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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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作者: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刑事专业委 副主任 、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张春律师团队官网:https://www.gdlawyer.top/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又在办一个诈骗案,上周五又被法院通知有新的证据要求我们去阅卷,案卷拿回来以后,一直在研究,案件被安排在11 月开庭,我们团队最近一直很忙,忙着再次梳理资金走向和人物关系,还有很多新补充的证据对我们当事人有利还有不利的。

值得庆幸的是,虽然案件金额是一千多万,但我们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所以案件沟通上就便捷了很多。

这个借贷型的诈骗案,其实这个案子说复杂也不算复杂,但要说简单,也绝不容易—— 它在检察院阶段就上了检委会,当时连 “诉还是不诉” 都没定下来。之后,我们律师反复提交 “不构成诈骗罪” 的意见,可区检察院始终没明确表态,内部检察官意见也不一致。既然达不成共识,就只能把案子层层上报给上级检察院,由上级检察院给出内部指示。结果,我们拿到的初步进展是 “先诉出去再说”。

到了法院阶段,案子又被提交审委会,合议庭直接安排了7 个人,案件也一拖再拖。我们申请了调查取证、重新鉴定,还提了管辖权异议,眼看案子拖了快一年,终于不得不安排开庭。法院倒是很重视,专门开了庭前会议,可核心问题依旧没解决,最后索性决定 “直接开庭”,看开庭前能不能把这些问题一并处理。

有份简单的情况说明,我足足坚持要了三年,直到法院阶段才拿到。这份说明记录的是涉案被害人家属的公职任职情况,能拿到全靠我向省检察院、最高检、相关纪委监委等部门反映后,对方迫于压力才提供的。

要是这只是件普通诈骗案,我们按正常流程辩护就行,律师的工作量也小,可偏偏这案子不是。在公权力面前,普通人实在太渺小了—— 这权力一旦开个小口子,叫人家破人亡都有可能。虽说对政府而言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但到了实务中,受经济水平、各种利益牵扯,总会冒出些千奇百怪、牛鬼蛇神的事。

我也相信,大多数案子是依法依规办的,可你能保证自己遇到的就是“大多数” 吗?昨天在朋友圈转发了一篇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嫌疑人因刑讯逼供死亡” 的文章,没过一会儿就看不到了。

经常有当事人和家属拿着案情来问我:“某某涉案金额多少,该判多少年?” 每次听到这种问题,我都又无奈又觉得可笑。实际上,办案过程中会受很多因素影响,不能只看金额,必须结合全案分析。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活着的人就得灵活运用法律。

前几天看到一份文件,大概是关于某地区某罪名的量刑—— 有个律师认为省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不符合实际,申请重新审查量刑区间。最后答复下来,确认那份量刑指导意见确实太严苛,最终做了修改调整。

我办疑难复杂诈骗案时,也常遇到司法机关拿不准的情况,还经常接到一线民警关于诈骗罪的咨询。比如有次,一位民警加我时说明身份:是某地民警,正在办一起案子,看了我分享的很多案例后,拿不准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想和我沟通、听我的意见,再决定是否立案。类似的交流,和法官、检察官也有很多,可想而知,实务中很多诈骗案的争议性有多高。

(四川民警关于诈骗罪的咨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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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警关于诈骗罪的咨询探讨)
(北京民警关于诈骗罪的咨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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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警关于诈骗罪的咨询探讨)

就说我最近对接的这起咨询:案子里有“借新还旧”,有高利息,还存在虚构出借人身份的情况,这种案子在实务中很常见。民警说,现在卡在两点:一是想定“套路贷” 或诈骗罪,可总觉得牵强;二是 A 那边催得紧,不断施压要说法,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其实之前也遇到过检察院、公安来咨询,我们的态度一直很明确:能帮忙梳理事实、提供意见,重点是帮可能无罪的人争取机会,也帮办案机关找到平衡。比如我们在佛山、广州办的几起案子,都是这么做的。

当然,我们作为律师,也会明确立场—— 我们倾向于做无罪或罪轻辩护,但前提是有证据支撑这个结论。如果确实是诈骗,那也没什么好讨论的。最后,我们沟通了40来分钟,我了解完案情后得出结论: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套路贷相关犯罪。民警也说,内部办案人员也有争议,最终处理结果还不好说,只能希望当事人有好运。

再拿我办过的保健品诈骗案举例:到底定虚假广告罪还是诈骗罪,司法机关一开始也拿不准。我们介入后,审查了全案证据,发现它根本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没有一个被害人主动报案,所谓的“被害人”,全是办案单位打电话叫去配合调查,然后被强行认定为 “被害人”;其次,指控金额 900 多万,可只有 10 个人的询问笔录和转账记录,且每个人的金额都只有一百多元。

这已经够离谱了,更离谱的是:这些“被害人” 没提供任何一款涉案保健品的实物或诈骗相关证据;笔录里有大段大段一模一样的话术,甚至有的办案人员出现了 “分身术”(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笔录的记录人处)。就在证据这么薄弱的情况下,案子还是以诈骗罪被起诉,用的还是 “推定” 方式 —— 只要是银行流水里的金额,全被推定为涉案金额,从 10 个人身上 “推定” 出 900 多万的涉案金额。

我们接着审查:当事人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看物流交易记录、同案人员及其他人的言辞证据,发现“被害人” 购买的保健品是可以退货的,也有人退过,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案子里确实有夸大宣传的成分,但这不构成 “虚构事实”—— 就像雷总宣传小米产品一样,要是按 “夸大即诈骗” 的逻辑,雷总百分之百是诈骗。但很显然,宣传中的夸大成分,和刑法意义上的 “虚构事实” 有显著区别,且刑法对 “虚构事实” 的认定标准非常严苛。最后,我们和司法机关极力抗争,坚持做无罪辩护,终于争取到 “以虚假广告罪定罪” 的妥协结果。向这类案件还有一些直播间卖瓷器、古董的涉嫌诈骗的也是如此。

这个案子,和我们之前办的“拼多多、有赞商城上销售商品,有部分销售在网络上男扮女,以谈恋爱的方式销售商品,被控诈骗罪” 的案子如出一辙。那起案子最后以非法经营罪判决,量刑从 13.5 年改成 5 年,当事人最终决定不上诉。

另外,我办借贷型诈骗案时,总结出一个常见规律:很多所谓的“被害人”,其实明知道自己没被骗,但他们出借的资金利息极高 —— 如果走民事诉讼,不仅拿不到钱,还可能因 “套路贷”“高利贷” 暴露自身问题,所以他们会想尽办法让案件刑事立案,甚至蒙骗公安机关,只有这样才能拿回钱。而立案初期,公安机关收集的材料有限,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想当然认为公安会 “秉公执法”,于是选择沉默,或是在公安问话时不辩解、不解释、不要求修改笔录,导致案子一步步走向错误方向。

办案过程中,我也遇到过负责任的公安机关。有次在某地代理一起“院长医保诈骗案”,我找经办民警聊了一个小时,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最后案子不仅拿到了逮捕后的取保候审,还判了缓刑。案子结束后,家属跟我说:当时他们也去找过经办人递交证据,经办人直接说 “你们全程听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就行”,还说 “你们找对人了”。还好这位家属是在网上找到我的,我也是外地办案、第一次去当地,不然经办人这话很容易产生歧义,被解读出其他意思。

我还遇到过一种情况:家属说“这案子明显是无罪的,问题不大”,就任由案件发展,结果一审开庭后判了有罪,家属才傻眼,赶紧找律师上诉。可有些案子还有救,有些早就没救了。所以我反复跟当事人和家属说:刑事案件绝对不能拖!要是觉得我说的不属实,可以去问身边在司法单位工作的人,或是家里有做律师的,多打听打听就知道了。

还有一起案子也很典型:双方对还款金额有分歧,报案人要求还高额利息加本金,可当事人觉得“根本不欠这么多,你要想要钱就去起诉我”,之后就没理报案人。结果报案人以 “当事人消失、跑路、联系不上” 为由报了诈骗,实在荒诞。

我们最近办的另一起案子,报案人自述的金额和公安计算的金额都对不上。我们申请了司法会计审计,理由有两个:一是很多报案人明明已经还清款项,却还在报案;二是只要审计,就能证实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报案人说了假话。可离奇的是,因为账目混乱,没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愿意接这个审计。没办法,最后只能由检察院内部的“审计机构” 对借款、还款数额进行审计 —— 本来是双方自己能算清的账,却要交给司法机关,更可笑的是,司法机关算出来的结果还是错的,因为他们根本不是专业会计人员。有些报案人经审计得出的金额,甚至比自己当初报的还高,来回磋商半天也没个结果,最后案子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做了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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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在河南办的一起男性保健品诈骗案,司法机关也花了很大代价做审计,要审计涉案金额和非法获利。最后我们指出了鉴定中的违法违规之处和不合理地方,这份鉴定终于被排除,检察院也撤回了该证据。这事儿算“专业 + 运气”,可很多时候,司法机关会直接把第三方的鉴定 / 审计结果当作最终的涉案金额 / 获利金额,用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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