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总督是葡萄牙政府在澳门的代表,由葡萄牙总统任免。总督没有任期,但传统上与总统共进退,即总统任期届满或辞职时,总督一般会向委任他的总统提出辞呈,以表对总统的忠诚,也方便下任总统委派他属意的人选出任总督。总统在任命总督前,要咨询澳门居民、特别是立法会和各社会利益代表机构的意见。实际上这些意见大多是对人选的总体要求,咨询的结果也没有真正约束力。

总督是澳门的政治权力核心,葡萄牙在澳门的管治,是通过授权总督来迸行的,只有司法权除外。

澳督官阶相当于葡萄牙政府的部长。协助其执行职务的是政务司(又称辅政司)和保安部队司令。澳督外出时,由政务司出任“护督”。澳督领导澳门政府,签署澳门的法律及法令(由立法会通过,经澳督签署颁行的法例叫做法律,澳督制定与其专有职权有关的法例叫做法令),并以命令颁布施行。澳督在执行其立法及实施任务时,附属于澳督的咨询会发挥咨询和协助作用。澳督负起澳门地区治安责任,他通过保安最高委员会,制定及协调澳门地区治安的指导方针。

在行政权方面,澳督负责的事项主要有:(1)指导本地区的总体政策;(2)领导整个公共行政;(3)制定规章以实施本地区现行法律和其他法例;(4)保障司法当局自由、全面执行职务及其独立性;(5)管理本地区财政;(6)订立财政金融市场的结构并管制其运作;(7)为了公共利益,依法拒绝严重不适宜内部或国际秩序的本国人或外国人入境或驱逐其出境,但当事人有权向葡萄牙总统上诉。在立法权方面,总督享有三类立法权即:共享性立法权、局限性立法权、专属性立法权。

澳督也对立法会有相当大的牵制权,如委任23位立法议员中的7名;决定立法会选举的日期;可以无需邀请列席立法会会议并发言;颁布立法会通过的法律令其生效;行使否决权,否定立法会已通过但他不同意或他认为违法或违宪的法律。澳督还可以公共利益为理由,向葡萄牙总统建议解散立法会。由于澳督由总统委任,除非后者不想让他继续任职,否则,总统一般会顺应总督的建议,下令解散立法会。

虽然澳督权力极大,但自从《澳门组织章程》颁布至今,其间历任总督都十分谨慎节制,在重大决策(包括委任立法会议员)前尽可能广泛咨询各界的意见,寻求共识除非迫不得已,不会使用否决权或提议解散立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