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3年,葡萄牙人参加广州交易会并交付贿金给中国的官员时,由于有其他官员在场,受贿的官员不得不宣称将葡萄牙人每年交付给他的地租 500两白银上缴国库。从此,贿赂成为地租。葡萄牙人终于通过缴纳地租的方式,取得中国朝廷允许他们在澳门居住的权利。
葡萄牙人入居澳门初期,澳门尚属广州管辖。随着葡萄牙人与其他外商日益增多,各地中国商人与工匠大量进入澳门,明朝廷渐渐采取了一种特殊的方式来管理澳门,行使主权。
征收舶税。
在澳门设立海关,专门负责抽税事宜。葡萄牙人所纳商税,每年为 2.6万两白银。历经明清两朝,约 300年。缴纳税饷使葡萄牙人取得了合法贸易的资格。与此同时,明朝对葡萄牙人的一项特殊的优待条件是允许澳门葡萄牙人在澳门设立自己的海关向葡萄牙商船抽税。
建立关闸,管束澳夷。
1574年,明朝廷在澳门北面与大陆陆上交通的咽喉———莲花茎中央———俗称“土腰”———建立关闸,并设官置守。关闸初期每月开启 2次,后改为每 5天开启 1次,向葡萄牙人供应的生活必需品只能在关闸开启之日运入澳门,且按人数限定数量,使其“仰我濡沫”,“乃怀柔中之驾驭”,以控制葡萄牙人。如其有不法行为,可“扼其咽喉”,断其粮食,“不血刃而制其死命”。
设立“澳官”及官署,以加强对澳门的管理。
除“澳官”外,香山县令主管澳门地区的民政与司法事宜。同时,明朝廷将葡萄牙人的首领任命为中国第二级的官员,称为“夷目”,来管理澳门的葡萄牙人,并授予他一些管理当地中国商民的权力。在司法方面,如涉及葡人之间的诉讼,允许葡萄牙人自行通过自组的法庭解决,但中国政府仍保留最终司法处分权。清朝仍袭明制,虽“澳官”已无,但分设香山县丞管辖处理防务及通商事宜。但葡萄牙人在接受中国官员管辖的前提下,也享受了较大的自治权,形成了市议会、总督、大法官等自治机构。
从 18世纪末期开始,中国与西方各国,特别是与英国的贸易迅速发展,每年来华的外国商船从以往的几艘十几艘增加到上百艘,来华的外商、船员及家眷人数激增。按清朝的法令,外国妇女不得进入广州,只能留居澳门。因此,外国商民,乃至英、美、普、法、荷、瑞典、丹麦的领事等都纷纷在澳旅居。英国、荷兰的东印度公司都在当地设置了规模巨大的仓库,一些英国富商还租赁了邸宅,开辟了花园。澳门成为大批外国商民旅居、游乐的场所。
不仅如此,澳门还成为走私鸦片集散地。鸦片作为药材,一直由葡萄牙人通过澳门合法输入中国,数量十分有限,一般每年不超过 200箱。1773年英国商人将出产于印度的鸦片贩运来华,在广州公开发买。为制止鸦片流毒,清政府实行严厉的禁烟政策。英国商人便将澳门作为向中国走私鸦片的通道。这一昔日以国际商埠著称的城市,成为鸦片走私的巢穴。
这一时期,澳门还成了非法出口契约华工的口岸。从 1813年底到 1814年初的近 2个月,就有 1700多中国“苦力”经澳门前往英属殖民地文岛。广东地区从此出现令人谈虎色变的“卖猪仔”一词。
附:明朝官员对澳葡的态度
明朝官员对澳门葡萄牙人的态度有很大的分歧,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个是主驱派,坚决要求驱逐澳门葡萄牙人;一个是主留派,建议对澳门葡萄牙人加强管理。
有些广东地方官员曾提出过三种对付澳门葡萄牙人的办法:堵塞澳门狭处,纵火焚屋,在险要处设一关城扼守。1564年(嘉靖四十三年),广东御史庞尚鹏认为葡萄牙人喜怒无常,如有变化,就会危及香山县和广州城。提出将巡阅海道副使移驻香山,由海道副使向澳夷谕以威德并厚加犒赏,使之撤屋而去,恢复以前葡船泊于浪白等其它海澳与中国商人贸易的局面。同年,广州总兵俞大猷针对葡萄牙人不服抽税的情况,曾提出水陆夹攻,尽逐澳夷的主张,但没有得到采纳。
1607年(万历三十五年),番禺举人卢廷龙上疏请逐澳门葡萄牙人,但明廷对此建议没有接纳。
1613年(万历四十一年),广东御史郭尚宾上疏指出,葡萄牙人入澳成为尾大不掉之势,是广东地方官吏失职;他指出,闽广人士均乐于与澳门葡萄牙人交易牟利,澳夷则日渐恣横,在澳门藏匿倭奴、黑番与亡命之徒,不遵汉官法度,故应先准其免予抽分一、二年,然后逐之浪白外海,但仍许市易。
1614年(万历四十二年),两广总督张鸣岗提出不能尽逐澳门葡萄牙人,认为如果驱逐葡人,问题可能更大。
当张鸣岗的建议被朝廷采纳后,明末有关驱逐澳夷与否的争议也告一段落。应该说,主驱派虽然理直气壮,但驱逐澳门葡萄牙人不但困难多多,更与广东地方官员与平民的利益大相违背,不易落实。再加上北方女真兴起,明廷不敢在南方多惹麻烦,因此主留派的建议成为明廷对澳门的基本政策。
附:明朝政府在澳门的主权
明朝政府在澳门拥有完整的主权。
明朝政府在澳门境内行使的主权,包括接受澳门葡萄牙人每年缴纳的地租,设立海关征收舶税,置守澳官及以香山县令(知县)落实行政管理权和执行最终的司法处分权等。
地租:澳葡从1572年起,每年向中国政府交纳地租500两。
征收舶税:明朝在澳门妈阁庙附近本来就设有河舶所。当澳门葡萄牙人越来越多之后,中国官府又在澳门设立海关,负责向夷舶抽税事宜。缴纳税饷使澳门葡萄牙人从私商变成饷商,取得了在中国进行合法贸易的资格。
澳官:也称守澳官,是明朝政府在澳门设立的提调(掌管海贼、奸伪拘捕事宜)、备倭(掌管流动巡查缉捕奸究事宜)等官员与官署(巡缉行署),以及向“夷目”宣读明朝政府命令和双方官员会商政务的“议事亭”的中国官员。
香山县令:即知县,是主管澳门地区一般民政与司法的长官。明朝把澳门视为香山县的一部分,由香山县令行使在澳门的治权。如1567年(隆庆元年)香山知县周行查禁澳门水陆私贩及诱卖子女;1608年(万历三十六年)香山知县蔡善继对“夷目”执行笞刑等,均为明政府行使统治权的表现。
最终的司法处分权:中国一直保留着在澳门的最终的司法处分权,仅是澳门葡萄牙人之间的诉讼,中国官员允许葡萄牙人自行通过其自组的法庭裁决,这是当时东亚地区各国口岸和京城普遍采用的方便措施。但这种方便澳门葡萄牙人的灵活办法,并不表示葡萄牙人拥有“治外法权”,因为这是中国根据本身的法律主权所作出的对本身权力使用的一种限制。如果葡萄牙人内部发生民事或刑事案件,危及澳门的整体安定,澳葡自治机构的法庭又无法处置的,中国官员如觉得有必要进行干涉时,也会适时行使最终的司法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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