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基层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正处于城市化与乡土化并存的样态:司法权力呈现出了“一头集约式地向城镇、城区转移或者回移、另一头分散式地向基层乡村全辐射”的双向态势。对此,潘怀平在《法学》上发表文章《城市化与乡土化:基层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中指出:
  就基层司法总体而言,司法道路的“通向城市”与“通向农村”并非背道而驰,而且能够实现功能优势互补。城市化司法既利于司法权力规范化运行,又利于加快司法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乡土化司法则既利于解决司法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问题,又利于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要使城市化司法与乡土化司法并行不悖,必须正确处理司法与社会的关系、司法原则与司法方法论的关系、司法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基层司法必须以城市与农村并存的社会实际为基础,建立城乡互动合作的现代司法机制,促进城乡司法服务均等化。不管是城市化司法还是乡土化司法,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基本原则;要正确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改变“伦理占强势地位、法律占弱势地位”的片面认识,不断提高“国家法律”在乡村社会的话语地位。

(原标题:城市化与乡土化司法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