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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整治售卖过期食品、后厨管理不规范、食品贮存不达标等突出问题,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坚持重拳出击、从严监管,依法查处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现将4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希望各类市场主体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案例一

昭觉县某餐馆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案情简述

2026 年 7 月 20 日,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对 昭觉县 某餐馆进行线下检查时,在厨房操作间发现墙面存在大量油污,不符合食品安全经营场所卫生相关标准要求。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以案为鉴

对餐饮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作出警告处罚,压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清理整治、健全日常保洁制度。警示辖区餐饮单位对标自查整改,补齐环境卫生短板,消除卫生隐患。引导经营者树牢“环境也是安全底线”理念,提升餐饮卫生整体水平,增强群众就餐获得感和安全感,夯实县域餐饮食品安全基础。

案例二

昭觉县某餐馆无食品反浪费引导措施案

案情简述

2026年7月29日,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对昭觉县某餐馆进行线下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无食品反浪费引导措施,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以案为鉴

本案通过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落实反食品浪费引导措施作出警告处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持续释放以案释法、警示震慑作用。引导餐饮单位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提示适量点餐,遏制餐饮浪费陋习。强化公众节约意识,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氛围,推动反食品浪费监管常态化,实现“处罚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域”的社会效果,助力文明餐饮建设。

案例三

昭觉县某奶茶店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案情简述

2026年7月21日,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对昭觉县某奶茶店进行线下检查时,发现一名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昭觉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 7 月 21 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以案为鉴

对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予以警告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压实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警示同类餐饮经营者自查自纠,及时组织健康体检、持证上岗,消除食源性疾病隐患。强化从业人员健康上岗意识,提升群众就餐安全感,引导社会共同监督,筑牢县域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四

昭觉县某奶茶店违规使用超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简述

2026年4月22日,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对昭觉县某奶茶店进行线下检查时,在厨房操作间查获:1.好时焦糖味糖浆(生产日期:2024年6月13日,保质期至:2025年12月5日)5瓶;2.玉兰花风味浓浆(生产日期:2023年6月6日,保质期:184日)4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为鉴

本案中,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定期检查清理食品制度,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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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何君、郭舒曼

责编:舒怡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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