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虎

“如果某些人滥用公权力假借权重部门之名破坏国家的法治精神,干预法院的判决,判处我有罪的话,我将以命相抗,以命相搏,以证自己的清白!在宣判时我将当即撞死在法庭之上。”

这是刑事被告人、昆明企业家周仲青在法庭上的陈述。说出这番话的时候,他面色悲怆,但是神情很坚定。2024年7月22日至7月24日,云南省宁洱县法院开庭审理周仲青涉嫌行贿一案。比较少见的是,从被留置到庭审,周仲青一直没有认罪,属于“零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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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周仲青。受访者供图

整个庭审过程中,周仲青坚持自己无罪,对于公诉方的指控、出示的证据,他声称都是虚假的。周仲青陈述自己从被留置开始,就遭遇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导致现在双耳听力下降,以至于他在庭上多次要求法官、公诉人和辩护人说话时声音大一点。

除了刑讯逼供,周仲青还陈述自己在留置期间,遭遇监委办案人员的诱骗,在对方承诺案件查清后可以退还的情况下,上缴了价值一千多万元的资产,但是现在却被告知不能退还。

“他们多次提出反腐经济效益好,让我舍财免灾,一定要把钱留下来。他们以解除我的留置为由,让我以上交资产来表示积极配合的态度。”

01

被控行贿开庭前,“受贿人”已当庭否认受贿

周仲青,重庆市梁平区人,浙江大学78级本科生,案发前系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云南海鸿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和谐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云南省知名民营企业家,长期担任云南省浙江大学校友会会长、云南重庆商会副会长

由于出身贫寒,事业成功后的周仲青一直致力于做慈善。周仲青一直在母校——重庆梁平中学、浙江大学以及贵州大学、湄潭浙大小学分别独立或与校友一起设立奖学金,以资助贫困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他也是云南省“希望工程”20年企业卓越贡献奖获得者。

2022年8月6日,周仲青突然被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2023年2月6日,周仲青被以涉嫌行贿罪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

周仲青在庭上陈述,在他延长留置期间,监委办案人员以提前解除留置为由,首先让他上交资产,其次让他在很多文件上签字。

周仲青在不认可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为了应诺获得解除留置措施,上缴了其名下价值1161.28万元的财产。普洱市监察委于2023年1月10日对该财产进行收缴处理后,宁洱县监察委于2023年1月10日要求家属到普洱市接周仲青。

当周仲青家属十余人到达普洱市时却被告知:普洱市宁洱县监察委已经批准对周仲青解除留置措施,但是上报至云南省监察委后没有被审批通过。等待数日后,家属带着困惑、无奈和悲痛的心情返回昆明。

“2023年2月17日,周仲青被逮捕后,我们请的辩护律师随即去找检察官沟通,检察官口头上和律师说,如果周仲青不认,没得谈,就是14年刑期。”周仲青家属说,在法庭上,公诉人给出的量刑建议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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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仲青被关押在宁洱县看守所。刘虎摄

公诉方指控,2009年1月,云南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兆城公司)取得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金河社区二、三、十一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权。2009年5月,兆城公司与周仲青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云南海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虹公司)达成协议,由海虹公司负责项目推广并引进投资。

在引进投资不低于2.3亿的前提下,海虹公司可获得城中村改造项目的50%股份。2009年7月,周仲青为了顺利融资,承诺分出其占有的金河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司50%股份中的25%股份,送给云南省城投集团原总经理、副董事长刘猛,刘猛利用职务便利为兆城公司和周仲青,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获得云南省城投集团2.5亿元融资款提供帮助,同时为了掩盖其受贿事实,安排情人吴晓风筹措300万元,以吴晓风胞兄吴科代其持有股份的形式,与兆城公司和周仲青共同成立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兆新城公司)。

公诉方称,刘猛占兆新城公司25%的股份,后因周仲青提出要占股30%,刘猛同意以60万元转让5%的股份给周仲青。2016年,金河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转让后,刘猛按照20%的股份比例,通过吴科收受财物共计3037.64万元,其中人民币1041.2万元,另外有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位若干。周仲青按照30%的股份比例,获得人民币1561万元(含股本金),另外获得若干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和车位。

公诉方认为,周仲青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务共计3037余万元,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罪。

周仲青的亲属称,宁洱县检察院曾对《起诉书》进行了变更,变更起诉书实质上是将单位共同行贿行为变更为周仲青的个人行为。

对于公诉方的指控,周仲青本人在法庭上全盘否认,他说指控的都不是事实,是办案人员虚构的。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4月18日,周仲青的亲属曾去文山州中院,旁听了本案的受贿人——云南城投公司原副董事长刘猛受贿案的一审。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多个受贿项目(总涉案金额3.2亿元),刘猛罕见地对本案予以了否认,否认周仲青对其行贿。而且该案在刘猛案件庭审过程中,也是刘猛本人意见最大,刘猛的辩护律师坚决做无罪辩护的仅有一笔事实。

行贿人否认行贿,受贿人否认受贿,本案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呢?

02

被告人:正常商业行为被指控成了利益输送

被告人周仲青在庭上说,他是一个知识分子,他经营了一辈子企业,同时,他有他内心的坚守,他不愿意承认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他经商一生,从来没有以金钱开道,围猎国家工作人员。

公诉方以海虹公司、周仲青个人与兆城公司分别于2009年5月15日、7月7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协议书》等三份协议来证明周仲青持有金河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司,即原兆城公司50%的股份,然后从中拿出25%的股份行贿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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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县法院。刘虎 摄

周仲青当庭称这三份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事实上是按照《融资代建框架协议》履行的。与兆城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仅仅是对分红比例进行约定,并非对股权进行约定。并且也无股权协议、股权登记等书证予以印证,周仲青从未拥有过50%股权。

周仲青称在该项目推进过程中,他从无向刘猛输送利益的想法,也没有任何向其行贿的行为。他根本不知道吴科与刘猛之间有什么经济上或者身份上的特殊关系,只知道吴科也是项目投资人,吴科进入项目是来投资的,吴科获利也是按其实际投资的结果。

周仲青称,昆明金河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系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宏)依法获取,在项目的获取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新设立的项目公司兆新城公司注册资本金1200万元,股东三人分别是徐志宏,持股比例50%;周仲青持股25%;被指控为刘猛“白手套”的吴科实际缴纳了股本金300万元,对应25%的股份。

兆新城公司成立后,虽然获得了云南城投2.5亿元的融资,但是开发资金缺口依然很大。公司股东希望云南省城投能继续融资,遭到了拒绝。况且,和云南省城投集团的合作,是城投集团严格按程序召开专家论证会、总经理工作会、董事长办公会、党委会全会通过的项目,不是刘猛私人主导的。在此之前,周仲青、徐志宏和刘猛并不认识。

不久,兆新城公司对项目实施了整体转让,三个股东分别按照出资比例获得收益。其中,吴科获得了3037.64万元。这,就是被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数额。

周仲青称,吴科在客观上进行了实际出资,股权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没有证据表明吴科的出资系虚假出资或干股型受贿。而且,公司的最终利益分配系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不存在任何超额分配的行为。另外,法庭上,周仲青还提到:“吴科进来后,除去注册资本金300万元投入后,对于25%股份应当由吴科对应承担的投资款一直未到位,为此,我多次催促吴科抓紧投入资金,以保障项目后期顺利开展。”由于公司成立不久后项目就转让了,在转让前,吴科的投资款一直没有到位,故出现了周仲青要求吴科拿出部分转让收益,作为应付却未付的投资款,补偿给投资到位的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吴科不单单是正向出资300万,还有反向出资,即对2个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行为。有证据证明,吴科不但需要投资300万元进入项目公司,还有以自然人身份对项目中的2个亿固定债务(融资2.5亿元,固定回报2亿元)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同时,国家在本案中不但没有利益受损,反而是获利一方。该项目融资过程中,代表国有资产的云南省城投集团开出的条件是融资2.5亿元,三年后收回4.5亿元,其中固定回报2亿元,相当于月息2.3%,该条件实际上相当苛刻,远超市场同期的融资条件。

另外,与省城投项目运行开始后,刘猛就存在故意设置障碍、故意不同意兆新城公司继续追加投资的请求、逼迫兆新城公司转出项目的想法。实际上,最终也是刘猛找来的尚超(刘猛受贿案中被认定为另案行贿人)等人强行将项目转走。

法庭上,周仲青还称:时至今日,该项目虽然已转让给了第三方,但是对于该项目的投资是亏损的,转让所得现金部分远低于我当初的投入资金,剩余的抵款房只有一纸购房合同,“说白了就是一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土地还被多家单位查封,根本无法办理房产证!其价值远低于监察委所做的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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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开项目,受让公司建好后,一直没能办理产权证。刘虎摄

周仲青在法庭上激动地连续反问公诉人:“如果是行贿,为什么刘猛不同意兆新城公司继续追加投资的申请,而是另行找人强迫公司转让项目?”“如果是行贿,为什么吴科要实际出资,并且甚至还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年2.5亿元变4.5亿元,再三年4.5亿元变十多亿,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的儿子、孙子都要来帮我还,你们说这是行贿,有见过行贿无限连带责任债务的吗?”“如果是行贿,我为什么还要去追讨投资不到位的补偿款?”

03

当庭控诉遭监委人员殴打致左耳失聪

“不认可公诉方的指控,我就是一个冤案。监委造假,检察院、法院买单,你们能买一时,能买一辈子吗?指控的时间和真实发生的时间不符,自相矛盾,一派胡言!”

庭审第一天,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周仲青在法庭上气愤又激动地回应说这些都是假的,都是你们编的。情急之下,他甚至爆了粗口。

据周仲青的亲属介绍,2022年7月7日,周仲青按要求主动至指定地点配合调查,在问询过程中。云南省监委办案人员陈某宇对周仲青进行语言侮辱等,导致两人发生口角之争,陈某宇当场扬言要“弄死”周仲青。这,或许就是周仲青获罪的原由。

周仲青在法庭上陈述,在留置期间的2022年8月9日至17日之间的某天,下午大约4点半到晚上8点之间,在监察委5-6号留置室,他受到5到6名办案看护人员折磨。看护人员将他整个人头朝下倒提起来,并扭住他的手。他实在受不了,头直接砸到了地上。因头部持续头疼,后来还被送到普洱市区某医院做了脑部ct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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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仲青的捐赠证书(部分)。受访者供图

第二次被打是2022年10月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还是在监察委5-6号留置室,他被三名看护人员殴打。其中两名看护人员扭住其手,另一名看护人员拳击周仲青左耳下方位置,其当时感受到剧烈疼痛,耳鸣,自此以后,他的左耳朵彻底失去听力

周仲青称,其被殴打后将该情况反映给办案人员肖某,希望对其左耳伤情进行检查,但肖某并未同意,也未回应。该伤情发展至今,其本人左耳依旧未得到任何的检查和治疗。

在留置期间的六个月里,周仲青每天必须以一种坐姿,手放膝盖,挺胸抬头,各骨关节成90度相交,坐在没有靠背的30厘米见方的硬木方凳上18个小时,不能有任何的移动和晃动,在没有床垫的木箱架上睡6个小时。坐姿稍有不正或晃动,便会被他们猪狗不如的辱骂、殴打和凌辱。

“我就是因为上厕所起身稍快或身体晃动,就被他们多次殴打或凌辱。他们在换岗时,故意把声音弄得非常大,不让我入睡,白天还不能打瞌睡,否则又是一顿谩骂和凌辱。如此不间断的折磨,造成身心极度的疲惫,以致每一块肌肉、每一块骨头和每一个细胞都疼痛难忍。同时满身浮肿、静脉血管坏死、皮肤溃烂,让我时时刻刻都在极度的痛苦之中。让我分分秒秒都无法忍受这种身体上的极限摧残。”

“他们多次向我表述,留置中心就是法外之地,没有人能够相安无事的出去。不信你出去后可以去告。在这里我要请问一下法官:我应该到什么地方去告他们?”

对于周仲青的疑问,法官没有回答。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时向法庭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审判长在庭上回复辩护律师,证据“排非”申请没有得到合议庭的批准。

04

要求证人出庭被拒,法庭变更了3次理由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刘猛占25%的股份,后周仲青要占30%的股份”,周仲青称这种说法严重错误。他说,兆新城公司连同项目整体转让,此时,他的前期投资款约2700万,均已到位并使用完毕,而吴科的投资款还没有完全到位。

周仲青提出吴科应按股份比对前期投资的股东进行补偿。吴科当即表示同意并确定在项目转让的利益分配中,以5个百分点的获利作为对他前期投入的补偿。后期,由徐志宏主持签订相关协议,并由项目受让方直接兑付。周仲青说:“正因为我行得正,我才敢问吴科要补偿。请问,哪有行贿方还会不识趣的在后期问受贿方要股份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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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仲青荣获云南希望工程20年“特殊贡献奖”。受访者供图

根据周仲青的供述,他从未单独找过刘猛谈过任何交易,而刘猛称周仲青曾单独找过他,刘猛的说法与周仲青的说法相互矛盾,无法相互印证。根据徐志宏证言,其从未参与过刘猛、周仲青之间的商谈,对于二人商谈的具体情形也不知道。即使认为二人可能存在私下商议,也只有刘猛与周仲青二人在场,具体情况只有二人知晓,但二人之间的说法并不能相互印证。

为此,周仲青几次向法庭申请徐志宏、吴科出庭对证。

“我再次申请和他们每一个人对质。承诺刘猛25%的股份是个伪命题,是污蔑、栽赃陷害,是徐志宏在监委强大的高压下,为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找出几份作废并没有真正实施的协议,利用数字巧合,编造的谎言,给我设置的陷阱。”

“我自己从始至终只有25%的股份,我去哪里找另外的25%股份给刘猛?公司是徐志宏的,他是法人,是大股东,同时也是实际控制人,他公司的股份是我可以随意支配,随意送人的吗?股权变更在没有他的同意和授权下,是能随意转让的吗?”

对于周仲青多次提出证人出庭诉求,审判长当庭拒绝。据旁听人员介绍,法庭拒绝证人出庭的理由居然变化了3次。

变化的说辞分别为:

1、在庭前会议上,审判长明确表示支持证人出庭,但有技术难度;辩护律师说:技术难度,技术处理。事实上,刘猛在2024年4月18日的一审开庭,就是通过“远程视频”技术处理的;

2、庭审上审判长表示,他们分别联系了相关证人,证人他们都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随后辩护律师指出,出庭作证不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出庭的,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对于零口供案件,更要提高证人作证的出庭率;

3、休庭回来后,合议庭认为证人在监委所做的笔录可以作为证据,驳回了证人出庭申请。

05

“姗姗来迟”的庭审 法院被指超期羁押被告人

周仲青案从2023年5月29日指定管辖到宁洱县法院,宁洱县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为由对该案做出中止审理,2024年5月11日才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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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监察委。受访者供图

法庭上,辩护人提出,法庭应当在2024年6月25日前获得批准延长审限通知,然而该案批准审限延长是在2024年7月11日通知,周仲青已经超期羁押半个月。该案未在审限内办结,无论是中止审理还是重新计算审限都是直接导致审限无限期延长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将直接导致案件诉讼程序存在重大影响实体公正的情形出现,即周仲青被超期羁押。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周仲青应当予以释放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宁洱县检察院于2024年4月16日就收到了法院函件,然后开展了补充侦查工作,可是4月份本案还在中止审理期间,而法律规定的补充侦查,应当是在延期审理期间开展,而该案还未恢复审理,也无延期审理通知等书面材料能够证明确实是因为需要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

周仲青在庭上称他未收到宁洱县法院因需要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通知,若确实是因需要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而法院却并未通知被告人、辩护人,则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知情权。因此,该案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补充侦查。

06

监委被指诱骗上缴资产,查封全部资产和公司账户令周仲青投降

周仲青在庭上陈述,在他延长留置期间,监委办案人员以提前解除留置为由,首先让他上交资产,其次让他在很多文件上签字。

周仲青在不认可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为了应诺获得解除留置措施,上缴了其名下价值1161.28万元的财产。随后,普洱市监察委于2023年1月10日对该财产进行收缴处理后,宁洱县监察委于2023年1月10日要求家属到普洱接周仲青。

当周仲青家属十余人到达普洱市时却被告知:普洱市宁洱县监察委已经批准对周仲青解除留置措施,但是上报至云南省监察委后没有被审批通过。等待数日后,家属无奈返回昆明。

办案机关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让家属愤怒。如果说上缴资产是给了当地政府,周仲青和他亲属名下资产租金的收取方式却更令人不解。

据周仲青亲属介绍,案发后,云南省监委工作人员陈某宇在没有出示任何盖有印章的文书情况下,口头要求将周仲青持有的中天融域物业租金交由同案的大股东徐志宏,并要求周仲青的亲属对徐志宏进行全权委托的授权。这一说法遭到亲属的强烈反驳和质问。随后,该物业的租金被徐志宏以强行发通知给租户形式收取,直至现在。

“徐志宏的上述行径,既没有监察委的法律文书,也没有周仲青家属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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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宏向商户发出的收取租金通知及商户缴纳租金回单。受访者供图

对于徐志宏自作主张代替周仲青亲属收取商户租金的行为,周仲青的亲属在微信群里表示了质疑。一段通话录音显示,有办案人员称,上级对此很不满,要求周仲青亲属撤销发送在微信群里质疑徐志宏收取租金的发言。

“就是省纪委陈主任说的,要你提供一份授权书,叫你授权就授权给徐志宏房租租金,先进入他账户,由他代管,存进去以后我们保证他也动不了,你也动不了那个钱,市纪委也骂我了,要你配合。关于你们几个公司账户(解冻)的事,你这边要配合,你不懂的给我们电话沟通。不要发信息声明,那个对你不好的。”

该录音证实,物业租金是由徐志宏强行代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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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徐志宏强行收取租金的商业综合体。刘虎 摄

法庭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混淆了犯罪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的界限,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没收相应涉案财物的意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来看:周仲青是为了获得融资款而进行行贿,刘猛也仅是在获取融资款过程中提供帮助,而并非在项目转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若按此指控逻辑,那违法所得应当是不到一个月的融资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而涉案相应财物是转让兆新城公司后获得的合法收入,并非违法所得,依法不应当追缴或退赔。根据在案证据,该项目是兆新城公司实际投资后合法取得的,周仲青前期也进行了大量投资,其本身就具有价值,并不是因为有了云南城投公司的融资才有价值。

因此,辩护律师在庭上发言称,公诉机关的指控混淆了违法所得与合法取得财产的界限,没收相关涉案财产的意见在法律适用上明显不当,不应当采纳。

辩护律师庭前与公诉人交换意见时曾问公诉人,根据指控内容,本案所涉项目在转让后的获利被定性为违法所得和行贿金额。如若该项目当时没有转让成功,在他们股东三人手上变成了如今的烂尾盘,在背负几十亿债务的情况下,该行为还会定性为行贿吗?公诉人不置可否。

“监察委的目的是让周仲青的亲属一毛钱也用不了,经济上陷入困境,连其名下多家公司农民工的工资也无法支付以此倒逼周仲青投降。”周仲青亲属说。

该案的庭审一直持续了三天,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对于该案的走向,笔者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