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张彦宗
今年6月29日,山东菏泽郓城县10岁男孩小祝,两次来到校门口,却没有进学校,转身走向附近河边,18分钟后溺亡。
家属调取监控后发现,事发前,在可查看的12个上课日中,孩子有10天遭班主任谭某某打骂,包括掌掴、揪头发、拽耳朵、作业本砸脸和长时间罚站。孩子父亲祝先生认为,谭某某的殴打与孩子轻生有关联,要求追究谭某某的刑事责任。
孩子死后,8月9日,郓城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祝先生随即申请复议。
9月4日,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复议决定书,注明涉事教师谭某某存在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的犯罪行为,撤销原决定。祝先生一家本来看到了希望,哪知道变数又来。
9月19日,郓城县检察院回复小祝母亲徐女士称,谭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目前案件退回郓城县公安局进一步办理中。
浪潮新闻9月30日报道,孩子家属的代理律师表示,批捕条件完全具备,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反映出当地在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上的严重缺失。
从法律上讲,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并不以死亡为成立条件,甚至不以重伤为条件。有人打横炮,说孩子死了无法验伤之类,都是没有根据的。构罪的主要门槛,是“情节恶劣”。
根据相关法律,行为人利用职责,针对被看护人持续、多次实施具有伤害性、侮辱性的虐待行为,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浪潮新闻报道,多段监控视频显示,在可查证的12个上课日中,小祝有10天遭到谭某某殴打;在6月22日至26日这一周内,谭某某每日殴打小祝不少于两次,单次连续掌掴头部、面部持续时间长达一分钟以上;罚站总时长超过713分钟。视频还显示,谭某某对其他学生亦实施类似暴力,而小祝是被殴打次数最多、程度最严重的学生。
监控视频足以证明,谭某某殴打孩子,不是偶发,而是“持续、多次”,且手段恶劣。无论是每天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连续扇小祝巴掌,一天两次以上,还是5天内让他罚站713分钟,都远超正常的惩戒力度。
媒体报道,小祝生前留下的画作里,反复出现打斗、对峙场景,其中一幅画,三个火柴人分别呈现施暴者高举的手、受害者跪地的屈服、旁观者的僵直站立,儿童绘画心理专家解读为“强烈的悲观倾向、自我否定以及对生命价值的怀疑”。
即便没有这些画作,抛开心理专家的解读,班主任频繁的当众羞辱,时不时地罚站,对孩子人格尊严的摧残,也可以想象。
要是这些都算“事实不清”,不知道还需要什么“事实”?要是这些被视频定格、细化到分钟的材料都算“证据不足”,不知道还需要什么“证据”?
此前,最高法发布了一则典型案例,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两名幼师在2015年11月至12月间,多次恐吓、针刺10余名幼儿。这些幼儿的伤情都比较轻,但法院认为这两名幼师虐待幼儿、情节恶劣,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刑二年六个月。
对比小祝案,光论班主任谭某某施暴的恶劣程度,一点都不输这两名幼师。检方不批捕,是觉得其虐待的对象不够多,还是暴力持续的时间不够长?
要不是孩子父亲死磕立案程序,这个案子可能都立不了案。同个公安局,先不立案,后来又立案,要说完全因为舆论压力,恐怕也太小看公安法制科了。
公安立案后,压力给到了县检察院,检察院不予批捕,退回公安,相当于把案子又踢回了公安。可对照虐待被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谭某某对孩子的殴打,在常理上完全算得上“情节恶劣”,可实际的执法,为什么与法律规定相差这么多?
有人说,这可能跟执法惯性有关。一是部分办案人员仍习惯于“看结果”,如果不能证明孩子的溺亡,跟老师的殴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愿意轻易动用刑罚。
另外,世俗观念中,仍有相当部分人无法厘清“管教”与“虐待”的边界。在小祝案中,新闻评论区依然有大量声音认为,老师严格管教是为孩子好,如果这都要坐牢,以后老师更不敢管孩子了。
可能受此影响,一些办案人员倾向于将虐待定性为“过度惩戒”,不愿意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如果是这种执法思路,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初衷,也是向社会传递一个危险的信号:只要打着教育的旗号,频繁施暴就可以被容忍。
有人愿意相信“不打不成材”,那是他们的自由,但司法机关不能跟着糊涂,去助长施暴者的气焰。
面对案子卡在郓城县公安与检察院难以推动的局面,小祝家计划去上级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希望能让案件得以重新审查。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可能会进入菏泽市检察院的视线中。为孩子求公道的路很漫长,可维权本不应该这么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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