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起,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果断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造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把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第二步是把国家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

1953年6月,中共中央根据中央统战部的调查,起草了《关于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意见》

1954年9月2日,政务院第二百二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 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 条例第九条规定合营企业受公方领导,由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所派代表同私方代表负责经营管理。

1956年1月10日,北京首先宣布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接着,上海、天津、广州、武汉、西安、重庆、沈阳等大城市以及50多个中等城市相继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

1956年初,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分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全国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

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

1982年,当年通过的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当时,国家只允许没有雇佣的劳动者即个体经济的存在,并“通过行政管理,对个体经济实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1987年,当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将村委会界定为农民自己的组织,而不是一级政府,村庄干部也随之转变为民间社会的一部分。行政体制由国家权力系统严格控制,私营企业主属于体制外人员,几乎没有进入的可能,私营企业主担任乡镇书记的事例(如辽宁省海城市)是极为特殊的。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首次出现了私营经济概念,承认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生活需求。修正案第一条指出,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私营企业在经历了20多年的取缔之后再次获得了合法地位。

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颁布,条例规定私营经济主要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存在着雇佣劳动关系、雇工在8人以上的经济成分。

1989年8月,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指出,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

1992年,党的14大将过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单一所有制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所有制。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做了相应修改,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对私营经济不再加以人数上的限制。

1999年,全国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增长到150.9万户,占内资企业总数的20.2%,同期国有企业为165万户,同比为22.1%。比重最大的是集体企业,为317.2万户,占42.5%。

2001年7月1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7月1日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江泽民在大会上明确指出,私营企业主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之一,"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团结在一起,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江泽民的这一讲话精神已经写进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和中共党章。

200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首次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修正后的党章中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2003年,新华社发表文章称调查显示,29.9%的私营企业家是中共党员;而在1993年第一次对全国私营企业家进行抽样调查时,这个比例是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