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2年6月16日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颁发的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规定:出具《医学死亡证明书》是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从医学角度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证明。

焦南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说,有关媒体报道的“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表述不准确。公安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出具医学死亡证明。

2013年12月26日,焦作市建筑工人刘某从建筑工地的升降电梯摔下后,当场死亡。而后引发的开具刘某医学死亡证明的事儿,经有关媒体报道后,成为焦作市民街谈巷议的话题。2014年1月2日,东方今报记者从焦作市公安局焦南派出所了解了该事件的前前后后。

东方今报记者 成安林

【事件】 建筑工人死在电梯井内

2013年12月26日上午,焦南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普济路新园路口东北角某家属楼一男子死亡,要求前往勘验现场处理事情。民警经初步调查了解,死者刘某,56岁。

当天上午,刘某在人民路某地施工时突然不见,后发现其在一楼电梯井内。工友拨打120后,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人员赶来检查后称人已死亡。工友将尸体送回住处,刘某亲属又拨打120,焦作市中医院急救人员赶到抢救后宣布人已死亡。随后亲属报警。

【调查】 警方出具火化死亡证明与事情经过证明

了解情况后,焦南派出所立即组织刑侦、技术人员迅速赶赴事发地点保护好现场,并会同焦作市公安局法医和痕检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结合调查、现场勘验证实,事发现场3楼电梯井尚未安装,遮挡木条不全,符合高坠死亡。

当日中午,焦南派出所技术人员在死者住处进行尸检,尸检与现场情况相符,技术人员让刘某家属下午到焦南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听取反馈。26日16时,焦南派出所组织刑侦、技术和法医人员召开家属见面会。经家属签字履行有关手续后,为确保家属办理有关后续事宜,焦南派出所刑事科技室当天下午就开具了准予火化的死亡证明

2013年12月28日下午,死者家属又到焦南派出所刑事科技室,要求另外开具医学死亡证明,民警当场告知死者家属,医学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无权开具。

焦南派出所本着从群众需求出发,在12月30日出具了一份该事件的事情经过,证明2013年12月26日刘某在施工中意外死亡,非刑事案件。

【分析】 警方无权开具医学死亡证明

焦南警方接警后,及时出警,对相关现场进行详细勘查,确认受害人死亡系意外事件,非刑事案件,根据《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焦南派出所刑事科技室按正常程序出具了准予火化的死亡证明。

经警方调查,在警方出警之前,已有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焦作市中医院分别对死者进行了抢救,抢救过程及确认是否死亡应由所抢救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焦南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说,及时向殡葬部门出具准予火化证明和依照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及时注销户口是警方的权限。公安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出具医学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