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0月23日讯(记者 郭一鹏) 车轮碾过,路面石子飞溅伤人,两颗牙齿就此折断。许某万万没想到,坐在自家门前休息,竟会遭遇如此“飞来横祸”。事发后,许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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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前不久,湖南高院发布了这一案例,当事人许某当时在自家门前休息,张某驾车行驶至许某家门前路段时,车辆轮胎碾压到路面石子,使石子飞溅撞击到了道路外的许某,造成许某面部受伤的道路交通意外事故。经诊断,许某两颗牙齿折断,上唇的伤口缝合多针。2025年6月至11月期间,许某先后到当地医院进行种牙、补牙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14077.61元。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许某便将张某、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2.8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安乡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先行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驾驶人张某详细释明车辆碾压到石子飞溅伤人,虽不是主观意愿导致,但属于在驾驶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所致,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引导许某换位思考,张某并非故意为之,应理解该意外事故的偶发性。经过多轮协商,最终,许某与张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许某医疗费、后续种植牙费用等各项费用16026元;张某赔偿许某2255元。

对此案例,不少人认为,只有“撞车”“撞人”才算交通事故,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无论是驾驶人存在过错,还是因意外导致损害,只要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该案中,张某驾车碾压路面碎石致许某受伤,属于车辆在道路上因驾驶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事件,依法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中,只要行人没有过错,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意外事故,机动车一方也不能免责。

该案中,许某当时处于自家合法生活区域——未占道、未妨碍通行、未实施任何危险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张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许某的责任。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丁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