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报记者 李彦萱 通讯员 谭国森

  【案例】 2013年5月15日17时许,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居住的刘某打电话给赤峰市某煤气有限公司元宝山区分站负责人安某,要求为他的饭店更换一个煤气罐,并说之前送来的煤气罐气压阀有漏气现象,需要维修。当日18时左右,安某指派没有进行过抢险维修知识培训的送气员潘某到刘某饭店,检查了煤气罐泄漏情况并进行维修,却因操作不当致使煤气泄漏。而由于煤气泄漏时饭店厨师仍在炒菜,使泄漏的煤气遇明火后最终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受伤、饭店及物品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刘某将赤峰市某煤气有限公司及其元宝山区分站、安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36157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赤峰市某煤气有限公司元宝山区分站的工作人员在维修中操作不当,应对本次事故发生负60%的责任。原告刘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赤峰市某煤气有限公司元宝山区分站属于安某个人经营,挂靠于赤峰市某煤气有限公司。因此,赤峰市某煤气有限公司应与元宝山区分站及安某本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赤峰市某煤气有限公司元宝山区分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24150元,被告赤峰市某煤气有限公司、被告安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总公司因管理不善也应担责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平庄第二法庭庭长韩心刚: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员工潘某未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就上岗作业,维修中操作不当,致使煤气迅速泄漏与空气混合,达到了煤气爆炸的极限。同时,原告在明知煤气存在泄漏的情况下继续炒菜,未及时停止使用高温明火炉灶,采取措施进行通风,疏散人群,致使厨房内产生的电火花等作为火源遇到煤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从而发生爆炸。故赤峰市某煤气有限公司元宝山区分站与原告六四分责。赤峰市某煤气有限公司元宝山区分站属于安某个人经营,挂靠于赤峰市某煤气有限公司。因此,赤峰市某煤气有限公司应与其元宝山区分站及安某本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