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专家

在中苏争吵的年代,在华苏联专家的工作条件问题是一个经常的话题。苏联人抱怨其专家在中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仅在华苏联专家和总顾问多次反映,就连苏联政府也出面请求中国各级政府机构保证为苏联专家提供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破坏关于苏联专家工作条件的协定绝不是地方行政部门的专横妄为,而是中国高层领导人有意识贯彻实施的方针的结果,这一方针反映了中国的总的政治路线。中国人则认为苏联专家在工作中有大国主义表现,看不起中国,苏联专家工资过高,是中苏关系不平等的表现。

那么,实际情况究竟如何,中苏关于苏联专家工作条件的协定是否平等,苏联专家在华工作是否缺少正常的条件,苏联专家的工作条件是否构成破坏双方关系的重要因素,中国政府是否因负担专家开支而感受到巨大的经济压力呢?本文将依据来自中俄双方大量的档案文献和口述史料,回答这些问题。

关于苏联专家来华工作条件的谈判

1949年夏刘少奇访苏时,斯大林曾表示派往中国的专家,其待遇只须与中国的优秀专家相同即可,其余部分则由苏联政府补贴。 根据这一原则,刘少奇曾指示陈云和薄一波,“苏联专家临时薪资,暂订最高标准为2500斤小米”,另外适当规定食堂饭食价格并设特别商店,对专家给予照顾。刘少奇还在公众大会上特别提到,苏联专家只领取和中国同等工程师一样的薪资,而不是如英、美工程师一样,领取很高的薪资。这是苏联人民国际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

但在1950年初毛泽东和周恩来访苏时,特别是中方提出要签订中长铁路等新协定后,情况有了变化。苏方提出,在支付专家工资之外,中国还应支付一笔费用,作为对专家以前工作单位的补偿,为此,中国政府应按每人每月2000-4000卢布交付给苏联政府。中方对此感到难以接受。周恩来强调说,这笔费用相当于每月10000至18000斤小米,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每月只有3400斤小米,部长只有 2800斤小米。此外,中国希望以提供各种食品和商品的方式作为补偿金,而不要支付美元。然而,周恩来在莫斯科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在后来的谈判中,苏方同意将补偿金降到1500-3000卢布,但坚持应以外汇(卢布)结算。在3月8日双方关于苏联专家来华工作条件协定的会谈中,为了减少外汇的支出,中国驻苏大使王稼祥又提出,根据一些在华专家的要求,是否可以将补偿金的一部分直接支付给在中国的多子女专家本人。苏联外贸部长葛罗米柯对此予以否定,同时,苏方还要求把在华苏联军士的报酬提高到低级专家水平,即每月应为他们支付1500卢布的补偿费用,甚至对普通士兵也要支付补偿金。王稼祥指出,在苏联顾问中,军士占相当大的部分,而他们在苏联每月收入只有500-600卢布,因此不应该把对专家的条件扩展到军士身上。况且,从目前中国的财政状况来看,这样的标准也太高了。葛罗米柯则认为,苏方的立场“是以许多恰当理由为基础提出的”。尽管王稼祥后来暗示在协定中暂时不要提出军士和士兵的支付问题,但苏方坚持己见。

实际上,在此之前周恩来已经决定基本接受苏方的协定草案。3月6日周恩来通知,关于中苏专家协定草案,除少数属文字的修改意见外,全部同意。3月 19日中共中央再次致电李富春、王稼祥、伍修权电:关于专家协定的条款“不必再争,即照苏联政府所提条件办理,我们由此取得经验,加紧学习,谨慎工作,以便第二年精减专家”。此后,苏联领导人对中方提出的要求也有所考虑。3月22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修改了苏联部长会议的有关决议,除了增加该协定“应适用于以前到华工作的全部苏联专家”的条款外,将给苏联政府的军士补偿金降为每人每月1000卢布,并接受中方对协定第3款的修改意见,即中国政府“将以中国货币支付苏联专家固定工资,其数额与中国同等级别和专业的专家现行工资及以后相应的变动保持一致。在其他方面,保证苏联专家享有与中国专家同样的待遇,包括对专家食品和日用品的补贴”。

3月27日苏联专家在华工作条件协定签字,10月25日双方又签署了关于对技术专家报酬条件的协定。根据这两个协定,中国应向苏联专家支付相当于中国专家工资水平的工资,另外再支付出差补偿费用,按每人每月1500-3000卢布计。1950年底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决议,批准将1950年有关专家薪金的决议延长一年。1957年12月28日双方政府又签订的关于互派专家的新协定,其中对于双方派遣专家规定了对等的条件。考虑到中国为苏联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服务的人员大大少于苏联来华的专家,可以说这一协定主要还是为苏联专家制定的。不过,这至少在形式上反映了双方平等的原则。

在原则上确定苏联专家领取与中国专家同等的工资,这当然是合理的,也是中方乐于接受的。至于补偿金,首先,出国工作人员领取双份工资恐怕是通行的惯例;其次,本单位人员出国为他国工作,自然也需要得到经济补偿;最后的问题主要在于苏联的工资水平高于中国,再加上对派遣专家单位的经济补偿,使得中方对付出高额外汇补偿金感到为难,但从道理上讲,这种代价的付出并无不合理之处。引起中方不快的原因,关键在于中苏双方观念上的差异。在斯大林看来,中国是苏联的一位盟友,但毕竟是另一个国家,而且是一个他并不了解的民族。而中国领导人则以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标准看待苏联老大哥,认为革命先成功的国家帮助后来者是理所当然的,没有想到苏联领导人会在具体谈判中斤斤计较。

苏联专家的待遇和中国的实际支出

中国为聘请苏联专家所需支出分为三部分:专家本人在华工资,专家在华工作和生活的补贴费用,以及为弥补专家原单位损失而付给苏联政府的补偿金。

从实际情况看,中国政府规定的苏联专家在华工资在一开始就普遍高于中方同等人员的工资。据1952年2月18日陈云等关于苏联专家工薪标准问题给周恩来的报告所说,虽然合同规定苏联专家的工薪待遇比照中国同等职务和能力的专家现行标准执行,但实际上支付的工薪是高于国内标准的。该报告完全参照现有苏联专家工资标准制定了即将来华进行设计工作的专家的工资标准,按照当时计算工资的工作分值,来华专家工资分为七级:一级设计总工师2900分,二级设计组负责人2800分,三级设计组工程师2600分,四级主任工程师2300分,五级工程师2000分,六级主任工程师1600分,七级技术员1500分。作为对比,这里举出1954年6月25日政务院颁发的中国各级行政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包括补贴在内):国家主席、副主席4280分,政务院总理、副总理3580分,部长最高2260分,司局长最高1470分;一级工程师最高1360分,一般技术员最高560分。从分值看,苏联专家的平均工资水平大抵与中国的部长相同,而远远高于一级工程师。如公安部总顾问伊万诺夫的工资就比罗瑞卿部长的工资高。

此外,笔者还在大连市档案馆发现一份1951年7月26日大连市苏联专家服务局副局长林志新和苏联专家小组负责人乌宪科商定的当地苏联专家的工资表,大体情况是主任医师160万元(旧币,下同),医师140-150万元;高级教师150-160万元,教师100-140万元;工程师150万元,会计、技术员和实验员110-120万元,还有少数专家的工资定为200-230万元。没有找到同期中国相应人员的工资数据,但1956年全国实行工资制改革后确定的标准(旧币1万元等于新币1元):卫生部门分11类21级,最高类别最高级 377元,最高类别最低级32.5元,最高类别平均约139.2元;高等院校教师分11类12级,最高类别最高级390元,最高类别最低级70元,最高类别平均约182.6元。如果考虑到工资改革后全国工资水平平均增长了39%,而苏联专家的工资分值1954年1月从原来的每分人民币1200元(旧币)提高到1400元,那么以上两项数据相比,当时中国同等人员的工资显然大大低于苏联专家的工资水平。另一个可以作为参考数据的材料是,1955年底国务院规定,编制在华苏联专家工资预算的标准按每位专家(限顾问和教师)每月平均350元计算,可以看出,苏联专家的平均工资与中国同类人员最高工资相差无几。至于军队系统聘请的苏联顾问,其工资待遇大约要比非军事专家高15%。

其实上述比较还省却了一个因素,即中国人员(高级干部除外)的工资一般包含了个人的所有开销,而苏联专家的工资中尚未包括其日常生活费用——这些开支都是由中方另行负担的。1955年12月国务院通知,因过去苏联专家经费预算标准偏高,故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日常费用标准平均每位专家每天规定为:招待费(节日宴会费、礼品和纪念品费等)0.5元,文娱费(书报购置和文娱、体育所需费用)0.25元,住宿费(租金、家具、房屋修缮、煤火费、水电费、卫生杂品费和服务人员工资)13.5元,交通费(油料消耗、汽车维修、司机工资及管理费用)7.5元。此外还有由财政部统一支付的专家医疗费和警卫费用等等。如此算下来,这笔费用(超过652.5元)要大大高于工资本身,而且实际开销往往是难以计算的。仍以公安部为例,那里共有苏联专家30多人,每人配备一部专车,一个翻译。所有专家都住在原恭王府(公安部宿舍)院内,每人一栋单独住宅,有4-5个警卫日夜看守。据说,那时为专家服务的编译处用钱非常方便,只要说明是为专家开销的,从来都畅通无阻。

中方为专家支出的第三笔费用是给苏联政府的补偿金。1950年协定规定补偿金为每人每月1500-3000卢布,1957年的新协定拉开了支付标准的档次,即咨询专家2400卢布,总工程师2200卢布,主任工程师2000卢布,工程师1700卢布,技师和工长1300卢布,熟练工人900卢布。笔者没有找到此后苏联援华人员结构的统计资料,但仅从1958年1月18日中苏科技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看,1958-1959年苏联到中国讲学和提供咨询的学者、专家375人,而进行技术援助的学者、专家只有111人。由此可以判断,新协定很可能进一步增加了中国政府在补偿金方面的负担。

上述情况表明,苏联专家来华工作的收入是丰厚的。据接受采访的专家本人反映,尽管很多人最初来到这个陌生的国度时有些不情愿,甚至是迫于政治压力,但几乎没有人在以后的日子里对此感到后悔。原因之一就是中国政府对他们在华的工作给予了很好的补偿,有些人得到的报酬至少是其平常在苏联工资的5倍。

当然,如果说苏联专家的工资偏高就是大国沙文主义的表现,就不符合平等的原则,不免有些言过其实,也不尽合理。首先,从客观上讲,无论付出怎样的代价,大批专家来华最终受益的是中国。毛泽东对此看得很清楚,他在1958年曾经对下面的干部说过:“你们不愿意请顾问,我反正是要请的。”其次,对于到苏联学习和培训的中方人员,苏联实行的是优惠政策。根据1951年12月6日关于中国公民在苏联进行生产技术实践的条件的协定,中方只需向苏联支付讲课费和指导者工资的10-20%。根据1952年9月1日关于中国公民在苏联高等学校学习的协定,中方仅向苏联政府支付书本费、公用事业费和助学金的50%。这无疑将抵销一部分中方的开支。最后,按苏方的计算,苏联收取的费用大大低于各种科学技术援助的国际价格水平,中国支付援华苏联专家的补偿金只是国际标准的 1/3-1/4,而支付培训中方人员的费用则只是国际标准的1/6,此外,苏联还向中国无偿提供了大量科技文件和图纸。当然,作为个人行为,苏联专家也有超出协定范围滥用由中方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现象。为此,联共(布)中央曾责令外交部授权第一远东司司长库尔久科夫就地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这一现象。

不过,对于贫穷落后的新中国来说,这项开支的确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据1951-1955年对苏非贸易外汇收支计算表,仅行政顾问和专家费一项开支:1951年5604万卢布,1952年4069万卢布,1953年3260万卢布,1954年3295万卢布,1955年4912万卢布,合计 21140万卢布。与中国首次向苏联贷款总共才12亿卢布的数字相比,这笔费用的确是惊人的。因此,作为全国的大管家,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从一开始就强调尽量少聘请苏联专家。 1951年1月7日周恩来致电王震和赛福鼎并告各大行政区和中央财经委:“凡我们自己能够找到的专门技术人员就不要再从苏联请人来”。1月18日就苏联在大连的企业移交中国后苏方人员的留用和薪俸等问题,周恩来又致电高岗转欧阳钦、韩光:“你们应将必须聘请的人数减至最低限度”。1957年以后中国在聘请专家方面实行“少而精”的原则,除了政治上的考虑以外,与减轻巨大的经济负担也不无关系。

有一点需要指出,造成在聘请专家问题上经济负担过重,实际上并非完全是因为对苏联专家的高待遇,中国人本身在一些问题上也是有责任的。支付给苏联专家的工资超过了协定标准,是中国政府主动为之,表明了中国人的诚意和待客之道,但不可取的是一些中国地方官员讲排场和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这也在很大程度了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如招待服务人员过多,随便为专家举行宴会和给专家送礼,宴会时陪客人员过多,给予专家各种不必要的额外补贴,经常在专家住室内摆设纸烟、糖果等等。如有的企业将专家的房间布置得花花绿绿,用最好的床单做桌布,在屋内喷香水。以宴请专家为名大吃大喝是经常的事情,个别单位甚至每日必宴,有时宴请一位专家,中方的陪客竟有二三十人。专家出差时中方随员过多也是个问题,被专家戏称为游行队伍。有些做法连苏联人自己都看不过去。如天津音乐学院和南开大学邀请苏联专家游览泰山,途中遇雨,陪同游览的负责人劝告专家家属及孩子乘坐山轿,而且自己也坐轿陪同。事后,苏联使馆认为影响极坏,提出将有关专家调回国内进行严肃处理。

对苏联专家日常生活的关心和照顾

苏联专家在中国享受的待遇有些是不能以金钱来计算的。笔者查阅的大量中国文献表明,从政策的角度看,中国政府对苏联专家在日常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完全可以用“无微不至”、“宾至如归”这些中国待客的传统词汇来形容。

来者欢迎。首批到北京的苏联专家尚未启程,刘少奇就专门致电周恩来,对专家的住房、办公室和用车,乃至被褥、洗漱用具和纸笔,每个细节都作了认真交待。专家到京后,毛泽东亲自在中南海接见,周恩来则邀请他们登上天安门观礼台参加开国大典,毛泽东还与其他领导人一起前往坐落在铁狮子胡同的苏联顾问总部看望他们。1956 年6月国务院外国专家局通知:凡新聘请的专家应由聘请部门负责人陪同游览一次本地的名胜古迹;定期统一组织所属范围的专家参观本地名胜古迹和工厂、农庄以及各种经济、文化展览会;专家要求在假期到外地游览参观可予同意;专家出差到外地时可顺便游览途中或附近地区的名胜古迹。

走者欢送。第一批专家期满回国前,政务院专门通知:各部门可以首长名义赠送总值不超过20万人民币的有政治意义的纪念品一份,部门首长可举行小型宴会饯行,并亲自到车站欢送。1955 年9月中国政府又规定:专家工作期满回国时,除以国务院名义发给中苏友谊纪念章外,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人应给专家写感谢信,写明专家的主要工作和成绩,并附俄文译本。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应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发给感谢状。对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则应报请国务院以总理名义颁发感谢状。

苏联专家的节日和休假问题也受到中国政府的关注。1953年2月规定,在华苏联专家除享受中国统一的节假日外,十月革命节放假2天,12月 5日斯大林宪法日放假1天,2月23日苏联红军节放假1天;各地负责人每年国庆节统一宴请一次当地的苏联专家,每年春节则由各聘有专家的单位负责人分别宴请本部门的苏联专家;国庆节和春节时向苏联专家子女每人赠送一份礼物;元旦、五一劳动节及苏联红军节各单位应为专家举办纪念会和各种晚会;国庆节的天安门和各地观礼及其他庆祝大典,应酌情邀请专家或其代表出席。关于专家按协定享受的休假,1955年10月规定,休假的时间和地点应尊重专家本人的意见,如回国休假,其往返旅途时间不计算在休假期内。为了满足苏联专家到海滨渡假的愿望,国务院外国外国专家局同意了苏方建议,特将1957年暑期各地在中国境内休假的苏联专家及其家属,原则上集中在北戴河及青岛两地休假,往返费用由聘请单位负担。北戴河及青岛的专家休养所由外专局和当地人民委员会筹办并管理。为了减少休假专家长途跋涉,1958年夏天又对苏联专家在中国境内休假采取了分区集中的办法,开设了北戴河海滨专家休养所、庐山交际处招待所和青岛疗养院三处休假场所,并划分了休假区域和分期时间。

在医疗方面,不仅专家本人,而且其家属的医疗医药费用,一般都是由中国政府统一负担的,还特别规定,专家或专家眷属镶牙的医药费和手术费也中方支付。1954年12月国务院还通知,各单位负责人须探望本单位患病住院的专家并派翻译人员前往照料。后来又因苏联专家对看病时没有固定医生的状况有意见,要求各医疗单位给专家及其家属治病时,“尽可能固定大夫,负责治疗到底”。

对于在野外工作的专家,中国政府也给予特别关照。1957年2月外国专家局专门就伙食补贴问题发出通知,强调外国专家在野外工作期间,各聘请部门应当供应大体上相当于北京国际饭店标准的西餐伙食,并保证对专家所需要的日用必需品(如纸、烟、毛巾、肥皂等)的供应,并按照附近大、中城市通行市价予以出售,其差价由聘请部门予以补贴。

为了保证对来华专家日常生活的供应,专门开设了使用票卷购物的商店,对外国专家开放。1958 年提出了如下要求:各地专家招待部门应根据专家实际所需肉制品、糖果及必需的水果的品种和数量,提出年度和分月要货计划,由当地供应;当地不能解决的部分,可报请省第二商业厅、局进行计划安排,确定专点加工复制;本省市内不能解决的部分,由省市第二商业厅、局分别地区、品种、数量汇总,报第二商业部安排解决。考虑到专家的生活习惯不同,还对一些特殊粮食成品——黑面粉、三角米(荞麦制成)、麦精(小麦或大米制成)、巴力米(芒麦制成)、碗豆辩、通心粉等——的供应专门提出要求:各地专家接待单位,应事先认真制定要货计划交当地粮食部门;各地粮食部门应尽可能在当地加工解决;如因当地缺乏加工设备或限于技术条件不能加工而必须由外地供应者,则统由北京市粮食局负责协助解决。

有意思的是,对于苏联专家饮酒这样的细节,中国政府也做出了特别规定。鉴于苏共二十一大提出关于禁止酗酒的问题,苏方专家组织也要求平时不要向专家供应烈性酒,1959年外专局专门规定:平时组织专家舞会和野游时,一般不必供应洒类。如专家坚持要求,则可供应一些啤洒和葡萄酒;餐厅小卖部平时可供应啤洒和葡萄酒,不应卖烈性酒,只在重大节日,可采取少量定量供应的办法;举行宴会时可少量供给一部分烈性酒。并要求各地招待单位就此问题与当地外国专家负责人妥善商议,取得他们的同意、协助和支持。

甚至对专家的丧事也有明确规定:各省、市专家招待委员会和专家所在工作单位会同其他有关单位组织治丧委员会,并指派负责干部前往专家逝世地点,协助料理善后事宜;聘请部门应派负责同志至大使馆或领事馆吊唁;举行适当仪式的追悼会;慰问已故专家亲属或商请外交部发唁电;对已故专家尸体的处理(火葬、土葬或运回本国),依其家属或驻华使馆意见办理;对已故专家亲属给予抚恤金。

总之,中国政府建立起一套招待来华专家的制度,要求各地对招待外国专家的工作每半年检查总结一次。检查总结中所包括的事项有“对专家迎送、住房分配、伙食调齐、交通供应、疾病医疗、文化娱乐、参观游览、安全保卫等”各个方面,目的是克服“对专家不热情、不礼貌和不照顾专家本国生活习惯的缺点”。

苏联专家的工作环境及其变化

如果说对苏联专家在华生活的关心和照顾是始终如一的,那么为苏联专家创造的工作环境则随着中苏政治关系的变化而有所改变。造成这种环境改变的原因是复杂的。从中国政府的初衷看,既然付出高昂代价把专家请来,自然是希望他们能为中国的发展和建设发挥最大的作用,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则是首要的、必需的条件。这一点,从政府的角度讲是始终注意的,从逻辑的角度看也是容易理解的。但事实上,苏联专家在华工作的环境确有不尽人意之处。从中国各级政府到具体聘请专家的单位都缺乏工作经验,以致聘请专家的计划经常变动,专家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材料和文献准备不全,与苏联有关方面缺乏必须的沟通和联系等等,其结果往往造成苏联专家来华以后无法顺利工作。不过,这方面的状况随着经验的积累可以而且已经不断地得到了改善,问题在于50年代后期出现的两种情况使得苏联专家的工作环境确有向不利方向转变的趋势:其一,中国发生的大规模政治运动,以及广大基层工作人员政治情绪的波动,对苏联专家的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其二,中苏领导人之间出现分歧和矛盾的消息渐渐在基层和群众当中传播,无形中对影响了对苏联专家的态度。

苏联专家来华之初,中国政府想方设法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苏联专家到中国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不了解中国国情,不熟悉中国的环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三令五申,要求聘请专家的各部门和各单位毫无保留地向他们提供有关情况。早在1950年6月,周恩来就致函陈云:今后凡有苏联专家工作的机关、企业的负责人,务必将本机关、企业的生产业务计划扼要地告诉苏联专家,各地工业生产的情况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工业生产方针、计划的指示,不论是报纸上登载的或单位发布的,均应尽一切可能有计划地指定专人经常找苏联专家面谈,并与他们密切联系,借以更好地发挥专家们的作用。12 月9日,周恩来批准了《关于加强专家工作的几项具体办法》。《办法》规定:(一)每月由周恩来、陈云、李富春、薄一波分别向专家作一次关于中国政治情况和各种政策问题的报告;(二)将政府的各种政策性文件,编译成俄文供专家参考;(三)第三个月召开一次专家工作汇报会议。为此,周恩来还提出要外国专家局编印《专家工作通讯》,并亲自题写刊名。除了交流专家工作的经验,这本内部资料主要内容就是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政策或其基本精神翻译成俄文,提供给苏联专家。1958年又扩大了发送范围,所有在华工作的苏联专家都可以阅读。中共中央党校则把每期的俄文版《中共中央文件汇编》发给专家阅读,使他们及时了解中共的方针政策。

不仅如此,苏联专家还可以参加所在部门或单位的所有重要会议,以便及时了解政策和方针的制定情况。1952年11月4日华北军区副司令杨成武请示,苏联顾问可否参加部队党委会议,毛泽东答复允许,并批转各处参考。1953 年6月8日,周恩来接见苏联驻华大使库兹涅佐夫和专家总负责人时告诉他们,中国政府系统和军事系统各部门的最重要的、带方针政策性的和涉及各部门全面计划性的工作问题,都是在党委会议上讨论的,因此,虽然有了各部门负责人定期会见专家组长的规定,但在讨论上述问题时,首席顾问或专家组长参加党或党委会议仍然是必要的。

据公安部专家工作负责人介绍,苏联专家可以参加公安部所有的工作会议,包括部领导的内部会议。总顾问伊万诺夫的办公室就设在罗瑞卿部长的外屋,有事可以随时找部长商议。按照刘少奇的指示,所有文件都必须给专家看,所以无论是中央下达的文件,还是部里的文件,都一字不落地翻译给他们听,由他们作记录。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1960年专家撤走前。当问到这样做有无顾虑时,回答只有一句话:“我们对苏联专家非常信任,都是共产党嘛”。

在军队系统也是如此。1952年12月31日军委办公厅主任肖向荣向毛泽东报告改进专家工作的措施时提到:今后各部门、各兵种的党委会议,以及有关布置工作、检查工作较为重要的会议,都吸收顾问或首席顾问参加;各部门、各兵种负责人,定期向顾问介绍我军情况及本身工作情况,并征求顾问意见等,得到毛泽东赞同。后来,不仅各部队照此办法执行,甚至每次中央军委扩大会议的主要报告和文件,也均送给苏联顾问团一份,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1958年。

苏联专家工作很认真,但由于缺乏有关中共历史的基本知识,常常闹笑话。比如,1955年一位在公安部工作的顾问回国前,坚决要求面见周总理,说有重要情况反映。有关方面未敢怠慢,随即安排周恩来和公安部、军委几位领导人接见了他。这位顾问郑重报告说,公安部队中有的干部是国民党特务,因为他看了档案材料,这些人曾参加过国民党。周恩来听后哈哈大笑说,邓颖超也曾加入过国民党。这件事一方面表明苏联专家可以查阅中共干部的人事档案,足见对其信任程度,另一方面也说明苏联专家确实需要更全面地了解中国和中共的历史。

1956年4月国务院明确发出通知,为使苏联专家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各聘有苏联专家部门的负责同志必须定期向专家介绍本单位的工作情况、业务计划以及执行专家建议的情况和问题,并且供给专家必要的业务资料”;“凡在中央各部门司、局长和省、市厅、局长一级干部中传达的有关党和政府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建设方面的重要政策的内部报告,中央各部门和地区应当指定适当的同志向本部门的专家组长和各地区的专家组织负责人进行传达”;“在苏联专家人数较多的地区,主管专家工作(或主管专家招待工作)的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定期地为专家组织有关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建设等方面情况的报告会”。是年12月,国务院又规定,为苏联专家组织报告会已列为今后检查专家工作的内容之一。

此外,一些禁止外国人进入的地区,对于苏联专家也是开放的。例如,1956年6月国务院通知,旅顺军港为非参观游览区,过去原则上一律不准外宾进入。现在考虑到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专家“都是我们国家机关内部的人员,不同于一般外宾”,特规定允许他们去旅顺作一般性参观。

在此对比一下1948年苏南冲突时的同类问题,对于评判苏联专家在中国的工作环境有参考意义。苏联把南斯拉夫政府拒绝向苏联专家提供有关材料作为撤退专家的理由,而铁托则因政治局委员赫布朗和茹约维奇向苏联使馆提供了党内情况而对他们进行审判。如此看来,苏联专家在中国享受的政治待遇应该是无从挑剔的。

不过,1958年中苏领导人因长波电台和联合舰队问题产生分歧时,中国领导人也顺带提出了专家问题。此后,向苏联专家介绍情况的要求也有一些微妙变化。9月15日外专局向国务院报告,今年以来为北京地区苏联专家组织的15次报告会,效果良好。如国务院副秘书长龚子荣关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双反运动的报告,国务院第八办公室副主任许涤新关于资产阶级分子改造问题的报告,计委重工业局长余建亭关于在主要产品产量方面赶上英国问题的报告等等。苏联方面的专家组织希望各地都加强这项工作,并强调,如果专家对于本地区以至于全国情况知道太少,不仅影响在华工作的开展,回国后无法介绍中国的的情况,也是一件非常难堪的事情。外专局为此提出的改进意见在报告内容方面有几点值得注意的变化,一是强调在介绍情况时应当根据总路线对专家进行“务虚”,即重点报告大跃进、文化革命、人民公社等方面的情况;二是降低了报告本身的等级,过去可以向专家传达厅局级甚至部级的文件,现在限制为“向我们自己一般干部传达的报告内容”,但不能涉及对苏联的批评;三是降低了报告人的级别,过去要求部门负责人亲自做报告,现在允许指定代理人,但对报告稿事先需加以审查。当然,这些微小的变化尚不致影响专家的工作环境。

赫鲁晓夫全面撤退在华专家时提出的一个主要理由是苏联专家在中国受到监视和跟踪,认为这种做法严重伤害了他们的感情。接受凯佩尔教授采访的许多专家也有这样的说法: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苏联专家都不许单独行动,跟踪他们是强制性的,即使上厕所也有卫兵跟在旁边,国家安全部门的工作人员甚至搜查他们的住所。有的专家感觉到,“我们在中国就像关进了一所被高墙环绕的监狱”。无论苏联政府或专家本人是在何种情况下这样说的,以及他们这样说是出于何种动机,这种描述都是不符合事实的。笔者在采访中方负责接待苏联专家或与专家共同工作的人员时,几乎都问了这个同样的问题,所得到的答案全部是否定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的老干部肯定地答复,安全部门从来没有对任何一名苏联专家使用过“手段”,因为根本就不存在这样一种政策。对苏联人采取反间谍手段是70年代的事情,而那时苏联专家离开中国已经很久了。即使某些专家的感受是真实的,也是由于误会造成的。据了解,对于苏联专家的外出行动,中国方面的确是要求有人陪同的,但这些人只是警卫、向导和翻译。由于在专家住所发生过偷盗现象,甚至有反革命分子想要杀害苏联专家,所以中方对专家的警卫是很严格的。直到1956年6月接待外国专家的会议上才决定,对专家的警卫工作应主要放在驻地的安全保卫方面,一般专家外出可不随身警卫,但对于专家负责人或特殊专家外出,以及在偏僻荒凉地区出差的专家,还是要求随身警卫。至于中方派遣向导和翻译跟随,则完全是为了工作方便,大多数苏联专家也认为这是需要的,“因为他们不懂汉语”。

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性政治运动对苏联专家的工作确实是有影响的,尽管这并非是官方有意造成的。1957年6月苏联大使馆在一份关于中国开展整风运动的报告中提到,虽然中共在同“右派分子”做斗争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运动组织得不好,大量有损于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情报落入了这些“右派分子”手中,致使反苏言论和关于匈牙利事件的敌对性宣传不径而走。大使馆忧心忡忡:其结果很可能对某些中国人,特别是知识分子和学生,产生不利于苏联人的影响。苏联使馆的担心不无道理,根据新华社的内部报道,确有不少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甚至一般市民,对苏联在波匈事件中的做法表示不满或不理解,认为匈牙利出现暴乱是苏联的责任,苏联出兵是干涉别国内政等等。

从中国政府的角度讲,已经考虑到开展政治运动时应内外有别。如在1958年开展的反浪费、反保守运动中,有些部门提出是否可以组织外国专家写大字报和参加群众性辩论,为此国务院规定:应当及时向外国专家介绍反浪费、反保守运动的意义和目的,以及本部门的运动进展情况。群众在运动中所提出的有关生产技术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国外设计、专家建议等问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各种适当的方式虚心地征求外国专家的意见并向他们求教。这种谈话和座谈会应当和群众性的鸣放、辩论严格分开;应当允许外国专家看大字报和参观展览会。他们如要求将大字报摄影,也不要加以禁止。但必须注意凡大字报和展览会有批评专家内容的,一律不许张贴和展出;不要组织外国专家参加群众的座谈会和辩论会,也不要提倡和引导外国专家用写大字报的形式向我们提意见。如果外国专家主动要写大字报,不要加以阻止。

不过,群众的热情一旦在运动中迸发出来,是很难靠几项规定制止的。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高潮中,很多基层干部和技术人员认为苏联专家思想保守,跟不上跃进的步伐,有事不愿找专家,甚至减少专家课程,的确出现了有些专家无事可做的现象。核工业部202厂还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时该厂正处于设计阶段,苏联专家按照常规提出,设计工作应分为三步,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但中方负责人认为,在目前大跃进和任务紧急的形势下,应打破常规,采取两步设计,取消技术设计的中间环节。为了说服苏联专家,中方便组织他们参观在“大跃进”中名声显赫的徐水地区,试图以亩产万斤的惊人纪录说服苏联专家。但苏方人员对徐水的粮食产量持保留态度,仍不同意改变设计方案。由于中方人员一再坚持,苏方被迫同意取消技术设计环节,并三步为两步,提前完成了设计。结果在施工中出现了问题,不断遇到麻烦,大大小小的修改有几百次。

1958年夏季及1959年10月中苏领导人发生争吵以后,大多数干部都已经知道中苏关系出现了麻烦,苏联在搞修正主义。特别是听说毛主席讲了“我们上山打游击”的话,不少基层工作人员以为问题严重,思想和情绪受到很大影响。过去对苏联专家的建议有不同意见,都是协商解决,现在则有人认定是专家有意捣乱,是赫鲁晓夫让专家们在中国做自己的试验。海军航空兵一位搞机场建筑的苏联专家在修建机场时,提出的跑道坡度超出了常规标准,中方认为这样可能造成事故,双方发生争执。一位中方干部在情急时竟说:“我们请专家来不是搞破坏的,中国不是你们的殖民地和附属国”。由于相互之间的信任不存在了,有的部门甚至在电话总机处安装了接听设备,监听苏联专家与国内的长途电话。在这种情况下,似乎也可以相信有的苏联专家所说其信件被拆阅的事情。尽管这些情况并非普遍存在,也不是政府行为,但毕竟会伤害苏联专家的感情,使他们感到在中国的工作环境已经恶化。

如果对苏联专家在中国的工作环境进行整体评价,那么接受凯佩尔教授采访的大多数人都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两国关系是真诚的”,他们“对中国人的工作感到满意”,也欣赏中华民族的质朴风格,只是对中国人与专家私下接触受到严格限制的现象感到不解。而笔者采访的所有中方人员也都认为,与苏联专家的工作关系是令人感动的,他们不约而同地列举苏联专家撤离时的情形对此加以说明。大连造船厂的专家撤退前,没有按照苏联政府要求的将全部图纸和资料带走,而是把正在生产制造的导弹潜艇、反潜护卫艇的所有图纸和资料都交给中国技术人员,让他们尽量抄写和记录,说能留多少就留多少,能记多少就记多少,他们不想就这样把图纸、资料带走。在包头202厂负责培训核材料生产人员的有30多位苏联专家,他们听到撤离的消息后,很多人向中国技术人员表示,中国需要了解的东西,他们知道什么就告诉什么,能留下多少,就留下多少,绝不保留,他们把这种作法叫“挤牛奶”。在海军工作的许多专家临走前表示了依依惜别之情,一位曾得过列宁奖章的苏联战斗英雄还流下了眼泪,甚至有人到了火车站还把一个小纸团塞给送行的中国人员——那是中方曾向他索要的技术资料。这种情况之普遍,以致国务院专门为此发出通知,对于主动提供技术资料,甚至亲自动手帮助抄录资料的苏联专家,“必须尽一切可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保护,以免造成对他们返国后的不利情况”。《通知》要求:一、各单位不要向专家索取原来属于专家所有的技术资料、工作笔记和教材等,除非专家主动借给或送给。二、对于向专家借来的资料进行抄录或派照时,应严格保密,注意务使资料保持原状,必须选择政治上绝对可靠的人员去做,并禁止在专家招待所内进行。三、所借资料一定要将原件按时归还,不可拖延时日,以便保护专家。四、切忌对个别专家表示出过分的热情,凡需要避嫌的地方,都不要勉强行事,以免引起不良后果。

上述如此动人的情节,不仅表明苏联专家对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是满意的,而且从一个角度说明,中苏领导人之间的政治分歧,至少在当时还没有对中苏人民之间的感情造成严重影响。

摘自:《苏联专家在中国》 沈志华著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原题: 对在华苏联专家问题的历史考察:生活及工作条件

作者:沈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