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陈高华文集》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重视户口、土地的调查登记,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有户则有差,有地则有税”,掌握了户口和土地的情况,便能对百姓征收赋税,摊派差役,实施有效的管理。相对来说,元朝的户口、土地调查登记是比较混乱的,制度既不完善,又不能定期举行,从而造成种种弊端,加剧了社会矛盾。关于元代的土地调查登记,论者殊少。本文拟就此作初步的探索,希望能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13世纪30年代,蒙古灭金,统治了北方广大农业区,当时称为“汉地”。70年代元灭南宋,实现了规模空前的统一局面。但北方和南方存在很多差异,元朝政府管理的办法、实施的制度亦有差别。

在社会大动荡以后,新的政权必须掌握现有的户口和土地数额,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从各种记载看来,蒙古国政府并没有专门进行土地调查。就在灭金的第二年,蒙古国在“汉地”进行人口调查,史称“乙未括户”。尽管记载缺乏,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次人口调查的同时,还进行了包括土地在内的资产登记。首先,前代的人口调查,都包括资产登记;而后来元朝在江南实行的人口调查,也明确宣布有登记“事产”的内容。第二,此次括户完成以后,立即“定天下赋税”,其中有地税,“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如果没有登记土地,如何能征收地税?第三,在此次括户后不久,真定(今河北正定)汉人世侯史天泽上奏,建议:“军则中户充籍,其征赋差贫富为定额。”蒙古国批准了这一建议。这是说,签发军户时在中户中选派。也就是说,依照前代的制度,实行户等制,将民户按丁力、资产分为三等,即上户、中户、下户。如果没有资产登记,便不可能有户等的划分。而“征赋差贫富为定额”也说明政府掌握各户的贫富情况,这只有通过资产登记才有可能。

蒙古国的第二次人口调查,是在蒙哥汗二年(1252)进行的,史称“壬子括户”。关于“王子括户”的记载也是很少的,可以认为它是按照“乙未括户”的方法进行的。在此以后十余年,中统五年(即至元元年,1264)八月,忽必烈发布《条画》:“诸应当差发,多系贫民,其官豪富强,往往侥幸苟避。已前哈罕皇帝圣旨:‘诸差发验民户贫富科取。’今仰中书省将人户验事产多寡,以三等九甲为差,品答高下,类攒鼠尾文簿。”上面说过,“乙未括户”后真定已有户等之分,此项命令应是将户等制全面推广,或因原来各地做法不同而加以统一规范。鼠尾文簿的全名是丁口产业鼠尾簿,上面登记的内容除丁口外还有产业,“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孳畜增添消乏,社长随即报官,于各户下,令掌簿吏人即便标注”。土地作为各家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便会登记在鼠尾簿上,所以税粮的征收,土田的词讼,“——凭籍(鼠尾簿——引者)照勘”。中统五年发布“类攒鼠尾文簿”时,并没有进行各户“事产”的登记。因此,可以认为,它所依据的,只能是此前户口登记时的资料。反过来说,这次关于划分户等和编制鼠尾文簿的命令,正好证明了以前人口调查时进行了资产登记。

根据以上所说,可以认为,蒙古国时期进行的两次人口调查,同时都进行资产登记。将人口调查的资料编辑成册,便成了户籍。蒙古国政府下令编制的鼠尾文册,则是以户籍为基础,按照户等加以编排的。鼠尾文簿也具有户籍的作用。实际上,在鼠尾簿编定以后,各级政府便以它作为摊派赋役、处理纠纷的依据,各家丁口、资产的变化也在鼠尾文簿上标注,原来的户籍反而不受重视了。

至元七年(1270)五月,忽必烈下令在北方调查户口,但实际举行则在次年(1271)。就在这一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因此这亦可视为元朝的一次户口调查。这次户口调查的重点是“分拣定夺各各户计”,也就是区分各种人户、驱良等。元朝政府为此发布的《条画》中,多次提到“手状”、“今次手状”。所谓“手状”,又作“手实状”,是唐、宋时户口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手状”就是“手实”的文书,上面写明各户白行申报的户口、资产。这就是说,至元十一年的户口调查,沿袭前代的制度,是以居民的“手状”作为基础的,蒙古国时期的两次调查,亦应如此。由“手状”亦可推知三次户口调查必然包括资产在内,户籍中应列有资产部分。

自此以后,元朝政府再没有在北方进行过普遍的人口调查。元朝灭南宋统一全国以后,户籍混乱的问题愈来愈严重。至元十八年(1281),济宁路总管胡祗通“上八事于枢府言军政”,其中说道:“匹夫之身不三数年之中有疾病旺衰,数口之家或子侄兄弟衰旺,或家业兴衰。旱干水溢,年岁丰凶之无定,运命吉凶,人为巧拙勤惰之不一,既不能长富,亦不能长贫,此造物消长之理。故前人之为政,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覆实无伪,验其力之增减而轻重其赋役,黠吏奸民不能诈伪,一富一贫不待申诉,如指诸掌,故下无妄讼,官无繁文,无废事,良以此也。我朝之于军民,一籍之后近则五七年,远者三四十年,略不再籍,孰富强,孰贫弱,孰丁口增加,孰丁口消亡,皆不能知。临事赋役,一出于奸吏之手,一听奸民之妄诉。”他建议立即重新对户口悄况进行调查核实,“分路排门,据即今实在丁口事产物力符同,给户帖,造籍册”。每种“造籍各三本,以为定例。自此之后,三年一籍。经手官吏冒伪不实者,若干户杖罪,若干户处死”。他又说:“诸路户计,东移西窜,南徙北迁,消乏者不减差,兴盛者不增赋。宜委本路公举廉慎官同按察使官一员从宜抄数,仍具戊戌、壬子两次附籍,仍具本家见在物力,除为清册,以凭从实定夺差赋。”胡祗遹提出的重新调查户口建议,并未被元朝政府接受,其原因可能如他所说,“富强奸伪隐伏狡狯者多不爱此举”,元朝政府害怕“摇动骚扰”,引起社会不安。但从他的建议可以看到,“抄数”户口,包括“事产物力”的内容。

但是,全国统一以后,北方的部分地区进行过单独的土地调查登记。至元二十年(1283)十月,元朝政府“籍京畿隐漏田,履亩而税”。至元二十一年十一月,“中书省奏:‘去年大都路,不拣谁的田地都抄写了来,今年依那田地数目里科税来。如今那着的人每道,俺是怯薛歹有,更勾当里差出去了也,么道,推事故说的多有。若依他每的事故里不教纳呵,别个的攀例去也。’奏呵。奉圣旨:‘不是咱的言语,是哈罕皇帝见有的圣旨有。不是咱定夺下的勾当,但阿谁种田呵,纳税者。’”⒀这段记载的意思说,大都路田亩登记以后,政府要按登记的田亩数收税,有人依仗自己是怯薛成员的身份,不肯交纳。中书省认为他们这样做,别人也会照着办。忽必烈下旨说,这不是我的话,而是哈罕皇帝(窝阔台汗)的圣旨,凡是种田的都要交税。怯薛是蒙语音译,原指大汗的禁卫军。在忽必烈仿效中原传统模式建立中央统治机构之后,怯薛仍然存在,成为皇帝的侍从,在内廷服役,政治上享有特殊的地位。怯薛歹即指怯薛的成员。他们有特权,故敢抗拒不纳地税。忽必烈则以祖宗成法为理由,要他们交地税。至元二十年的“履亩”清理登记,显然是震动颇大的。在此以前,至元十七年(1280)正月,元朝政府有令:“诸路差税,……不须履亩增税,以摇百姓。”为什么过了三年,专门要在大都路“履亩而税”,原因是不清楚的。但是,尽管中书省决心实行,并且得到忽必烈的支持,这件事仍然中途夭折。至元二十二年二月,“钦奉圣旨内一款:京师天下之本,一切供给,皆出民力,比之外路州郡,实为偏重。近年有司奏请打量地亩,增收子粒,百姓被扰尤甚。今后将大都一路军民等户合纳地税,尽行除免”。不过几个月,忽必烈便否定了自己原来的话。这次土地调查登记,实际上宣告无效。忽必烈态度的变化,无疑受王公贵族和怯薛的影响,为了照顾他们的利益。而其结果,使中央和地方官员,都不想再在北方进行土地的调查登记。成宗大德四年(1300),睢阳县(今河南商丘)“打量军户地土”,上级衙门认为这是“信着歹人每言语”,“践踏了田禾,军户每根底使气力哏骚扰有”。成宗下令:“不得咱每的圣旨,军户每的地土休打量者。”自此以后,再没有人敢在北方“打量地土”了。

北方是否有专门的土地籍册?至元二十九年(1292)八月,“御史台咨,监察御史呈,为大都路失散户地籍册事,今后拟令各路府州司县将目前至今抄数到诸色户籍地亩干照文册,取勘见数补写完备,如法架阁。正官、首领官得替,相沿交割,解由内依式开写。察官照勘卷时依期检举,但有不完,随即究治。呈奉中书省。准呈施行”。这里提到了大都路有“户地籍册”,各路有“诸色户籍地亩干照文册”,显然是一回事。是否即鼠尾簿,或是专有地亩文册,有待进一步研究。

13世纪70年代,元灭南宋,统一全国。至元十三年(1276)正月,南宋皇帝投降。二月,忽必烈“诏谕临安新附府州司县官吏士民军卒人等”,其中讲到,“凡典故文字,并户口版籍,尽仰收拾”。同年十二月,诏谕新附军民,“其田租……从实办之”。可见元朝政府在平定江南之初,便注意保存各种籍册和征收赋税。南宋时,曾不止一次进行土地调查登记,有专门的籍册,“宋南渡后,金华县诸名额田体量于绍兴辛酉,检踏于嘉定甲申,复量于咸淳丙寅,立法详而为制密,户有恒征,地无遗利,犹不失有田斯有赋焉”⒆。咸淳丙寅是公元1266年,离南宋亡国不过10年左右。这是南宋最后一次大规模的土地调查登记。元朝统一以后,征收赋税,很自然便以之为依据。以金华县来说,“元之下江南,因之以收赋税,以诏力役”⒇。江南其他许多地方亦应如此。也有一些地方,在战争中各种簿册遭到破坏,于是便由基层职事人员呈报,作为依据。如松江(今江苏松江),“归附之后,亡宋科征文册损失殆尽。至元二十四年催纳税粮,止凭乡司草册数目”。又如南丰(今江西南丰),“咸淳中,南丰行自实法,凡有田者各书其户之顷亩租收实数,悉上于官,以为版籍。……归附初,兵毁交至,簿书煨尽”。可知此类情况颇多。南丰“簿书煨尽”后如何征收税粮,记载中没有说明,应亦与松江相同。“乡司草册数目”应是要求按咸淳田亩税粮数上报,当然乡司等便可乘机上下其手,营私舞弊。

至元二十六年(1289)二月,元朝政府下诏“籍江南户口”。这次籍户,除了登记丁口之外,还对包括土地在内的“事产”进行登记.在有关的《条画》中规定:“漏报事产[杖]七十七下。”在此次籍户过程中,庐州路(路治今安徽合肥)同知马煦“令其民家以纸疏丁口、产业之实,揭门外,为之期,遣吏行取之,即日成书”。可知仍然由各户呈报“手状”,然后由官府编造成册。

就在元朝政府下令江南籍户的次月(闰二月),江南行大司农司就清查江南官田提出处理办法:“先奉《条画》内一款:亡宋各项系官田土,每岁各有额定子粒,折收物色。归附以来,多被权豪势要之家影占,以为己业佃种,或卖与他人做主。立限一百日,若限内自行赴大司农司并劝农营田司出首,与免本罪,其地还官,止令出首人种佃,依例纳租。据在前应收子粒,并行免征。若限外不首,有人告发到官,自影占耕作年份至今应收子粒,尽数追征。职官解见任,退闲官军民诸色人等,验影占地亩多寡,就便约量断罪。仍于征收子粒内,一半付告人充赏。钦此。行大司农司议得,犯人十亩以下杖五十七下,一百亩以下杖六十七下,三百亩以下杖七十七下,五百亩以下杖八十七下,一千亩以下杖九十七下,已上地亩虽多,罪止一百七下。”《圣旨条画》还提到“富豪兼并之家多有地土,不行尽实报官,或以熟作荒,诈冒供报”;以及“田多之家,多有诡名分作数家名姓纳税,以避差役,因而靠损贫难下户”;要求限内自首,否则验地亩多寡断罪。二十六年三月,行大司农司又分别对这两种情况提出处理办法。与这三项处理办法有关的《圣旨条画》何时颁布缺乏记载,从其中“立限一百日”看来,显然应是至元二十六年颁布的,应与二月颁发的籍户命令有关。元朝政府对富豪兼并之家隐占官田、田土不尽实报官和诡名纳税等现象进行清理,其目的是为了配合做好籍户时的“事产”登记工作。

但是,从种种迹象看来,这次籍户过程中,土地登记并不认真。后来的种种记载,涉及土地者,常常提到南宋咸淳籍册(见后),很少见有提到至元二十七年籍册的。文宗至顺四年(即元统元年,1333)成书的镇江地方志,专门有“田土”一卷,其中说:“《嘉定志》不载亩数,惟载夏、秋二料(科)。……其后又益以公田,及拘没丁府田,至于民田数,则阙而不载。归附之后,尚稽检核。延祐乙卯,然后立法经理。”该书记述户口时,提到“至元庚寅籍民之数”,而记载田土时,却没有提到这次“籍民”时的“事产”登记,说明当时根本不重视此事。需要指出的是,元朝政府对于江南官田的清查登记是颇为认真的。至元二十一年(1284),“十二月甲辰朔,中书省臣言:‘江南官田为权豪、寺观欺隐者多,宜免其积年收入,限以日期,听人首实。逾限为人所告者,征以其半给告者。’从之”。这是元朝政府首次下令用自首和举报的办法清查官田。上述二十六年立限清理官田,也是采用自首与举报的办法。行大司农司拟定的与土地清理有关的三项处理办法(隐占官田、隐匿田土、诡名析户)中,以隐占官田处分最重,“犯人十亩以下杖五十七下”,而其余两项分别为笞四十七下、笞三十七下,亦反映出对清理官田的重视。行大司农司一度撤罢,至元三十年(1293)三月重立,名义上仍是管理农田水利,实际上主要是为了“迫寻豪右之家隐藏田地”。“赛因囊加台燕公楠言:‘蛮子地方富豪之家隐藏官田地多,立行司农司衙门,隐匿田地我寻觅出来。’”忽必烈批准了这一建议。赛因囊加台(带)是忽必烈赐给燕公楠的名字。他是南宋降臣,熟知江南情况。上奏时燕公楠任江浙行省参知政事,行大司农司重立后,他任大司农,积极搜刮隐匿不报的土地,“得藏匿公私田六万九千八百六十二顷,岁出粟十五万一千一百斛,钞二千六百贯,帛千五百匹,麻、丝二千七百斤”。陈思济为池州路总管,“时又有括田之令,公令有田互相根括,增田三千顷以应命,而反复苛横之苦,视他而少息矣”。陈思济为池州路总管在出任岭北湖南道肃政廉访使之后,而元朝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可知“括田之命”是至元二十八年以后之事,显然就是行大司农司重立以后之事。所谓“有田互相根括”,便是命有田之家互相检举。从这一记载看来,行大司农司的“括田”,是有“反复苛横”之苦的。此次“括田”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忽必烈死后不久,成宗元贞元年(1295)“以究藏不多,无济于事”,又将行大司农司撤销。

至元二十七年籍户和至元三十年成立行大司农司,都与江南土地的调查登记有关,但前一次没有认真进行,后一次规模有限,影响都不大。真正比较认真的江南土地调查登记,是在仁宗(1312—1320)时进行的,史称“延祐经理”。“延祐”是元仁宗的年号,“经理”就是土地调查登记之意,“经界废而后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延祐元年(1314),“平章章闾言:‘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输税者有之,由是税人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经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庶几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于是遣官经理。以章闾等往江浙,尚书昵匝马丁等往江西,左丞陈士英等往河南,仍命行御史台分台镇遏,枢密院以军防护焉”。章闾在有些文献中又作张驴,系同名异译。此事的实际发动者是当时的权臣右丞相铁木迭儿,他以此作为解决政府“经用不给”的一种手段,章闾不过奉命行事而已。上奏所说“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无疑指的是至元二十七年籍户时的“事产”登记和至元三十年行大司农司括田而言。也就是说,以上两次亦可称为“经理”。此次经理“遣官”前往江浙、江西、河南三省,从后来的情况来看,没有越出三省以外。江浙、江西位于江南,河南行省情况比较特殊,一部分在淮河以北,一部分在江、淮之间,大体相当于今天河南省和湖北、安徽、江苏三省的江北部分。

“延祐经理”的具体办法是:“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许诸人首告。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亩以下,加一等。一百亩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除了民间的土地外,“诸王、驸马、学校、寺观亦令如之”。将这次规定与至元二十六年行大司农司的各项规定相比较,可以看出:(1)限期短促。至元二十六年规定限百日,此次限四十日。(2)处罚加重。至元二十六年规定隐占官田十亩以下杖五十七下,其余两项分别为笞四十七下、笞三十七下;隐占、虚报、诡名田土最多杖一百七下;此次作弊者十亩以下即杖七十七下,而且一百亩以上便流窜北边。至元二十六年规定,隐瞒田土一半没官,而此次则全部没官。显然,元朝政府在此次经理中,仍然沿用自实与举报相结合的办法,但是加重了处罚,企图以严刑苛法逼使三省居民如实申报,在短期内完成土地的清查。

这次经理是延祐元年(1314)发起的,但实际施行则在第二年。“延祐二年正月初三日,钦奉圣旨,立限经理田粮。”经理时先由百姓、寺院、学校、机构“自实供报”,然后“官司复验,归类造册,作数在官”。所谓“归类造册”,是分别土地种类(田、地、山、荡、池塘、杂产),归属(官、民),生产情况(荒、熟),纳税情况(纳粮、免粮),登记入册。此次清查登记的籍册,称为“经理册”,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各户占有土地的情况,一是各地区土地的分类情况。上述文宗至顺年间编纂的镇江地方志“田土”门所载各种土地的数字,便是此次经理的结果。三省经理的结果是:“河南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万七百六十九顷,江西省总计官民荒熟田四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三顷,江浙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九十九万五千八十一顷。”三省总计2650543顷。由于在此以前三省土地的数额缺乏记载,此次经理查出隐匿土地有多少,便难以说明。可以肯定的是,元朝政府用严刑苛法威胁,各级地方政府便多方设法增加田土数目,以邀功请赏。在实施过程中,“期限猝迫,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往有之”。具体来说,“以两淮、荆襄沙碛作熟收征,徼名兴利,农民流徙”。江西“信丰一县,撤民庐千九百区,夷墓扬骨,虚张顷亩,流毒居民”。饶州路乐平州(今江西乐平),“延祐经理,官吏务增民粮,以希功赏”。奉命在江浙经理的张驴,“以括田逼死九人”。

延祐二年(1315)四月,“赣州宁都州蔡五九反”。蔡五九是宁都州(属赣州路,今江西宁都)人,起事的原因就是“宁都官吏经理田粮,残虐启畔”。八月,元朝监察机构御史台的官员上奏:“蔡五九之变,皆因昵匝马丁经理田粮,与郡县横加酷暴,逼抑至此。……乞罢经理及冒括田租。”仁宗同意。九月,蔡五九被元军所杀,起事失败。但是,元朝政府并未真正取消经理及“冒括田租”。这一年十一月,仁宗“以星变赦天下,减免各路差税有差”。其中规定:“河南、江浙、江西三省,经理自实出隐漏官民田土,合该租税,自延祐三年为始,与免三年。”这就是说,经理仍然有效,只是括勘出来的“隐漏官民田土”,可以免税三年。延祐五年(1318)六月,“御史台臣言:‘昔遣张驴等经理江浙、江西、河南田粮,虚增粮数,流毒生民,已尝奉旨,俟三年征租。今及其期,若江浙、江西,当如例输之,其河南请视乡例减半征之。’制曰‘可。’”既然承认经理“虚增粮数”,但又要百姓“如例输之”,元朝政府之蛮横由此可见.河南“减半征之”,是出于地方官的要求:“时汴梁路总管塔海亦言其弊,于是命河南自实田,自延祐五年为始,每亩止科其半。汴梁路凡减二十二万余石。”另有记载说:“先是,朝廷令民自实田土,有司绳以峻法,民多虚报以塞命,其后差税无所于征,民多有逃窜流移者。塔海以其弊言于朝,由是省民间虚粮二十二万,民赖以安。”两种记载的不同是,一说税粮减半,一说减省虚粮(虚报田亩应纳之粮),显然应以前者为是。也就是说,凡河南此次经理增加的田土,一律采取每亩减半征收的办法,不管是虚是实。为什么对河南采取不同于江浙、江西的办法?这要从元代南北税粮不同说起。北方税粮分丁、地税,一般民户只纳丁税不纳地税,有的户则纳地税不纳丁税。南方则均纳地税。河南行省属北方,所征税粮以丁税为主。现在经理增加的土地要纳地税,对于民户来说,就是重复纳税,既交丁税,又纳地税。后来有人说:“世祖时,淮北、内地,惟输丁税。铁木迭儿为相,专务聚敛,遣使括勘两淮河南田土,重并输粮。”正因为“重并输粮”,不合制度,所以在当地官员力争之下,中央政府不得不作些让步。汴梁一路经理增加的税粮半额尚有22万余石,这就是说,实际上征收的也是22万余石。河南一省有路十二、府七、州一,可以想见,经理以后新增的税粮额是一个很大的数字。

延祐五年六月征收括田税粮的命令下达后,引发了新的动乱。十月,“赣州路雩都县里胥刘景周,以有司征括田新租,聚众作乱。敕免征新租,招谕之”。雩都和蔡五九起事的宁都同属赣州路。刘景周的起事,很快也归于失败。元朝政府“免征新租”的许诺,和延祐二年的“罢经理及冒括田租”一样,紧接着就被取消了,“新租”照征不误。泰定元年(1324)六月,中书平章政事张珪等因灾异上言,“极论当世得失”。其中一个重要内容,便是要求纠正“延祐经理”的弊端:“两淮河南田土,……宜如旧制,只征丁税。其括勘重并之粮,及沙碛不可田亩之税,悉除之。”这一建议和许多类似的建议一起,遭到否定。总起来说,“延祐经理”中登记纳田亩数,有相当大的部分是虚增的。元朝政府了解这种情况,但为了达到增加赋税的目的,仍然认可这次“经理”的结果。有的记载说:“至泰定、天历之初,又尽革虚增之数,民始获安。”这应是溢美之词,不符合事实。

元朝百姓向政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税粮、科差、杂泛差役、和雇和买四项。科差主要行于北方,是以户为征收对象的。税粮南、北不同,已见前述。南方按地亩征收,“延祐经理”后,河南民户既征丁税,又征地税,情况特殊。杂泛差役、和雇和买两项,北方以户等为据者居多,划分户等的标准是丁力、资产,土地在资产中占很大比重;南方有的以户等,有的则直接以田土或税粮为标准。因此,土地占有的登记,不仅与税粮的交纳有关,而且必然影响到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的摊派。这种情况,在南方尤其明显。元朝后期,危素说:“嗟乎,赋役之难均也久矣。大抵江淮之北,赋役求诸户口,其田(南)则取诸土田。户口之贫富无恒业,土田之贸易无恒主,由是虽欲其均,卒莫能均。”这段话说得比较笼统,但指出了南北赋役的征收摊派标准不同。有元一代,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对于百姓来说都是沉重的负担。“科役繁重,破家荡产,往往有之。”各地的富家大户,往往与官吏相勾结,把自己承担的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转加在普通百姓头上。他们逃役的常用办法,便是隐瞒田土或诡名析户:“田政久不理,大家与吏胥并缘为奸利,诡匿其税额,以避徭役,而受役者多阊左之民。”“为郡者于民间徭役,不尽校田亩以为则,吏得并缘高下其手,富民或优有余力,而贫弱不能胜者,多至破产失业.”田上不实不仅造成税粮负担不合理,而且使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的差充摊派出现种种问题,从而加剧了社会矛盾。既然中央政府进行的“经理”并不可信,因此,江南的不少地方官员,为了“均赋役”,便在自己的辖区之内进行核实田亩的工作。

从现存的记载来看,早在世祖至元、成宗大德年间,江南已有地方官员着手核实田亩。危素说:“予尝求能核其有田无税、有税无田以定力役者,盖得三人焉。其一至元间绍兴县尹李君,其一大德间金溪县尹赵君,其一同知余姚州事刘君。”“刘君”事迹下面将会说到.总的来说,至元、大德间从事此项工作的官员是个别的,而到“延祐经理”以后,这样的事例就多了起来。这既反映出元代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同时也说明“延祐经理”之不足信。或者可以说,正是由于“延祐经理”之不可信,促使不少地方官员认真在自己管辖地区内重新核实田亩。

“延祐经理”以后江南实行核田的地区为数甚多,难以作出正确的统计。可以知道的是,浙东地区最为突出.浙东在顺帝时期有两次大规模的核田。一次在顺帝至正二、三年(1352—1353)间。至正元年(1351),泰不华任绍兴路(路治今浙江绍兴)总管,到任后,“令民自实田,以均赋役”。绍兴路辖下的余姚州(今浙江余姚)在核田过程中,“自陈者五万人,或无粮今自实有至三、五百亩者,至于消积年之争讼者七千余事”。核田以建立各种土地簿册告结束。主其事者余姚知州刘辉,就是上面危素所说的“刘君”。绍兴路所属其他州县亦应有类似举动,但缺乏记载。第二次在至正十、十一年间(1350—1351)。董守悫为肃政廉访使,由于廉访司佥事余阙的推动,他在婺州路所属六县一州全面推行核田定役,“先期一月,令民及浮图、道士各以田自占,其或蔽匿及占不以实者没其田。令既浃,乃保以一正属民履亩而书之”。核田结果是建造各种簿册,“册成,一留县,一藏府,一上宪司”。此次婺州路核田,留下的记载颇多。如浦江:“赋役不均,吏并缘为奸,是故贫益贫而富益富。……会宪司行随产当差之法,他州县皆别遴官,独浦江就委侯(浦江县达鲁花赤廉阿年八哈——引者)行之,盖知侯廉明正直,足以登厥事。侯亦感激,益行素志。集耆老于庭,备询其详,令民自实其业。用宋咸淳册为之根柢,命里长履亩而推正之,及命邻者复核。侯躬校簿书,正其是非,斥其隐蔽,更造册籍,灿然明白,积年之弊不可去者一旦尽除之,然后依粮定役,咸服平允。”又如义乌:“至正十年,浙东部使者言:民役不均由民田有不实,乃俾属郡括其实以赋役,且命有田者随其田之所在而受役。真定范侯公琇遂被檄来莅其事于义乌。……凡民有田,俾其自陈,里胥载核,徂*[阝显]徂畛。且稽故籍,质其伪真,钩隐弗遗,增崇弗逾。既括而实,乃籍乃图。图籍既完,弗缪弗污。按籍以役,庳高用敷。豪民大家,徭兼役重。单夫窭人,获免于佣。富既弗病,贫将终丰。”“田政久废,民或无田而被役,而多田者其役顾与下户同。公(义乌县达鲁花赤亦怜真——引者)奉宪府令,尽括其实,定著于籍。由是民田苗米莫得飞寄诡匿,多田者则随其田之所在,验米之数以受役,而下户细家差徭俱免,民皆服其均平。”除了婺州路之外,核田还在处州路(路治丽水,今浙江丽水)进行。处州路属下的庆元,“会分宪余公阙以括赋役不均,举行核实,各县皆择人往董之,惟庆元就以属公(庆元县尹孔旸——引者)。乃令民以田亩多寡自占,即不实,罪及邻保。立法周而用法严。民自占,无敢不以实。赋以田制,役以赋定,富者幸免、贫者重困之患遂除”。龙泉,“部使者余公阙……复命侯(处州路青田县尹叶琛——引者)垦田龙泉,召有田之家履亩而实之,验民粮多寡以定科徭。……事成,移婺之武义,侯垦田定赋一如龙泉”。这一次核田规模是比较大的。白景亮在衢州路(路治西安,今浙江衢县)“核验田亩以均之,役之轻重,一视田之多寡,大小家咸便安之,由是民不劳而易集,他郡邑皆取以为法”。除此以外,福建兴化县尹雷机,“令民自实田,随其高下为定,日选一吏主其官书,每一乡毕,具其姓氏揭之,民大悦”。湘乡(今湖南湘乡)知州王文彪,“田政久不理,大家与吏胥并缘为奸利,诡匿其税额,以避徭役,而受役者多阊左之民。公为括其实,俾其陈毋有隐,即有隐没,田入官。既得其实,乃定著于籍,用为赋役之差,富贫以均,民心悦服”。休宁(今属安徽)县尹唐棣,“至正五年春,君始至官,召父老问民不便者,皆以赋役不均告”。唐棣“谓胥吏贪墨,遴选闾里良民觞于庭,俾家至户喻,察恒产有无,聿新税籍,削逃徒,并诡异,秋毫底实,逮三月告成”。

由以上所述,可知元朝后期江南很多地方都有核田之举,而核田的主要目的,则在于均役。核田的方法,大体上仍是自实与举报相结合,某些地方还采取“履亩”核实之法。对不实者采取没收的处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地方的核田,并非中央政府的命令,而是地方监察或行政官员的行为。凡是采取这一措施的官员,大多是比较廉正、有所作为的人物。正如当时有人所说:“核田均税,最善政也。”他们将此视为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缓和社会矛盾的最佳行为。当然,在整个社会矛盾急剧尖锐化的情况下,这种改良措施犹如杯水车薪,实际上是无济于事的。

元末农民战争爆发(至正十一年,1351)后,江南群雄割据,不断争斗。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些地区仍然继续核田定役。如:“至正十八年夏四月,安阳韩侯谏来为尹。会治其县境,一切军资悉取于民,重轻失当,怨嚣载道。侯……乃下令听民自陈,即有不实,并以坐吏,仍选乡里大姓有禄位德望者核视之。……然后奸欺屏息,田赋正,徭役均,而庭无纷争之讼矣。”韩谏出任的是上虞县尹(浙江上虞),元代属绍兴路,当时为投降元朝的方国珍所据。湖州路乌程县(今浙江吴兴)在元末是张士诚占据的地方,“戎务尚殷,供亿繁夥,征输敛,趣期会,皆倚办于役户。奈何富民之奸谲者巧于隐避,产税多析于他名,故役轻而益富;贫懦者田虽鬻而额仍存,故役重而愈贫。物力既殚,官事稽失,荷校受笞,赀孥不保,而累延有司矣。”乌程县尹冯信卿在路总管命令下,“明列数条,集里长乡胥分置各所,讥防周密,言不一漏,……不逾月而毕”。“得自实之田千余顷,倍愈旧籍。税产既裕,役调遂均。”朱元璋兴起于淮西,渡江后向浙东发展,占有婺州路等处。“公(朱元璋任命的江南行省左司郎中王恺——引者)令民自实田,……通验其粮而均赋之,有一斗者役一日,贱与贵皆无苟免者。”婺州路原来曾施行核田均役,见前述,朱元璋到来以后沿袭了这一做法。由以上数例,可以看出,核田定役在江南已深入人心,被视为施行善政之必不可少的措施,即使在动荡变革的时代中仍然如此。

核田的结果是建立土地籍册,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赋役的合理负担。关于土地籍册的情况,请看以下记载:

[余姚州核田]田一区,印署盈尺之纸以给田主,为(谓)之乌由,凡四十六万余枚,田后易主,有质剂无乌由不信也。……其画田之形计其多寡,以定其赋,谓之流水不越之簿,又画图谓之鱼鳞才次之图,其各都田亩则又有所谓兜簿者焉。至于分其等第,以备差科,则又有所谓鼠尾册者焉。

[余姚州核田]田一区印署盈尺纸,以给田主,谓之乌由,凡四十六万三千有奇。画之为流水册,次之为鱼鳞图,类之为兜率簿,第其高下而差徭之,谓之鼠尾册,又总凡六千二百五十。

[至正十八年上虞县核田]其法,每田一区署由一纸,戴田形地方亩数与凡执事者其上,俾执之以为券,而图以鱼鳞,册以鼠尾,分以兜率,总以归类,然后奸欺屏息,田赋正,徭役均,而庭无纷争之讼矣。

[婺州路核田]其以田之图相次而疏其号名亩税粮之数与得业之人于下者曰流水,亦曰鱼鳞;以人之姓相类而著其粮之数于后者曰类姓,以税粮之数相比而分多寡为后先者曰鼠尾。

具其田形疆畎主名,甲乙比次以上官,官按故牍而加详核之曰鱼鳞册,以会田。别为右契予民使藏之,曰乌由,以主业。其征之所会曰鼠尾册,以诏役。

综上所述,元末江南核田编制的籍册文书,有乌由、流水、鱼鳞、兜率、类姓、鼠尾数种。鼠尾前已述及,其余在下面分别作一些说明。

乌由。以上三条记载中提到乌由,显然是各家各户占有土地的凭证,上载土地的形状、大小与业主的姓名。此外,元末上虞湖田重新丈量以后,“拨付各户照依元佃亩步布种纳粮采画图本,每一丘出给乌由为照”。湖田是官田,这就是说,官田佃户亦可获得所佃田的乌由。“由”即凭证,“乌”可能指此物的颜色(乌黑)而言。据“每田一区”、“每一丘”“署盈尺纸”,可知业主所占有的每块连接成片的土地,都有乌由一张,并非业主所占有的全部土地,都在一张乌由上。原来,土地买卖主要凭契约;而在颁发乌由以后,“田后易主,有质剂无乌由不信也”。这是古代土地买卖史上的一次重大变化。

流水簿(册)和鱼鳞图。上引5条记载中,同时提到流水、鱼鳞者有3条。从这几条记载来看,流水和鱼鳞都是“画图(形)”的。其中之一说流水“亦曰鱼鳞”,两者没有区别。但从其他两条记载来看,流水和鱼鳞是有所不同的,否则就不会先说“流水”,接着又说“鱼鳞”了。但是,区别何在,从上面几条记载是看不清楚的。也许,流水册是某一地区的自然土地图形,而鱼鳞图则是各户占有的每块(丘)土地图形。

鱼鳞图(簿)在宋代已经出现。“鱼鳞”指土地形状而言,元人诗:“齐鲁多平原,江浙田高下,戢戢如鱼鳞,土籍谁主者!”江浙多丘陵,土地形状不规则,如鱼鳞状,这是鱼鳞图一名的由来。鱼鳞图册的出现是古代土地登记史上的一件大事,对后代有深刻的影响。各户占有的每块(丘)土地均有图,汇集成册,由政府保存,这就是鱼鳞图册。而“乌由就是每张鱼鳞图册的副本”,发给业主,作为凭证。“流水”一名的由来,有待进一步考证。元代有关丽水县(今浙江丽水)学田的碑文中说:“追照本都砧基并流水簿籍,查照本都亡宋咸淳二年推排核实田亩,及至元十七年讲究取勘田亩流水簿,俱系县学田亩,与元抄籍册相同。”可知至元十七年即有流水簿存在,可以认为,流水簿和鱼鳞图一样,亦可追溯到宋代。众所周知,明代通行的是鱼鳞图册,但亦有记载提到流水册。如方志《嘉靖浦江志略》载:“大明洪武十有四年,造田土流水文册,共三百四十册。内开:每都佥都长一名,保长一十名。每遇造册之年,照号挨踏入册,图画田地山塘段样,开载原业某人,今业某人,及米麦科则数目,庶毋隐漏飞诡,查明方上四截文册。”同一记载中完全没有提到鱼鳞册,似可认为,明代流水、鱼鳞已没有区别,一般均采用鱼鳞册,但个别情况下仍沿用流水册这一名称。

类姓簿、兜率簿。上面所引记载说:“以人之姓相类而著其粮之数于后者曰类姓。”可知这是以田从人的籍册,即将一定行政区划(乡、都)内登录的各块田土,应纳税粮,按人户姓氏归并在一起。明初某些地区保留了这一名称。《嘉靖浦江志略》记:“田土类姓文册,共三百四十册。随流水编造,如一都一保田土,不拘另籍,或张姓、李姓,选作一处,以便查考。”类姓文书和鱼鳞册可以互相补充。但在多数明代记载中,这种类型的土地籍册称为归户册。

如果往上追溯的话,宋代已有类姓簿。同时又有砧基簿,应与“类姓文册”相近。“所以立砧基册者,以田归户也。”元代江南某些地方仍有砧基簿存在。前引丽水县学田的记载,便提到“砧基”、簿籍;湖州路安定书院与僧人发生田土争执时,书院以“宋淳祐五年安吉州给到印信砧基一册”为据。可见宋代的砧基簿在元代一直沿用。后来类姓簿取代了砧基簿。上引5条记载中,4条有兜率簿(兜簿)而无类姓,1条有类姓而无兜率。似可认为,“类之为兜率”、“分以兜率”之兜率簿,与类姓簿应为一物,否则就难以解释了。至于此类簿册为何以“兜率”命名,尚有待考订。

梁方仲先生指出:“自汉迄唐,八九百年间,政府最看重的是户籍的编制。户籍是当时的基本册籍。关于土地的情况,只是作为附带项目而登记于户籍册中。当时的户籍实具有地籍和税册的作用。”唐、宋以后,“私有土地日益发达,土地分配日益不均,因而土地这个因素对于编排户等高下的作用愈形重要,……于是各种单行的地籍,如方帐、庄帐、鱼鳞图、砧基簿、流水簿、兜簿等便相继逐渐设立起来了。”“这时,地籍已逐渐取得了和户籍平行的地位。”梁先生概括地说明了土地登记籍册的变化过程。就元代而言,仍是一个过渡时期。北方土地仍登记在户籍册中,南方户籍登记时包括土地在内,但同时沿用南宋时开始的各种土地籍册。元朝末年,江南(主要是浙东)若干地区核田定役,建立了多种土地籍册(多数应沿袭自宋代)。至于全国范围内土地籍册的建立,应是明代的事;但元代浙东的核田建籍,无疑对明代有重大影响,这一点何炳棣先生已经指出,不再赘论。

作者:陈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