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英

2月19日晚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将对油品销售业务板块现有资产、负债在进行审计、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同时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实现混合所有制经营。社会和民营资本持股比例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应该说,中石化此举,值得肯定,这既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决定中“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精神的贯彻,更吹响了新一轮央企垄断巨头“股权改革”的号角。

尽管,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央企“股权改革”早已有之,但是,此前央企所谓股权改革,基本都集中在体量小、赢利能力弱的央企,而且股权改革的指向大多是央企辅业而非主业。

毫无疑问,此次中石化率先启动新一轮央企股权改革,确实给人带来了刮目相看的惊喜。这是因为,其一,中石化是当之无愧的央企巨头,其体量规模为我国企业第一位、全球第四位,绝对不是小规模央企;其二,此次启动股权改革的油品销售业务,一直都是中石化的核心主业,而非辅业;其三,中石化的油品销售业务,在绝大多数年份里都是赢利的,其2012年营业利润为420亿元。

可是,惊喜之余,深入研究此次中石化发布的股权改革公告后,我觉得有必要呼吁:中石化,请将股权改革的步子迈得更大一些!

之所以发出上述呼吁,是因为此次中石化股权改革仅仅针对油品销售业务。尽管中石化的油品销售业务是赢利的,但其毛利率很低,仅有6%,远低于中石化的勘探开采业务(毛利率高达近40%)。因此,希望中石化在试水油品销售业务股权改革之后,也能尽快对勘探开采以及炼制业务启动股权改革,积极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

其次,此次中石化股权改革对股权的放开上限仅为30%,这亦变相表明,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中石化油品销售业务后,虽可享受油品销售业务所带来的利润分成,但在该业务板块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无法拥有充分的话语权。而在没有充分话语权,且上游产业仍由“三桶油”(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垄断的情况下,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中石化油品销售业务,应是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基于上述考虑,希望未来中石化能启动更具开放性的股权改革。尽管石油业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产业,但是在上游勘探开采业务国有垄断的情况下,将油品销售业务的股权开放上限进一步上调(甚至突破50%),不会导致国家对石油业失控的局面。何况,即使中石化对油品销售业务的持股低于50%,在同时引入数个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的情况下,仍能保证其相对控股的地位。再退一步讲,中石化还可以在对油品销售业务整体控股的情况下,就个别省市的中石化油品销售业务,先行启动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比例超过50%的尝试。

还有,在全产业链已不适应油企发展的大趋势下,在过去数年间,国际油企巨头壳牌、康菲和BP(英国石油)等,均已将油品销售业务剥离或分拆,未来中石化完全可以牵头相关部门,主动将油品销售领域完全向社会和民营资本开放。如此,比起浅尝辄止的30%上限的股权改革,不仅有助于提升中石化在勘探开采业务的核心竞争力,而且更可为新一轮国企改革树立更为开阔的创新范本。

其实,股权改革步子可以迈得更大的呼吁,不仅针对中石化,更针对当下所有的国企,尤其是央企。在过去十年间,我国事实上存在的“国进民退”现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相关战略产业的集中度,并在全球市场赢得了一定的话语权,但是,这一成绩的取得,却是以政策资源过度倾斜和牺牲市场公平竞争为代价的。

所以,期待中石化能在此次略显保守的股权改革之后,将股权改革的步子迈得更大些,在更多的业务领域,启动股权开放比例更大、更具破冰意味的改革。更希望,当下更多国企(尤其是央企)能够将中石化作为阶段性榜样,尽快出台与自身业务结构相匹配的股权改革方案,并切实破除与生俱来的“官本位”思想, 超越一直以来亦步亦趋的惯性改革思维。

(作者系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