为发生在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时,其法律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没有收受现金就不算受贿”,或者“卡片放在家里一直没花就不构成犯罪”。本文将结合司法解释与实务裁判观点,深入解析请托人给予消费卡购物卡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帮助大家厘清其中的法律红线。

01消费卡、购物卡是否属于受贿罪中的“财物”?

要定性收受消费卡、购物卡的行为,首先要明确这些卡券是否属于受贿罪犯罪对象。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商业贿赂及受贿犯罪中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还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这类利益的典型表现形式就包括了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随着数字化支付的普及,除了传统的实体商超购物卡外,诸如京东E卡、美团券等各类电子虚拟礼品卡也广泛存在。这些电子卡券同样具有明确的货币兑换价值和消费功能,属于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给予的各类实体或电子消费卡、购物卡,在法律性质上完全符合受贿罪中“财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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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受贿数额如何认定:按卡面额度还是实际消费?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辩解:“卡虽然收了,但我只消费了一小部分,剩下的过期了或者没用,受贿金额应该按实际消费的算。”这种主张在法律上通常是得不到支持的。

对于收受消费卡、购物卡的犯罪数额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有固定面额的卡券,原则上按面额全额认定。这与收受银行卡的逻辑一致。收受银行卡或有固定面额的购物卡,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绑定或消费,只要受贿人取得了卡片并掌握了使用权限,卡内的存款数额或卡面标明的额度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按实际支付的资费认定。如果请托人送的是没有标明具体金额的会员卡、贵宾卡,或者为其支付了美容、健身、旅游等消费项目,此时应当以请托人实际支付的资费或实际支出的数额作为受贿金额的计算依据。

透支消费由他人买单的,按实际透支额认定。如果请托人提供的是信用卡或透支卡,且约定由请托人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受贿人实际透支消费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03未实际消费、过期或退还,算既遂还是未遂?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核心在于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物,即财物是否已脱离行贿人的控制,置于受贿人的实际掌控之下。

1. 认定为既遂的情形

如果请托人交付了购物卡、消费卡,且受贿人可以直接使用(或掌握了密码、修改了密码),这就意味着受贿人已经实现了对卡内资金或财产权益的实际控制。此时,即使受贿人将卡片闲置、一直没有实际消费,或者在案发前因惧怕惩罚而予以退还,均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

2. 认定为未遂的情形

如果因为受贿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未能实际控制卡内资金或获取利益,则可能认定为未遂。例如:卡片附有特定的使用条件或期限,因过期无法使用,导致受贿人未能实际获取利益的;行贿人虽然送了卡,但未提供密码,或者在受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卡片挂失、取走资金,导致受贿人无法实际控制和支配该笔资金的。在这些情况下,未实际控制的部分可以认定为未遂。

04转赠他人或由家属消费,能否免除责任?

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购物卡后,为了“避嫌”,会选择将卡转赠给亲友,或者直接交给家属去商场消费,甚至用于单位的公务接待或社会捐赠。

需要明确的是,收受财物后的处置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后,无论是自己消费,还是转赠他人、由家属消费,甚至用于公务支出,都改变不了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

此外,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其特定关系人(如配偶、子女等),或者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后国家工作人员知情且未退还的,同样依法认定为受贿。如果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通谋,共同收受并占有财物,则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05如何区分“受贿犯罪”与“违纪送礼”?

在实务中,如何区分正常的礼尚往来、违反廉洁纪律的收受礼品行为与受贿犯罪,是定性中的难点。这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综合判定:

审查互送财物的对等性:正常的礼尚往来通常具有双向性和对等性。如果双方互送财物的时间、事由和价值明显不对称,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尤其是送礼时间与请托、谋利时间高度吻合的,司法机关通常会将其整体评价为受贿。

厘清“感情投资”的法律边界:有些请托人在送卡时,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帮忙请求,而是作为长期的“感情投资”。对此,法律有着明确的限制:

特定关系下的“拟制同意”: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累计达到三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以受贿罪论处。

多次收受累计计算:如果行贿人初期未提出具体请托,但通过多次送卡等方式进行“感情投资”以建立关系,受贿人明知其意图,并在后续接受了具体请托为其谋取利益的,多次收受的卡片数额应当累计计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结语与合规建议

消费卡、购物卡虽小,但其背后的法律风险巨大。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切勿抱有“卡片不是现金、不消费就不算受贿”的侥幸心理。面对请托人赠送的各类卡券,应当坚决予以拒绝;对于因客观原因未能当场拒收的,应及时登记上交或退还。

对于企业及经营者而言,在商务往来中也应坚守合规底线,建立完善的礼品与招待合规制度,避免通过赠送高额卡券等方式跨越法律红线,共同维护健康的政商关系与公平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