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邓小平与卓琳在重庆(资料图片)


  1952年春天,主持西南大区工作的邓小平,觉察到进城一年多来,干部队伍中滋生的贪图享受、道德败坏、闹离婚另寻新欢、腐化堕落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在西南军区小礼堂召开的地师级干部会上,他尖锐地指出:当前,我们干部队伍中享乐腐化思想在蔓延,社会上反响强烈……突出表现在男女关系上,到处闹“婚姻改组”。有个市委9个委员有7个闹离婚,十二军直属干部队闹得最凶……
  会议结束,邓小平坐上吉普车在回曾家岩的路上,突见一位北方农村打扮的妇女牵着女孩,手持一封信站在机关接待室前,声泪俱下地在哭诉,控告贵州省绥阳县县长李民犯重婚罪,遗弃她母女。邓小平收下妇人的诉状,叫秘书将她母女送到西南妇联。
  向邓小平递交诉状的女同志名叫丁华,是山东老解放区肥城县的乡干部。1948年初,她与寿张县干部李民成婚,生下个女儿。婚后不久,随着济南战役、淮海战役打响,全山东掀起支前热潮。李民随部队南下,辗转到了贵州绥阳县,并被任命为县长兼法院院长。
  1950年下半年,部队刮起一股婚姻改组风。李民也看中了一位年轻貌美的女教师。为了离婚,以绥阳县法院伪造的证明和公函,骗取山东肥城县法院开出与丁华离婚的证明。然而,丁华不畏艰险带着女儿,千里迢迢赶到贵州绥阳。得知李民真的已与年轻姑娘成婚,她当即气昏在县城街头。
  李民不仅拒不认妻女,还以丁华是神经病人,命令法院法警将丁华母女押出县城。性情刚烈的丁华,摆脱监视,深夜牵着女儿逃出绥阳县境,直奔重庆,向邓小平书记上书鸣冤。
  邓小平决定抓住这一典型案件来教育西南党员和干部。1953年1月2日,公开判处李民重婚犯罪案的大会在两路口重庆铁路局大礼堂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依法判处李民有期徒刑5年,伸张了正义,维护了党纪国法,刹住了婚姻改组的邪风。遵照邓小平的指示,《新华日报》作了连续报道,并发表了《从李民事件记取教训》的社论。(据《世纪风采》)
  作者:据《世纪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