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图为林森浩在庭审现场。 新华社 图
法律无情,父母心碎。案件宣判后,被害人黄洋的父母(上图)失声痛哭,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下图)亦无法接受儿子被判死刑的事实。 新华社 早报记者 杨一 图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两个家庭的悲剧。宣判现场,被害人黄洋的父母失声痛哭,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则情绪激动起身抗议;两家家中,亲人在黄洋坟前点燃一炷香,听闻结果的林母直接晕厥,被送往医院。
昨天下午,沪上某知名律师在与林尊耀商谈了3个多小时之后,决定代理该案的二审。鉴于没有全面阅卷和会见当事人林森浩,该律师表示暂时不发表任何意见。今天将到法院阅卷,并提出上诉。
林父拟提起上诉
昨天清晨开始,上海下起了雨,时大时小,夹杂着寒风,最高气温只有7摄氏度。经过漫长的等待,复旦投毒案在案发300余天后,终于等到判决的时刻。
整个庭审过程,林森浩都很沉静,军绿色棉大衣包裹下的他几乎面无表情,即使是在听到死刑判决的时刻。进出法庭,林森浩都没有望向旁听席。在判决前,林森浩曾面对媒体讲述他对判决的看法:“要么死刑,要么是很长的刑期。”
林尊耀进入法庭后,黯然坐下,整个过程眉头紧蹙,或低头或摇头。直到法官念出“死刑”二字时,抑制不住情绪的林尊耀飞身扑向法庭,太过激动的他口中喊着广东话,但很快被法警制止。
听到判决后同时失声痛哭的还有黄洋的父母。在法官敲响休庭法槌的一刹那,黄父黄国强放任自己哭出了声音,在旁听席后排的黄洋母亲更是无法自已,靠两人扶着勉强走出法庭。黄国强说,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希望黄洋在天有灵能够安息。“让家人在他坟前上一炷香,希望他能安息,我们为他讨回了公道。”黄国强在寒风中短暂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儿子被判死刑的林尊耀同样悲痛,与此同时,他还得冷静下来面对可能提起的上诉。林尊耀的弟弟表示,林森浩的母亲在老家听闻判决结果,心脏病发晕厥送医。面对媒体的镜头,林尊耀克制着自己,但一进入车内就不禁放声大哭。林尊耀明确表示,对于判决结果有诸多疑问,将与律师接洽商讨上诉事宜。
需要指出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上诉权。也就是说,如果该案中林森浩决定接受死刑判决不予上诉,林父林尊耀单方面无法上诉成功。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具有抗诉权,如果检察院对刑事判决不服,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提起抗诉。而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则没有这个权利,仅能向检方提出提请抗诉的意见,是否抗诉决定权在检方。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刑法,死刑分为两种执行方式,即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简称死缓)。上海市二中院昨日作出的死刑判决即是立即执行方式。被告人林森浩有10天的时间决定上诉,如果放弃上诉,该判决即成为生效判决,将提请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如果林森浩提起上诉,上诉程序随即启动,并不以法院的意志为转移,但二审判决则立即生效。这就是司法体系中的“二审终审”。
法院认定投毒并非
“愚人节玩笑”
2013年4月16日15时23分,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在中山医院去世,死亡原因初步断定为急性肝功能衰竭。警方表示,在黄洋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室友林森浩有作案嫌疑。
林森浩和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某宿舍421室。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
究竟是怎样的矛盾让两名大学生走向悲剧人生?2013年11月27日开庭时,检方证据和林森浩本人的陈述逐步还原了投毒事件始末。
来自四川的黄洋和来自广东的林森浩有很多的相似之处,都出身寒门、学习刻苦、成绩优异,但他们又截然不同:黄洋性格开朗、直率、细心,人缘极佳,但有时候说话口无遮拦,曾在公开场合开玩笑要求刚拿到奖学金的室友林森浩请客吃饭;林森浩则内向、敏感、不善表达。由于家庭条件不好,林森浩进入大学以来就勤工俭学,平素极为节俭。
正是如此,林森浩和黄洋虽共处一室,但关系并不是很铁。林森浩曾表示,黄洋公开让他请客的行为很过分;而黄洋则直言林森浩小气吝啬。悲剧也缘于这样的琐碎小事。
2013年3月30日晚间,黄林二人在内的数人聊天,提到即将到来的愚人节。黄洋兴起,说了一个热水泡脚让人尿床的笑话,并玩笑似的说要在愚人节整整人。
这个无意的玩笑成为导火索。按林森浩的说法,觉得黄洋想要整人的样子太嚣张的自己也要在愚人节整一整他。
检方认为,林森浩投毒更深层的原因是出于嫉妒。黄洋保博,而林森浩被导师婉拒并最终因家庭原因放弃读博,各种嫉妒聚集在一起,导致了投毒事件的发生。
一审开庭时,林森浩的辩护人辩称,林森浩开玩笑投毒导致黄洋死亡,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主观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执意置人于死地。辩护律师周波红表示,间接故意情况下,林森浩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就小了。
不过,林森浩和辩护律师关于作案主观方面的辩解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二中院判决书认定,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林森浩关于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他喝了就是我想要的”
2013年3月31日,林森浩从实验室取出曾用作实验的剧毒化合物N-二甲基亚硝胺并投入寝室饮水机内。当晚,原本住有三人的寝室只有黄林二人。
2013年4月1日早上,黄洋喝下寝室内饮水机内的水,发现水的味道不对立即吐了出来,并立即对饮水桶进行了清洗。随后,他开始出现恶心、呕吐、发烧等症状。黄洋喝下剧毒物时,林森浩正在寝室,佯装睡觉。当黄洋出门刷洗水桶时,林森浩起床出门,直到夜间再次回到寝室。而此时的黄洋已经出现病症,一直蜷缩在床上。
昨天判决前,林森浩在事发后首次面对媒体回忆了当时的情况。“他用白色的杯子接水,还用铁调羹晃动了几下,然后喝了一口就吐出来了”,回忆这一切时,林森浩表情淡然,很难感觉到他正在叙述一个杀人过程。
“这个(被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黄洋不一定喝的,这个味道那么浓,又黄又油,他可能不喝。他喝了,就是我想要的,”林森浩坦言,虽然那是他第一个阻止黄洋死亡的机会,但他不会阻止,“因为我就是想要整他。”不过,林森浩坚称,并不是想将黄洋置之死地,而只是想让他难受。
2013年4月2日,因为症状没有好转,白天黄洋在同学的陪同下去林森浩所在科室进行了超声波检查。检测人正是林森浩。当时,黄洋的肝已经出现问题,但林森浩却隐瞒了检测结果,告诉黄洋等人肝和胃检测都没有问题。晚间,黄洋在同学的陪同下去看急诊,化验结果表明其肝功能已经出现损伤。鉴于病情严重,黄洋当晚被留院观察。
2013年4月3日,黄洋病情加重,血小板数量减少,被转移进外科重症监护室。此后,黄洋病情持续恶化,由于发病原因不明,群医无策。
让人震惊的是,其间林森浩作为室友曾数次前往医院探望,但均表现镇定,还曾谈到黄洋可能是重金属中毒。这让事后回想起来的黄国强愤怒不已。
锁定剧毒物但无力回天
转机出现在2013年4月9日晚间,一直在医院照顾黄洋的一位师兄收到一条短信,提示黄洋可能是化合物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此时,投毒案才正式进入警方视野。
事后证实,提示短信出自寝室第三人葛某,其从黄洋病情联想到林森浩毕业论文,因为两者都是急性肝损伤。或许由于联想太过大胆,葛某没有亲自找医生或黄洋家属说明,而是发了条短信给一直照顾黄洋的师兄。
虽确定了黄洋的病情缘于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但此时已回天乏术。检方提供的司法鉴定结论显示,黄洋的死因:急性肝功能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最终引发多器官衰竭。鉴定报告还显示,黄洋体内的肝细胞没有自我修复的迹象,排除机械性肝损害及其他原本疾病引发肝损害。也就是说,黄洋的死直接缘于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黄洋的主治医生钟某在一份证言中提到,如果早一点知道是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还有可能抢救过来,但可惜知道时已太晚了。
遗憾的是,直至离世黄洋再也没有走出过重症监护室。其间,黄洋一度鼻出血、意识模糊、胡乱挣扎需要束缚带才能控制,最终全身浮肿、皮下全是淤斑。黄洋最终于2013年4月16日逝世。
黄洋离世的过程无疑是痛苦的,守在床前的黄国强感同身受,而最难以忍受的是绝望。一审开庭时,黄家代理人曾在庭上表示,黄洋从发病到离世,整个过程持续16天,痛苦且残忍,眼睁睁看着亲人遭受折磨去世无异于凌迟,这对于黄洋亲人的精神伤害数倍于一般的杀人案件。因此,当时代理人要求法庭对林森浩从严惩处。
昨天法院判决书也提到了这一情节,判决书认定,林森浩在黄洋就医期间,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情节恶劣、手段残忍。
坦白不足以从宽
2013年4月11日,警方两次找到林森浩谈话。然而,林森浩应对冷静,并没向公安机关透露投毒一事。随后,警方在林森浩的笔记本电脑内找到了3月、4月20余次搜索浏览与N-二甲基亚硝胺相关网页,而林森浩的相关毕业论文早已于3月中旬完成。
2013年4月12日0时10分许,警方正式刑事传唤林森浩。这次的讯问笔录长达10页,林森浩首次承认投毒事实。但为了隐瞒剂量,其谎称注入饮水机的是福尔马林和N-二甲基亚硝胺的混合物。
林森浩记忆中,投入饮水机的N-二甲基亚硝胺约占瓶子的四分之一,也就是25毫升加上注射器内的不超过30毫升。而检方证据显示瓶内约有一半,也就是50毫升。
检方认为,根据调查中国家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函显示,N-二甲基亚硝胺的致死量是每千克37毫克,根据密度计算,1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约重1毫克。即便根据林森浩论文实验的每千克50毫克来计算,2.4毫升至3.25毫升的N-二甲基亚硝胺就可以造成黄洋死亡。即使以3毫升来算,林森浩注入饮水机的5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是致死临界值的17倍之多。检方认为,林森浩这一行为,显然是要致黄洋于死地。就此情节,昨天法院完全采纳了检方的证据。
此外,检方认为林森浩并不具有自首情节。而庭审时,林森浩的辩护人表示,林森浩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希望法院从轻判决。昨天,二中院认可了检方的说法,林森浩虽然具备辩护人所称的坦白情节,但并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二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昨天上午,在法官宣读判决结果后,这起备受关注的投毒案终于告一段落。
·上海二中院裁判文书摘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于2010年9月分别进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攻读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并于2011年8月起共同住宿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以下简称“421室”)后,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竟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2012年底,林森浩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报考博士研究生,黄洋则继续报考了博士研究生。2013年3月中旬,复旦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揭晓,黄洋名列前茅。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同年3月31日14时许,林森浩以取实验用品为名,从他人处取得钥匙后进入其曾实习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内随身带离。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回到其与黄洋共同住宿的421室,趁室内无人,将随身携带的上述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室内的饮水机中,随后将注射器和试剂瓶等物丢弃。同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与黄洋同在421室内,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了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即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并于次日下午起留院治疗,随即因病情严重于4月3日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此后,黄洋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仍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上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逐步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黄洋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林森浩到案后回避主观动机,没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林森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以下简称204实验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作者: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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