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徐伟
本报实习生李春光
今天下午,肖烨、赵红霞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肖烨有期徒刑10年;判处被告人许社卿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严鹏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赵红霞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判处被告人谭琳玲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建军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对6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肖烨邀约许社卿,采取以女员工色诱官员,偷拍不雅视频并以此为要挟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2008年,肖烨等人拍摄赵红霞与时任重庆市北碚区区长雷政富的不雅视频,以借款为名向雷政富索要300万元。此后,肖烨等人又以同样方式拍摄谭琳玲与时任重庆市地产集团董事长周天云的不雅视频,以此向周天云索要200万元。
关于肖烨等被告人提出涉案的500万元系民间借贷的意见,法院认为,肖烨等人设局拍摄不雅视频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涉案的500万元名为“借款”,实为敲诈,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许社卿等被告人提出对肖烨找雷、周二人帮忙“借款”的事情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6被告人均供述偷拍不雅视频的目的就是以此为把柄“找钱”,且为实现此目的,各被告人分工明确,互相配合;肖烨所实施的索要钱财行为是在偷拍不雅视频等行为基础上进行,并不违背许社卿等被告人当初的意愿,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共同犯罪中,肖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肖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许社卿、严鹏、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对许社卿、严鹏从轻处罚;对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宣判后,赵红霞掩口抽泣。肖烨、许社卿、严鹏当庭表示上诉;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本报重庆6月28日电
(原标题:赵红霞掩口抽泣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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