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8日讯 记者王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质监部门对未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企业,有权责令其召回,并将召回情况记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依据该办法,食品生产企业应通过换货、退货等方式主动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其他应当主动召回的食品。食品召回后,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问题食品,并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销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后,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做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

(原标题:食品召回须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