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下午,河北沧县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邓连军沧县环保局党组书记职务,建议免去其环保局局长职务,提交县人大常委会。

邓连军的被免职,缘于沧县张官屯乡小朱庄村井水出现铁红色,村民养的鸡陆续出现死亡现象。邓连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用“水煮红小豆”的说法来证明红色井水未必不达标,他的说法引发了舆论的持续质疑。

舆论关注后官员遭撤职,官方启动各种综合整治预案。这样的套路是不是似曾相识?

需要思考的是,如果舆论不关注的话,结果如何?没有被舆论关注前,官员职责何在?综合整治预案启动,后续效果如何?已受损害的群众财产甚至群众的身体,又如何处置?

每个公共事件发生后,我们总能从一些官员漫不经心的表现与雷人回答中得出千篇一律的结论:这个官员不称职,这个官员说的话不是人话。然后众口一词要求官员去职,于是政府顺从民意,官员被撤职。

其实,好些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在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之前,就一直存在着。要问的是,地方主政者为何允许这样的事情存在?既然事发后能启动预案,就表明管理者事先有充分认知与准备,可是,“热点事件”还是发生了。

这种奇怪的运行套路当真不少。笔者想表达的意思是,能不能少些事后追责,多些事前预防?当某个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演变成损害大多数群体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件的时候,无论事后如何综合防范与治理,已经造成的损害不可能消弭,且不再具有逆转性,这对那些受到伤害的群体而言,也许是永远无法承受之重(痛)。

再看官员被撤职后的发展,通常就是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启动预案或综合整治。无论是舆论的关注抑或上级部门的督促,也许就到此为止。后续治理效果如何,长效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如何,关系切身利益的群体呼声与诉求如何,多数时候被模糊过去了。

如果说,任何一次损害公众切身利益事件的发生,无论事前还是事后,都需要舆论的持续关注与热议,才能获得妥善解决与后续改进的话,这不能不发人深省。一些长期损害基层公众切身利益的做法完全靠外界强力关注与推动才能纠正与改变,无论从任何一个角度而言,都无法获得标本兼治的效果。

我们还看到,那些在损害公众切身利益的事件发生后被撤职的官员,或者平稳过渡,或者事后复出,或者异地任职,这既有违公务员法的精神与具体规定,还模糊了可能的刑事追诉界限。在一些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损害事件中,对有些官员仅予以撤职或降级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类官员还可能涉嫌违法与犯罪。相关监督与处罚制度应一以贯之,不打折扣,才能达到治本之效。

(原标题:去雷人官员之职非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