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热线(记者 张国文) 1月19日,呼和浩特市读者武望曦向本报反映:“去年12月11日,我从安徽合肥托我的亲戚从外地给我托运来价值2万多元的物品,当月26日,我接到河南郑州易德伦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然货运信息服务部打来的电话,但我去取货时发现被托运物品全部丢失,对方不愿意赔偿,随后再也无法联系到他们了……”

1月21日上午,记者见到了武先生,他手中的收货单发货日期是2013年12月11日,托运费用为135元。随后,记者来到这家公司,该公司货运信息部负责人党经理说:“货物并没有到达这里。至于货物是在哪个环节丢失的,我们会继续查找。货物并没有进行保价,按照我们的规定,现在只能按照托运费赔偿。”随后,记者试图找该公司总部电话未果。

圣泰律师事务所邢伟律师说:“这份托运单属于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作为托运公司,首先应当对托运人明确告知不保价的后果,如果没有告知,那么这份格式合同则属于霸王条款。作为托运人,在托运时应当注意合同条款全文的规定,并且对自认为比较贵重的物品进行保价。这种情况下,客户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张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