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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创业与股权投资实践中,股权代持的安排十分常见,但很多当事人仅依赖口头合意开展合作,未系统留存相关证据,一旦发生股权归属争议,往往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股权类、经济类民商事纠纷和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股权代持纠纷的核心争议往往围绕证据展开,下面结合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解读无书面协议下的证据认定规则与实务风险。

2018年底,武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张先生持股80%、刘女士持股20%,张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前后,各方陆续完成出资:2019年1月9日,张先生向公司银行账户转账47.0万元,备注为注册资金;2019年1月14日,陈先生分三笔向张先生个人账户转账共计33.0万元,每笔转账均备注为该生物公司注册资本;次日,张先生便向公司账户转入33.0万元,同样备注为注册资金。公司财务随即出具对应收据,明确载明收到对应注册资本,陈先生实际持股比例为53%,收据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

此后刘女士分三次向公司缴纳出资共计20.0万元,公司出具的多份收据中,均持续标注陈先生持股53%的比例。2022年,公司先后两次办理工商股权变更,张先生、刘女士分别将名下股权转让给武汉宏业控股有限公司、武汉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两次变更虽均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工商登记,但从资金流向来看,是公司先将原注册资本全额退还原股东,再由受让的两家公司将等额资金重新转入公司账户,本质上是更换名义股东,并未发生真实的股权转让对价支付。

2022年3月,张先生与陈先生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包括该生物公司在内的四家企业,利润分配均按武汉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占53%、武汉宏业控股有限公司占47%的比例执行,公司注销时剩余资产也按此比例分配。后续的分红实际履行也完全遵照该比例,公司财务人员曾向张先生发送详细的股权比例及分红计算明细,明确载明双方持股比例和对应税费、税后分红金额,张先生回复收到且未提出异议,随后按计算结果向陈先生转账对应分红款。后双方因公司经营管理产生分歧,陈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为公司持股53%的实际股东,并要求办理股东显名登记。一审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核心诉请,张先生及相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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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针对本案无书面代持协议、股权经多次工商变更的复杂情况,确定完整办案思路,分四步开展工作。

第一步,证据归集复原。全面梳理各方银行转账记录、公司财务收据、分红计算明细、沟通聊天记录、书面分红协议、工商登记档案等全部证据材料,还原完整的出资链路和分红履行过程,重点固定资金流向与出资用途的对应关系,以及各方多次确认持股比例的客观凭证,将零散的间接证据串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二步,法律关系定性。结合本案交易模式明确,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不以书面代持协议为唯一必备要件,应当根据实际出资情况、股东权利行使、收益分配履行、各方合意表示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虽然没有单独的代持协议,但出资、分红、日常沟通等多个环节均能印证代持合意,符合事实代持的法律特征。

第三步,设计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分层设计,核心诉请为确认53%的股东资格并办理显名登记,对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争议,因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且对方不同意合并审理,明确另行主张的路径,避免因诉求混杂导致核心争议审理受阻,同时明确显名登记的具体义务主体和履行期限。

第四步,评估其他责任主体的诉讼地位。审查各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关联关系,确认两家受让股权的公司作为名义股东的诉讼地位,将其列为案件第三人,便于法院查明股权代持的完整事实,同时明确公司作为股权登记义务主体的被告地位,确保判决具备可执行性。

张先生及相关公司上诉辩称,陈先生的出资款未直接转入公司账户,不符合法定出资要件,33.0万元转账属于个人之间的款项往来;本案没有任何书面代持协议,不足以认定代持关系;两次股权转让均有正式协议并完成工商登记,属于真实的权利处分,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应当以登记内容认定股权归属。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陈先生是否为53%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以及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代持关系,而判断上述事项的关键在于各方提交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关于实际出资的认定,法院指出,出资并非必须以直接汇入公司账户为唯一判断标准,应当结合资金流转路径、款项用途、公司确认等综合认定。本案中陈先生向张先生转账时明确备注为公司注册资本,张先生次日即将等额款项转入公司并同样备注注册资金,资金流向连贯、用途高度契合,加之公司出具的财务收据明确确认陈先生的出资和持股比例,多项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陈先生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

关于代持关系的认定,法院明确,判断代持关系是否成立,应结合出资履行、权利行使、收益分配、各方合意等综合审查,而非仅以书面协议为唯一依据。本案中,原登记股东刘女士明确认可其代持身份,后续受让股权的盛达公司也确认代持事实;双方签订的分红协议、财务发送的持股比例明细、实际分红的转账记录、日常工作沟通中的表述,均能相互印证各方均知晓实际权益归属,陈先生实际享有股东收益权等核心权利,多项客观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代持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同时强调,工商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内部的股权争议中,应当以真实合意、实际出资、权利实际享有等实质证据作为裁判依据,不能仅以工商登记否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本案,黄钊律师为大家提供几点法律实务提示:

第一,股权代持应当优先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书面协议是证明代持合意最直接、效力最高的证据,应当明确约定代持股权比例、出资方式、权利行使规则、分红方式、显名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从源头降低证据不足的风险。

第二,出资过程应当留存完整的资金链路证据。出资款转账时应当明确备注“注册资本”“出资款”等明确用途,若通过名义股东中转出资,应当确保后续资金足额转入公司且用途一致,同时要求公司出具出资确认收据,固定出资事实。

第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时注意留存凭证。实际出资人应当保留参与公司分红、重大决策、经营管理沟通的相关凭证,如分红转账记录、股东会沟通记录、财务对接记录等,这些都是证明代持关系的重要佐证。

第四,名义股东变更时应当书面确认代持延续。股权从自然人代持变更为法人代持时,不能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应当通过书面文件明确新的名义股东仍系代持,实际股权归属不变,避免因证据断层被认定为真实股权转让。

第五,发生股权争议后应当系统梳理证据再维权。没有书面代持协议时,要全面归集出资、分红、沟通等各类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后再主张权利,避免因证据零散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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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本案可以看出,股权代持的司法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证据是认定股权归属的核心依据。没有书面协议不代表代持关系不成立,但会大幅增加举证难度和诉讼风险。对于创业者和投资人而言,无论合作初期信任程度如何,都应当重视证据留存,以书面形式明确股权代持安排,同时规范出资流程、留存权利行使凭证,从源头规避证据缺失带来的股权归属风险。一旦发生争议,应当及时梳理完整证据链,通过法律途径准确主张自身股东权利。

本文作者: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股东代持、股东知情权、决议效力、股权转让、对赌协议等股权类民商事纠纷和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长期在武汉市武昌、洪区、江汉、汉阳等区人民法院代理案件。自2011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执业理念:不只追求一纸胜诉判决,更着眼于诉讼目的实现。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