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书籍:《判决书中的合同法》欢迎点击查看详情或立即购买。
项目未来预期经营利润能否纳入违约可得利益赔偿范围?
李舒律师 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赔偿范围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但预期经营利润并非当然赔付。司法裁判核心审查两大要件:确定性、可预见性。对于尚未竣工、未完成销售、受市场波动影响极大的项目未来利润,因存在盈亏不确定性,大概率无法获得法院支持;仅经营模式稳定、损失可通过司法鉴定固定的预期利润,才可纳入违约赔偿范围。
1
裁判要旨
1. 商事项目未来经营利润存在天然不确定性,受市场价格、销售行情、经营成本、政策变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并非必然产生的收益。
2. 未竣工、未完成销售的地产项目,盈亏结果无法预判,当事人单方推算、预估的未来利润,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确定性可得利益,不得作为违约损失赔偿依据。
3. 守约方仅主张不确定的预期利润损失,拒不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投资款返还、资金占用利息等确定损失的,法院对其可得利益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2
案情背景
1. 合作背景:2012年,投资方与项目开发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投资方出资2000万元,参与商住地产项目开发,双方按股权比例分配项目开发利润。
2. 履约事实:投资方足额完成2000万元出资义务。案涉小区项目总建筑面积十余万平方米,诉讼阶段仅完成部分楼栋施工,未整体竣工、未完成全部销售。
3. 违约起因:开发方股权变更登记因虚假签名被另案生效判决认定无效,投资方委派股东全部丧失持股资格,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基础彻底灭失,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4. 诉讼请求:投资方起诉请求解除合作协议,并主张项目预期可得利益损失5400万元,同时申请对项目未来利润进行司法评估鉴定。
5.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以预期利润不具备鉴定基础、损失数额无法确定为由,仅判决解除合同,驳回可得利益赔偿诉求;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36号
3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中,投资方主张的5400万元可得利益,系其单方按照项目预估总利润、结合持股比例推算得出,无客观事实与证据支撑。案涉地产项目在诉讼阶段尚未整体竣工,大部分房源未对外销售,未来房价走势、去化速度、运营成本均无法固定,项目最终可能盈利、亦可能亏损,不存在确定的收益结果。
当事人采用的“假设开发法”仅为商业预估测算方式,仅能推测项目可能产生的利润,无法证明利润必然发生,不符合可得利益损失确定性、必然性的法定要求。同时,一审法院已向守约方充分释明,其可主张返还投资本金、资金占用利息等确定损失,但守约方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仅主张不确定的预期利润,故其诉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4
实务要点总结
1. 可得利益赔付核心标准(两要件缺一不可)
确定性:损失必然发生,非单方预估、推测,可通过数据、鉴定、过往业绩固定;
可预见性: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经营损失。
2. 绝对不予支持的预期利润情形
未竣工、未销售完毕的地产项目、无稳定经营数据的新业务、受市场重大波动影响的经营性收益,均因不确定性被法院驳回。
3. 诉讼维权实操建议
① 诉求多元化:不可仅主张不确定的预期利润,需同时主张本金返还、资金占用利息、实际投入成本等确定损失,兜底保障权益;
② 证据前置化:主张可得利益需提前准备过往经营报表、稳定交易数据、行业标准、司法鉴定报告,杜绝单方口头预估;
③ 区分项目类型:固定产能、成熟经营模式的停产/停业利润大概率支持;新兴项目、未落地项目、市场化波动项目的预期利润基本不予支持。
5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造成对方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 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在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 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
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时,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 目的, 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 因素, 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外, 非违约方主张还有其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并请求违约方赔偿, 经审理认为该损失系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 违约方主张扣除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 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 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 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 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6
(一)否定支持:不确定预期利润,不予赔偿(3则案例)
案例1:最高法(2012)最高法民一终字第67号|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企业经营利润依赖资金、人力、市场等多重可变因素,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守约方主张赔付全部预期经营利润,将使其无需投入经营成本即可获利,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范围,不属于法定可得利益,不予支持。
案例2:最高法(2016)最高法民终59号|土地出让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房地产开发收益属于经营性风险收益,并非必然获利。同时守约方对逾期交地、工期延误具备预判能力,可通过预案规避损失,其主张的预期投资收益损失属于可避免的扩大损失,依法无权主张赔偿。
案例3: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申4456号|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长期代理销售的未来利润,受供货数量、单价、成本管控、市场行情、经营风险影响极大,无过往稳定经营数据佐证的单方预估利润,不具备确定性,不能作为可得利益损失予以赔付。
(二)肯定支持:可固定、可鉴定的稳定预期利润,应予赔偿(2则案例)
案例4: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再44号|生产经营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对于生产线停产、固定经营模式的企业,其停产损失、经营利润可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合现场勘查、同类市场调研、固定产能数据精准核算。经合法鉴定确认的稳定经营利润损失,属于确定的可得利益,法院应予采信并判令赔偿。
案例5:最高法(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513号|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
裁判规则:合作项目由一方独占经营、守约方客观无法举证具体损失数额的,法院可依申请启动司法鉴定,通过评估项目市场价值、可分配利润固定损失金额。具备鉴定基础、可客观量化的项目利润,可纳入违约可得利益赔偿范围。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云亭法律实务书系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