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百军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5月1日起施行。“云南是率先出台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地方性法规的省份,要将条例与各地实际工作结合,解决民族地区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发展。”云南省民委副主任李国林表示。
  条例规定,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的原则,尊重各民族群众意愿和语言文字自身发展规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条例还规定,民族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报考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应当按照语种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水平和能力的考试;成绩合格的,按照语种与高考招生同步单列录取。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熟练掌握一种少数民族语言并经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的,应当优先录取。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有利于依法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也有利于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刀林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